
《反恐條例》第二案,經16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7名被告所涉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但裁定當中3人交替控罪罪成,同案尚有一名被告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亦罪名不成立。法官陳仲衡早前判處主腦何卓為監禁18年,作為核心成員的李嘉濱及張家俊則監禁16年8個月。
李嘉濱及張家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案中有8名被告,當中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裁定7人罪名不成立,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同案尚有一被告周皓文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兩項控罪均被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上月底判刑時指,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長時間犯案,由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站爆炸案至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計劃,「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當中將軍澳計劃涉及20公斤的土製炸彈,「根本是設計用作殺人之用」,明顯是要造成人命傷亡,「決心要將警察置諸死地」,身處現場的警察或市民將無一倖免,「視人命如草芥」。
陳官續指,3名被告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察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危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上訴人:李嘉濱、張家俊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案件編號:CACC434/2025(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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