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今(21日)被裁定罪成。
李卓人早前在證人台否認對中國共產黨懷極大敵意,又指:「我心中無敵意,只有愛,我係基於對人民嘅愛,去希望共產黨係有個改革。」高院在判詞中拒絕接納李的說法,又列舉李的言論,顯示他一直對中共或中央作敵意批評。
判詞又指,法庭尊重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為悼念六四事件而舉辦的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但若舉辦者懷有挑起出席者憎恨國家的情緒,則另當別論。支聯會包括李在內,一直把中共視為敵對,此敵對情緒在多年來的六四晚會一再被升溫,「雖然這未必是悼念的主要目的,卻是其客觀效果」。
判詞提及2020年六四集會,李宣讀大會宣言時「火上加油」,嘉許因反修例而被捕的人士,稱他們為「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及「不知名嘅犧牲者」,將六四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顯然為吸納新一代支持者加入「結束一黨專政」陣營。法庭認為,李必然可預期部分支聯會的支持者,會在港以違憲或違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綱領付諸行動。【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在審訊時,李卓人選擇作供,判詞分析其證供,接納他的從政及背景資料,包括他求學時接觸「認中關社」的思潮,他其後參與香港勞工基層工作的心路歷程,他於職工盟服務至2021年4月,其後服務工黨至其解散終結。
指本案非政治審訊 李對中共帶敵意屬客觀事實
法庭亦接納,李於1989年5月30日至6月5日身處北京,並於6月5日乘飛機返港時被扣留,正如李所指,他被扣留至獲釋回港,過程中得到很多人協助,他自覺「自己是被人救回來」,這成為他一生的承擔,他要把這個運動一路發展下去,他希望中國走向他所認為的民主,香港亦然。
不過判詞指,「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本庭所考慮的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事件等議題」,李於六四事件發生時身處北京的經歷、他對六四事件的評價,非法庭需要處理的議題。
判詞續指,就李的證供而言,只會用作理解他參與支聯會及社會活動的背景,「本庭不會就這些事情的事實或是非曲直作出裁斷」,而李針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行背後之是非曲直,法庭亦不會判斷或評論,一來非法庭工作,二來李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自由發表意見權利,「本庭予以尊重」。
不過判詞同時指出,李就該些事件,對中共或中央政府抱持負面態度和帶有敵意,是「客觀的事實」。
沒答同意中共續執政否 被指不願正面表明立場
判詞稱,李作供時提及2018年修憲後一個月,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記者問及日後在港能否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王回應這是一個偽命題,因《憲法》沒有「一黨專政」的表述,且中國共產黨不認為自己是「一黨專政」。法庭認為,王僅在回應記者提問,而非探討「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是否違憲。
判詞引述指,李認為「結束一黨專政」是走向民主,交給人民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由誰領導,他同意中共是中國現時的執政黨,而中共已偏離《憲法》中的多黨合作,但他強調支聯會從沒說中共應否領導國家,待公民社會形成後,應交由人民討論,既然公民社會尚未形成,討論共產黨應否領導,亦無從說起。
判詞拒絕接納李的說法,質疑李只是「模糊」和「淡化」支聯會各項言論和行動之目的。自支聯會創立以來,其鼓吹的五大綱領言論及活動從未間斷,所謂公民社會尚未形成,只影響支聯會言論和活動成效,不會影響綱領的真正目標,不能說公民社會未形成,支聯會便不會有任何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活動。
判詞指,雖然李強調《憲法》第二條訂明的「權力屬於人民」,但他被問到和支聯會是否不希望中共繼續執政,李表示不同意,又稱要由人民決定,他沒資格同意或不同意,法庭認為他「不願正面表明立場」。
以「由人民決定」掩飾「結束一黨專政」違憲本質
此外,當被問及《憲法》第一條時,李刻意迴避條文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把條文主旨說成「權力歸於人民」和「人民領導國家」,法庭認為,李只是以「由人民決定」來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違憲本質,以及他對中共的敵視。
判詞稱,《憲法》已明確指出,人民已選擇由中共長期領導國家,支聯會的行動綱領明顯與《憲法》規定相悖。法庭不接受李所指,「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結束中共領導地位」,毫無疑問,「結束」明顯是針對仍然存在的情況,自「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出現至控罪期間,中共是國家唯一的執政黨,別的政黨從未執政。
法庭亦裁定,支聯會一直舉辦的活動明顯不是為推動修憲,自《零八憲章》失敗之後,被告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從而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2020年網上六四集會 提及支持在港因抗爭被捕者
李卓人作供期間,曾被控方問及他與支聯會對中國共產黨的看法,控方質疑他一直對中共懷有極大敵意,李當時反駁謂:「我心中無敵意,只有愛,我係基於對人民嘅愛,去希望共產黨係有個改革,係令到人民可以得到佢應有嘅權利同埋幸福。」
判詞指,李不同意自己對中共領導的國家懷有極大敵意,亦堅稱不是希望更多人對中共懷有敵意,而是希望公眾對中共有所要求、中共可尊重人權,法庭質疑其證供與言論「明顯相悖」。
判詞列出多個例子,指李一直以來對中共和中央政府的敵意批評,包括2018年6月16日,李出席名為「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組織會議,他以普通話發言,談及香港的年青人覺得未來會被中共打壓,沒有希望,因此要出來爭取。
就如何「撼動」中共,李呼籲不同年代的群眾要一起集中力量反抗,令中共感到壓力,才會有出路和希望。就中共會否倒下,李表示「可不可以撼動我不敢講,因為坦白說現在中共好像是很堅固一樣……我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倒,希望是這樣啦」。
判詞續舉例指,李於2020年網上六四集會中,提及支聯會支持在港因抗爭被捕的人,甚至稱「參與暴亂的人士」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及「犧牲者」。2020年10月1日,李於中聯辦外示威時稱「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等。
為悼念舉辦晚會無不妥 若懷恨國家情緒則作別論
判詞重申,法庭完全尊重被告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為悼念六四事件而舉辦的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歷年來悼念活動在警方協助下進行,沒受到禁止,但若舉辦者懷有以活動煽動或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共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判詞稱,2019至2020年間,香港因反修例風波觸發多場暴動,其中於2020年以網上形式舉辦的六四集會,李宣讀大會宣言,提及「昔日『六四』屠城,街衢染紅廣場蘸血,今天香港黑警橫行,肆虐逼迫抗爭者」、「中共的歷史正是鎮壓自由的歷史,是人民反抗暴政的歷史」、「人民更不會忘記喺香港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等。
法庭認為,即使顧及李的言論自由,亦需考慮宣言對受眾的客觀影響,雖然六四事件距離當時已有30年,但對於本來已對中共和中央政府不滿、厭惡的人,「他們的負面態度不單會持續,甚至會加深」,因應當時社會氣氛,李的言論可能吸引到一些原本對六四事件無強烈印象或立場的人。
法庭確信,大會宣言必然事先得到支聯會常委會同意,換言之,常委有意將「六四事件」及「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目的顯然為吸納新一代支持者,加入「結束一黨專政」的陣營。
法庭亦拒絕信納,支聯會常委會相信在他們營造的敵意氛圍下,會有達致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推動修憲的可能性,亦拒絕李所指「他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一說。法庭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李顯然希望通過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此行動綱領,影響支聯會的支持者對中共及中央政府的態度。
過往30年警方沒反對活動 證據顯示執意漠視國安法
對於李卓人指稱,支聯會曾討論《國安法》對香港人權的影響,但無討論會否對支聯會構成影響,因支聯會不覺得其所做的事是違法,所以毋須討論。判詞反駁稱「這是不可置信」,因2020年5月,《國安法》立法程序已開始,同年5月18至23日,李曾在記招上表示知悉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有機會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
李於5月24日、支聯會舉辦的遊行示威活動中,帶領群眾叫喊「結束一黨專政」、「結束專政」等,又指「有人話我哋嘅五大綱領就係正正挑戰《國安法》裏面所講嘅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係我哋香港人我哋會繼續用我哋嘅自由去講出我哋嘅真心話,講出我哋係要求全中國都應該一齊係有民主,享有民主,同埋專政政權係喺整個中國都唔應該係繼續係存在。我哋係會繼續我哋喺呢方面嘅堅持」。
法庭認為,李所指「不應該繼續存在於中國的專政政權」明顯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此外,李於5月28日受訪時表示絕不會接受《國安法》,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同年6月李繼續重申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法庭拒接納,支聯會及其常委因警方過往30多年來沒有反對或取締支聯會的活動,便認為他們不會觸犯《國安法》,客觀證據顯示,「他們只是執意地漠視《國安法》對支聯會活動的影響」。
判詞提到,雖然李支持一切以非暴力手段,來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目標,但若常委認為修憲是唯一合法手段,他們不可能多年來一直無坦然說明這點,反選擇模糊地以「一切以非暴力/威脅使用暴力」來表述主張,故拒絕接納李是真誠相信支聯會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共執政,亦不接受支聯會只望他人參與簽名、寄聖誕卡給內地在囚民運人士等活動,而不會叫人將支聯會綱領付諸行動。
反修例運動暴亂久未平息 指李集會中言論火上加油
判詞指,多年來支聯會包括李卓人在內,一直把中國共產黨視為敵對,「這種敵對情緒在支聯會多年來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一再被重複和升溫,雖然這未必是該悼念的主要目的,卻是其客觀效果」,而支聯會常委一定了解此情況。
直至2019至2020年,香港出現「反修例運動」,發展為全港性的多場暴動,「雖然政府和警方傾全力維穩,但暴亂久久不能平息」,在2020年六四網上集會中,李「火上加油」,嘉許因參與「反修例運動」而被捕的人士,並稱他們為「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顯示他知道部分港人會不惜以違法手段達到他們的抗爭目標。既然如此,李亦必然預期部分支聯會的支持者會在香港,以包括違憲及違法的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法庭確信,李知悉支聯會支持者接觸支聯會活動或言論,「會清楚感受到他們那些針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並會受其影響」。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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