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今(21日)被裁定罪成,鄒聞判時面帶微笑,李離庭時則高舉大心手勢,向旁聽席鞠躬及雙手合十,案件押後至下周五(28日)求情。
3名法官頒下判詞,拒絕接納李及鄒的證供,認為《中國憲法》確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法庭亦裁定,「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地位」,李、鄒與何俊仁一直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挑起敵意,侵蝕公眾對中共的信心。
判詞指,《國安法》實施後,各被告明白綱領抵觸《憲法》,並非真誠相信其言行無違反《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抗爭立場堅守到底」。雖然支聯會一直無鼓吹暴力,但被告在《國安法》後堅持綱領,意圖鼓勵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
法庭亦考慮了支聯會網站、「六四紀念館」等,認為支聯會將「六四」與「反送中」結合,欲將綱領「植入」支持者腦海,試圖吸引本地抗爭者壯大其陣營。【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早上9時起陸續讓旁聽人士進入,包括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支聯會前常委劉家儀及關振邦;「47人案」刑滿獲釋的職工盟前主席吳敏兒及社民連前副主席岑子杰;社民連前主席陳寶瑩、前成員曾健成「阿牛」、牙醫李盈姿、前區議員陳劍琴、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等,多國領事亦派員到庭旁聽。
裁定被告罪成後休庭 鄒聞判微笑李卓人雙手擺大心
正庭內的公眾席坐無虛席,大部分旁聽人士戴上口罩。李卓人今身穿藍色風褸,步出被告欄時面帶笑容,向旁聽人士揮手;鄒幸彤則手執文件,明顯消瘦不少。
甫開庭,法官李運騰表示已準備長206頁的判詞,但不會全文讀出,裁定3名被告罪成後,隨即休庭約半小時。鄒聞判時面帶微笑,休庭後,李卓人以雙手擺出大心手勢,並向旁聽人士鞠躬及雙手合十。
再開庭後,李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五(28日)早上10時求情,又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設兩級制,情節嚴重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判監5年以下,就案件如何分類,「期望辯方喺呢方面特別協助我哋」。
強調非因政治觀點受審 不會比較他國憲法與政制
高院頒下的判詞指,本案核心議題為支聯會的行動綱領「結束一黨專政」,強調「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不涉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法庭不會比較國家和他國的憲法及政治制度,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
控方指稱,被告在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控罪基石在於,全國人大於2018年修憲,確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國家的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分。控方認為,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違反《憲法》,且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各被告意圖煽動他人以違憲方式行事。
憲法部分條文直接適用香港 公民同樣有責任遵守
判詞指,《憲法》及《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都在港實施,但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香港,包括:
《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基於《國安法》第22條罪行元素,法庭須參照《憲法》相關條文,才知何謂「根本制度」。
另外,上訴庭在「47人案」中已裁定何謂「非法手段」,本案的判詞指法庭認為「其他非法手段」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至於鄒幸彤力陳《憲法》規範的是公權力,違憲只能針對掌握公權力的人和機構,不能針對普通市民。判詞反駁指,規範公權力是《憲法》重要目的之一,但不代表公民無責任遵守憲法,裁定違憲行為可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行使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判詞指,根據《憲法》的序言及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是無可爭議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
至於各民主黨派,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顯而易見,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現行《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因此,在現行《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便等同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在審訊時,李卓人及鄒幸彤不同意「中共領導」是「根本制度」一部分,指「根本制度」應是「主權在民」。法庭對此表示「不完全同意」,指《憲法》第一條作為整部《憲法》首項條文,有奠基性意義,地位不容忽視。此外,「主權在民」只是一個抽象的理念,而非具體制度,《憲法》第二條提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亦提到具體落實方式,即「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
法庭稱,沒忽略《憲法》中保障中國公民對國家機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然而,《憲法》同時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等。
判詞指,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2018年運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修憲,法庭必須接受現行《憲法》版本合法有效,「中共領導」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中國公民不論其政治理念為何,都有尊重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任何改變現行體制的嘗試,均須在《憲法》和法律所容許之下進行。
民主專政與控罪無關 光州事件全斗煥案例無助本案
至於鄒在結案陳詞形容中共執政為「不合法」或「違憲的政權」,法庭完全拒絕其說法,正如《憲法》序言所指,「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廣大的民意基礎」。
判詞重申,本案不是比較「西方式民主制度」和「中國式社會主義制度」孰優孰劣,亦不是鄒所指為任何政黨或政權「保駕護航」,更不涉政治考慮,判詞指「民主」和「專政」等議題,與本案控罪毫無關聯,不容許任何人藉本案宣揚政治理念。
法庭亦不認同國家現行政治體制和法治之間存在本質性矛盾,至於鄒引用韓國執政者、前總統全斗煥依法鎮壓「光州事件」而受審及被定罪的例子,判詞稱「本庭不了解韓國的相關法律,該國也不是實行普通法制的國家」,案例無助本案。
指蓄意結合六四與反送中 吸引本地抗爭者壯大陣營
判詞分析李卓人及鄒幸彤的證供(見另稿),亦考慮了支聯會工作報告、《港支聯通訊》、網站、YouTube、Facebook、推特、實體及網上「六四紀念館」等。

就網站內容,法庭認為與罪行最相關的是兩個展覽,分別題為「共命運 同抗爭 『八九民運與香港』」、「走在抗極權最前線─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
判詞指,支聯會嘗試將「六四事件」與香港當時的社會氣氛結合,「試圖糾集或吸引本地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的一個實例」。眾所周知,「反送中」事件不僅限於批評政府,更涉及大量非法抗爭行為,支聯會把「六四」和「反送中」結合,顯示它不僅想將「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理念「植入」支持者腦海,更鼓勵他們付諸實行。
法庭又認為,「六四紀念館」可長期以固定地點讓公眾參觀,從而接觸「結束一黨專政」相關資訊,當中宣傳物品印有「結束一黨專政」字眼,除希望傳揚此綱領,部分物品是香港社運示威抗爭行動常見的「香港/加油」異體字,法庭相信,支聯會希望以社運抗爭為題材的宣傳品,「糾集或吸引本地社運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
支聯會支持非暴力手段 視《零八憲章》為修憲運動
至於支聯會Facebook及推特內容,法庭同意控方所指,可加強舉辦實體活動的傳播效果。其中一則在《國安法》實施後發布的帖文,提到支聯會堅持五大綱領,「抗衡一黨專政,保存六四記憶,並支持中國的民主運動」、「然而面對着日益嚴峻的風險,我們亦必須有應對策略,作好長期抗爭的準備」,可見支聯會預期部分支持者會將「結束一黨專政」綱領付諸實行,會採用非暴力、但可能觸犯《國安法》的「非法手段」。
此外,支聯會公開表明堅持「結束一黨專政」主張,顯然不會為尋求和中央政府溝通的機會,而放棄一直所走的抗爭路線,法庭因而拒絕接納,支聯會拒絕與中央溝通下,常委們是真誠希望透過推動修憲來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目標。
針對何俊仁曾代表支聯會發表文章,就如何「結束一黨專政」提出3個途徑,其一為「民間社會和平抗爭,迫使執政者不斷改革,達致民主轉型」,何形容此為「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又指「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法庭相信這亦是支聯會的立場,即希望並預見部分支聯會支持者會把「結束一黨專政」綱領付諸行動。
判詞指,李卓人指稱支聯會只是「支援角色」,不是指導中國人民提倡修憲,法庭認為,這顯示即使國內缺乏他們口中的「公民社會」,支聯會仍會支持由內地人民提出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訴求,如《零八憲章》運動。雖然本案不涉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考慮,但撇除修憲,「任何意圖終結中共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
雖然李稱《零八憲章》運動可被視為「修憲運動」,亦指支聯會支持非暴力手段,但修憲只是被告支持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之一,並非唯一手段,再者,支聯會所有活動「明顯不是為推動修憲」,自《零八憲章》失敗之後,被告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從而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目標。
「結束」非自然結束 帶有「推翻」和「破壞」之意
判詞指,考慮所有證據後,可毫無疑問地裁定,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共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結束一黨專政」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之意,「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所明暸的」。
法庭又裁定,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身分,積極鼓吹和執行與「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相關的活動,對象主要為香港境內人士,包括參與活動或瀏覽支聯會網站的人士。一般合理的人尤其在港生活者,接收到「結束一黨專政」訊息時,必然理解綱領目標是為「結束中共領導」,定必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勵他人將綱領付諸行動。
被告非真誠相信沒違國安法 只是拒絕臨崖勒馬
判詞更指,3人一直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3人並不相信在他們所營造的敵意氛圍下,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基於有國內抗爭者因《零八憲章》運動而身陷囹圄,亦因3人相信支聯會沒有與中央政府和平溝通的可能性,法庭因而裁定,3人並不相信透過修憲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實際可行,「這也不是他們在控罪期間所尋求的」。
判詞續指,在《國安法》實施後,3人相信及明白「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其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法庭強調,無忽略李及鄒沒就如何付諸實行「結束一黨專政」,提出任何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兩人連同何俊仁,於《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鼓吹傳揚「結束一黨專政」,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共的敵意,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的信心。
雖然李及鄒否認煽動他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惟法庭認為兩人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亦鼓勵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兩人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共失去信任,達到破壞「根本制度」之目的。
有意圖鼓勵支持者伺機而動 以不合法手段付諸實行
法庭又裁定,縱使支聯會一直無採用或鼓吹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自《國安法》實施後,3人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綱領,不理會綱領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因此屬「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此外,3人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縱然他們相信及預期他人的抗爭行為未必涉及暴力,也會觸犯《國安法》或帶來長期監禁的風險,即使3人知悉言行或已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範圍,「也毫不理會」。
法庭裁定,3人均意圖及相信,若受眾按照其唆使行事,後者會使用非法手段,即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手段,並且是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因此裁定李及鄒觸犯受禁行為(一),即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並具相關造意。
至於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法庭認為要分開獨立考慮,並裁定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此受禁行為。
3人屬支聯會「主導意志」 常委會抉定具約束力
判詞稱,3人在案發時是支聯會常委,常委必然出任支聯會董事。證供顯示,如有爭議,常委會將以投票方式處理,法庭接受常委會的決定具決定性和約束力。
案發時,3人以支聯會常委身分發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參與活動,各人均以支聯會的「主導意志」行事,根據「歸責原則」,將3人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故裁定支聯會罪成。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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