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鄒幸彤上周五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認罪的前副主席何俊仁,今(28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高等法院)處理求情。鄒幸彤陳詞時指,法庭的判決「講嚟講去就係追求民主有罪」,其間法官李運騰多次打斷鄒的發言,稱現行法律下,鄒將信念付諸行動便是違法,着鄒「喺第二個場合講」,嘗試說服另一法庭。
就本案在《國安法》量刑分級制下,屬於哪一個級別,法庭早前要求辯方提供協助。鄒明言拒絕以犯罪語言來分析正當行為,重申「我哋一日監都唔應該坐」,李官問鄒:「你仲打唔打算做求情呢?」鄒回應:「我唔會用求情呢個字。」鄒表示,若法庭認為屬「情節嚴重」,她會當成是讚美,因「法庭都覺得我哋做到嘢」。李官提醒鄒,本案是串謀控罪,關注鄒的陳詞會否影響其他被告。
鄒稱,她會繼續為平反六四及結束專政而努力,若法律容不下其信念,「寧願做⼀個罪犯,都唔願意做⼀個假嘅人,唔願意成世活喺謊言之中」,又指監獄高牆困不住民主呼聲,案件將「結束一黨專政」聲音傳至全世界,「本來我哋聲音都冇咁大」。李官笑問:「你咪應該多謝我哋囉?」鄒回應:「係㗎,冇錯,非常感謝法庭。」【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鄒幸彤今束起馬尾,穿米白色長外套,步入被告欄時笑容滿面,並向旁聽席揮手。
陳詞期間被多番打斷 官數度稱:可以喺第二個場合講
她在陳詞開初提到:「206頁判詞,講嚟講去就係追求民主有罪。」她稱,不認為任何政黨可將國家的主權「私相授受」,「自己話自己就係人民嘅選擇,自己話自己就係唯一嘅領導,仲要話每個人都有法律上嘅義務去擁護佢呢個自封嘅王位,咁嘅所謂法律」。
此時,法官李運騰打斷謂:「呢樣嘢你可以喺第二個場合講。」鄒表示,她只想法庭判刑時考慮他們為何有此理念,李官稱明白鄒的追求,但法庭不能偏離裁決,重申:「你頭先講嗰啲可能適合喺第二個場合講。」

鄒表示,只想法庭理解「相信專政係錯,⺠主係啱,呢樣嘢唔係信念⼜可以係咩嘢」,即使法庭及政府指稱「唔係審判緊信念」,仍無改審訊的本質。李官反駁指:「咁又唔係咁講喎,如果純粹留喺信念,唔係付諸行動,就唔構成煽惑啦……實際上將啲嘢付諸行動,行動係咪犯法先係癥結。」不過,鄒認為如信念僅「口講」而不付諸行動,就不是信念。
李官聞言稱:「咁要睇信念係咪法律容許啦,我知你唔同意嘅,我哋而家裁決,現行法律下,你追求嘅嘢如付諸行動嘅話就違法嘅,我諗你要喺第二個地方度,嘗試說服另一個法庭喇。」
鄒續指,在本案判決下,相信「結束一黨專政」有必要的人,在法律眼中是「原罪」,李官反駁稱「原罪」是指「一個人與生俱來」,現時所提及的理念「未必個個人生出嚟有同樣諗法」,亦非「個個人諗法同你一樣」。
李官最終表示「唔好執字眼」,遂問鄒:「即係,你唔認為你自己有錯,係咪?」鄒回答:「我唔認為。」李官稱:「得,我哋明白。」
力陳爭取民主是最正當之事 「一日監都唔應該坐」
鄒繼續陳詞,指法律無法控制任何人的思想,「當法律執意要同良知作對,其實輸嘅永遠係法律,失去認受性嘅亦只會係法律」。李官稱:「明白,仲有冇其他嘢想講?」
鄒稱,就算法庭想她們就罪行性質是否嚴重而陳詞,「對於過去所做嘅一切,我係拒絕用犯罪語言概念分析幾嚴重、幾唔嚴重,我哋所做嘅所有嘢,根本一日監都唔應該坐」。
李官即問:「咁你打唔打算求情呢?你完全可以喺其他場合發表你嘅睇法,或者第二個法庭會被你說服都唔定,我哋唔排除。都唔希望你講嘅嘢,影響到其他被告人㗎嘛……請你留意我哋今日係聽求情,呢個係joint enterprise嘅offence(串謀控罪)。」
鄒重申「我哋一日監都唔應該坐」,但原因不是「情節輕微」或「講咗就算」,而是「爭取民主本身係最正當嘅事,冇任何值得懲罰嘅成份」。李官再度打斷,並問:「鄒小姐,你仲打唔打算做求情呢?聽你嘅口氣,似乎唔打算求情喎。」鄒回應:「我唔會用求情呢個字。」
此時,法官陳仲衡指,「求情」是慣用的形容,並指「完全冇一個求嘅意思,如果有求,都係一個要求,唔係挨人或請求」。
若指情節嚴重會當讚美 「法庭都覺得我哋做到嘢」
李官稱,求情亦可以「動之以情」,但法庭判刑必然是建基於被告有罪的前設,「如果我哋認為被告冇罪,唔會判佢有罪」。
鄒:明白法庭判「結束一黨專政」嘅追求係違憲,喺呢個前提下,法庭話我哋係情節嚴重嘅情況,我只會當係對我哋嘅讚美,咁法庭都覺得我哋做到嘢啦
李:你要顧及其他(被告),唔可以話呢個被告性質輕微,嗰個就嚴重,因為今次案件,所有被告一齊面對緊同一條控罪,大家角色其實都差唔多。你咁講法,你話係讚美,你邀請緊我哋(判定本案屬情節嚴重)?
鄒:我立場係一日監都唔應該坐
李:但你頭先講法,會唔會影響埋其他被告人?
鄒:咁呢個法庭要去考慮喇,我冇邀請法庭判幾重
李:你唔係邀請我哋去?
鄒:我講咗我立場,冇辦法用犯罪語言同概念去分析正當行為
李官:唔係話平反六四唔啱,你千祈唔好誤會
李官之後總結鄒的陳詞,即他們所追求的是正當的事,並問鄒有否第二點。鄒於是稱:「無論喺獄中獄外,我個人都會繼續為平反六四、結束專政去努力。」李官再度打斷,重申:「我哋呢單案,唔係話平反六四唔啱,你千祈唔好誤會。」
鄒指,五大綱領是一體,「冇得話只係平反六四,唔結束專政」,又稱這是她公開作出的承諾,亦是在燭光中對亡靈作出的誓言。她續陳詞指:「如果咁樣做會令我成為法律眼中成為嘅罪犯,如果法律真係容不下我哋嘅信念,咁我都係寧願做⼀個罪犯,都唔願意做⼀個假嘅人,唔願意成世活喺謊言之中,不斷否定自己所信所想。」
韞得住人韞不住民主呼聲 監獄高牆成更大喇叭
李官遂問鄒:「你會堅持信念?」鄒回答:「係。」李官接着問鄒的第一點,是否認為自己所追求的是正當?鄒認為不止是正當,李官即指:「即係冇悔意啦。」繼而歸納鄒的第二點為「堅持信念」,並問:「第三呢?」

鄒:而家被判有罪嘅係一個信念。就算法庭韞得住我哋幾個人,韞唔住民主嘅呼聲
李:呢點對判詞有咩幫助?判輕啲?會判重咗?
鄒:你將我哋啲人韞晒入監獄,一道咁嘅高牆,只會成為更大嘅喇叭
李:令到你哋冇咁易成功,應該判你哋輕啲?
鄒:係呀
李:明白。我哋抄低
鄒:案件將香港「結束一黨專政」傳咗去全世界,本來我哋聲音都冇咁大
李官笑問:「咁你咪應該多謝我哋囉?」鄒亦笑答:「係呀,冇錯㗎,非常感謝法庭。」李官之後稱:「講笑啫。我哋認真啲處理啦。」鄒重申:「講咗,一日監都唔應該坐。」
鄒:光明正大,無罪可悔 控方指鄒已還柙1404天
法官陳仲衡認為,法庭始終要根據《國安法》罰則來考慮判刑,鄒遂指已表明「冇辦法用犯罪眼光睇民主運動」。李官又問,鄒認為各人並非立心做壞事,並非出於不良動機,只是追尋理想,且認為對香港有益,上述亦是量刑考慮?鄒表示:「都可以咁講。」
李官追問鄒,有否陳詞可協助法庭判刑之餘,「唔會扠喎其他被告嘅求情」?鄒回應道:「我哋做嘅嘢光明正大,我哋心安理得,我哋無罪可悔。」李官遂指,鄒指稱各被告所為是公開,沒存心對當局隱瞞,「可能係我哋需要考慮嘅事情」。
法官黎婉姫關注鄒被還柙的日數,鄒表示「唔係好計得到」,控方補充指鄒因本案還柙1,404天。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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