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今(21日)被裁定罪成。
判詞分析鄒幸彤的證供,指從其作供表現可見,她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極強敵意,至於鄒於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指稱「結束一黨專政」是要求「政黨輪替」,法庭裁定明顯違反《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又指鄒「其實是想要終結《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核心領導地位」。
判詞續指,鄒明白「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有觸犯《國安法》風險,但「她仍然堅持自己的理念,走政治抗爭的路線,沒有絲毫退讓」,不但把自己「豁出去」,也鼓勵其他港人汲取內地抗爭多年累積的經驗,堅持抗爭,「縱使她相信這種抗爭會使他們面對長期監禁的風險」。
至於鄒傳召的辯方證人,包括1989年六四在北京採訪的《星島日報》前記者蔡淑芳,判詞稱,六四事件對蔡的影響依然存在,但「本案並非政治審訊」,蔡對六四的觀感或理解,對解決本案爭議事項無幫助,非本庭需處理的議題。【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鄒自小參加六四晚會 是支聯會影響力「活生生例子」
判詞分析鄒幸彤的證供,接納她加入支聯會的原因,包括自小隨母親參與六四燭光晚會,感受現場氣氛及接收訊息,法庭認為鄒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顯示支聯會的言論和活動對參與者可能帶來的影響。
判詞稱,鄒大學畢業後在支聯會任職半年,其後成為義工,2014年當選常委,2015年底成為副主席,直至2021年支聯會解散為止。
就「結束一黨專政」,鄒確認對她及支聯會而言,既是對現況的判斷,亦是行動方向,她不爭議「一黨」意指「中國共產黨」,但指綱領意思是「結束當權者不受法律限制的非法狀態」,更指真正有能力和正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是中共,從來不是支聯會。
判詞質疑,鄒刻意迴避和曲解《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的意思,亦故意曲解人大在《憲法》第62條第一段說明的職權,「矮化人大為中國共產黨的『橡皮圖章』,藉此強化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的立場」。
法庭又認為,鄒作供時表現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極強的敵意」,從她指稱自己及支聯會無權無勢,不可直接將中共「繩之於法」,可見一斑。
鄒鼓吹政黨輪替 違反憲法的「中共領導多黨合作制」
判詞亦指,鄒在案發時段、不同場合發言時針對中共的態度,與其作供表現一致,判詞舉例指,在2018六四集會上,鄒幸彤及何俊仁一同站在台上,何形容中國政府為「屠殺人民嘅劊子手」、「殘暴不仁嘅政權必然覆沒,絕不會千秋永續」;鄒則在大會宣言中指:「『結束一黨專政』說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
法庭認為,即使加入鄒和李卓人所指「不排除中國共產黨在政黨輪替下可成為執政黨的可能」,鄒鼓吹的「政黨輪替」,亦絕不是《憲法》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制」,她心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要以「政黨輪替」來取代2018年《憲法》第一條清楚訂明的「根本制度」,上述大會宣言無疑事先得到常委會同意,亦屬支聯會的立場,可見「結束一黨專政」綱領並非要求中共按「多黨合作制」方式、根據《憲法》就「根本制度」的規定來領導國家。
法庭又相信,鄒是衝着2018年《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根本制度」而發表上述言論,她表明支聯會不接受《憲法》對「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限制,更斷言「結束一黨專政」會帶來嚴峻後果,包括身陷牢獄。
判詞稱,不論是支聯會所支持的《零八憲章》,抑或鄒就「結束一黨專政」所提及的「政黨輪替」,鄒都是在提倡「政黨輪替」,法庭不接納她所稱,「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裁定鄒提及的「政黨輪替」明顯違反《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法庭又確信,鄒明白她所說的「政黨輪替」與《憲法》第一條相悖,兩者不能共存,「她其實是想要終結《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核心領導地位」,而在《國安法》實施後,她就「政黨輪替」的立場沒有改變。
就何謂「結束一黨專政」 鄒的立場較李卓人「更激進」
判詞指,鄒同意「結束一黨專政」是要從根本上改變國家的政治制度,通俗而言,可理解為「改朝換代」(regime change),而她不會沿用《憲法》中的「根本制度」此字眼。另一方面,就《憲法》中與支聯會理想不符之處,鄒認為可透過修憲解決。
法庭認為,就何謂「結束一黨專政」,鄒與李卓人的證供無重大分別,只是鄒的立場比李「更為激進而已」。
至於鄒被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是否仍保持修憲的希望,鄒回答「希望永遠存在,只是拉長了達成的時間線,變得更困難、更遙遠和更不可能」,但支聯會仍要追求「這看似不可能的百分之零點一的機會」。法庭指出,《國安法》生效後,鄒必然相信透過修憲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是遙不可及。
判詞另提到,案中證據顯示,鄒雖知道有抗爭者因《國安法》被捕,卻仍然呼籲中港兩地要「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明顯無視《國安法》的制約。
判詞續指,證據顯示鄒明白「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但是她仍然堅持自己的理念,走政治抗爭的路線,沒有絲毫退讓」,她亦蓄意將當時香港社運抗爭活動和支聯會五大綱領相提並論。
判詞稱,雖然鄒否認想鼓勵他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證據顯示「她不但把自己『豁出去』,也鼓勵其他港人汲取內地抗爭多年累積的經驗,堅持抗爭,縱使她相信這種抗爭會使他們面對長期監禁的風險」。
不採納前記者證人供詞 指其六四經歷和評價非法庭處理議題
至於鄒幸彤曾傳召的3名證人,包括1989年六四在北京採訪的《星島日報》前記者蔡淑芳、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以及曾參與六四燭光晚會及遊行的市民岑麗芳。
判詞稱,從蔡淑芳庭上作供表現可見,「發生於1989年的六四事件對她的影響依然存在」,法庭認為,蔡對六四事件的觀感或理解、她為六四事件撰寫的文章和收集的材料,對解決本案爭議事項並無幫助,「因為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本庭所考慮的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事件等議題」,因此,蔡談及1989年六四事件時在北京的經歷、她對六四事件的評價,非本庭需處理的議題。
判詞續指,關振邦曾任支聯會常委,但案發時段已不是常委,他以義工、支聯會成員團體代表身分參與活動。法庭接納關所指,支聯會於2018及2019年順利舉辦六四集會,支聯會與警方各司其職,相安無事,但上述不可能令各被告認為,他們在案發時作出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活動,並不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此外,判詞指,岑麗芳多年來長期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集會及遊行,她作為活動的支持者,她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不能代表其他接收到類似訊息的人。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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