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今年5月張貼公告收回約176公頃土地作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土地須於8月底前復歸政府。一名育有兩幼子的29歲新界原居民上周五(23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政府收地侵害他的祖地利益,並質疑《收回土地條例》及上述公告違憲。為了公眾及整個社會的利益,法庭應覆核條例,裁定政府收回私人土地的公權力範圍等。
入稟狀表示,該條例賦權政府可收回任何土地,由行政長官決定何謂公共用途,不適當地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受約束及未知的行政酌情權。此外,部分收回土地可用作興建私人房屋,即就算政府轉售土地作私人用途,也可稱之為公共用途,批評條例「令香港所有土地均面對不受限制的收地風險」。
入稟狀並指,條例有違《基本法》中「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特區保護」。政府及業主可藉興建私人房屋增加收入,但收地卻為依賴祖先土地而生存的祖地成員,造成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林國龍,自稱新界原居民,是林雄緒祖和林樂義祖土地的受益人。申請人現年29歲,育有兩名分別6歲和1歲兒子。建議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地政總署。
入稟狀指,《收回土地條例》(下稱條例)給予行政長官無約束力的酌情權,決定何謂公共目的,違反《基本法》第39條,屬無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利用條例張貼公告,收回林雄緒祖和林樂義祖及其未成年祖地成員擁有的新界土地,違反了《基本法》第40條和35條,故亦屬無效。申請人並提出以條例收回的土地不可轉售作私營用途,要求法庭推翻政府今年5月30日的收地公告。
入稟狀指出,地政總署於今年5月30日引用條例張貼收地及徵地公告,收回作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的「公共用途」,相關土地須於8月31日前復歸政府。第二期發展工程中,公營房屋用地和私人房屋用地的地積比率提高後,房屋產量增至36,400,而其中七成為公共房屋,三成為私人房屋,當中反映地政署打算拍賣用條例收回的、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的土地作私人工業用途。
申請人忿忿不平 為公眾及社會利益入稟
申請人透過入稟狀表示,因其祖地利益受侵害而忿忿不平(aggrieved),為了公眾及整個社會的利益,他申請覆核條例,以裁定政府收回私人土地的公權力範圍等。
入稟狀提出,條例指政府可收回任何土地作任何用途,並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何謂公共用途,不適當地賦予不受約束及未知的行政酌情權,超越條例的適用範圍及立法原意,即「便利收回政府土地作公共用途」。入稟狀又指,法例不清晰及不易於查閲,當局以不明確的酌情權剝奪市民土地財產權,即使政府將收回的土地轉售作其他用途,例如私人房屋、私人工業用途等,也可稱作「公共用途」;換言之,任何用途均可被視為公共用途,令香港所有土地均面對不受限制的收地風險(any purpose could be from as public purpose which jeopardize all lands in Hong Kong subject to an unfettered risk of resumption)。
申請人認為,政府亦不考慮另一種收地方式,即透過自願私人合約購買土地。入稟狀亦提到,申請人擁有的土地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祖先土地所有制,根據該制度,祖地由在生的男性後裔承繼,世代相傳,無限延續,因此政府引用條例收地,有違《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特區保護」。
此外,部分被收回的土地傾向轉售私人房屋用途等,政府及業主亦可藉此增加收入,與達致公共目的無合理關聯,卻對依賴祖先持有土地而生存的祖地成員,造成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causing an unacceptably harsh burden to the members of the Tso/Tong, which exist essentially relied on the ancestral land-holding)。
法院:高等法院
申請人:林國龍
建議答辯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地政總署
案件編號:HCAL14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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