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28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高等法院)處理求情,將於兩周內判刑。證物處理方面,鄒幸彤反對控方充公國殤之柱、在六四紀念館等檢取的約600本書籍,重申「唔可以借呢單案,沒收晒所有關於六四嘅紀錄」、「唔係話因為支聯會擁有嘅書就要沒收」。
庭上探討國殤之柱誰屬,若不充公,應將之交予何人。鄒幸彤指是屬於丹麥雕塑家高志活,案發時擺放在香港大學。法官黎婉姫一度問:「如果香港大學想自己攞返呢?」控方則指:「港大要求警方檢走佢。」
至於控方要求沒收國殤之柱的原因,基於錄影帶證據拍到國殤之柱,各被告利用洗刷國殤之柱的場合宣傳「結束一黨專政」,利用國殤之柱作為犯案工具。
就如何處置證物,法庭最終押後處理。【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各方陳詞完畢後,法庭短暫押後案件,待控方與鄒幸彤商討證物處理問題。
庭上得知,鄒反對控方充公國殤之柱、在六四紀念館及支聯會倉庫搜出約600本書籍等。鄒指,國殤之柱屬於丹麥雕塑家高志活,無出現在本案任何證物之中,不解為何要沒收,至於該些書藉,鄒質疑道:「同本案有咩關係?唔可以見到書就沒收㗎。」
鄒:唔可以借呢單案,沒收晒關於六四嘅紀錄
法官李運騰指「你反對啫,物主冇反對」,並指法庭要參考物主的意見,若然物主同意沒收,「冇理由夾硬要佢要」,故關注有否物品是屬於鄒本人,鄒確認沒有,她於事發時是支聯會負責人,「而家已經唔係,冇辦法啦」。
李官問若要將國殤之柱退還給物主:「高先生自己嚟香港攞返?」鄒稱,據她了解,高志活曾嘗試取回國殤之柱,她重申:「唔可以借呢單案,沒收晒所有關於六四嘅記錄。」李官指,即使法庭下令將物件交還支聯會,「支聯會收完之後,都可能係抌咋喎」,鄒稱屆時由支聯會決定,「唔係話因為支聯會擁有嘅書就要沒收」。
由破產管理署委聘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表示,對證物處理「立場係中立」,又指支聯會已清盤,「我好難去處理呢啲咁嘅物件」,但會將之視作支聯會的資產,並按例處理。
庭上探討國殤之柱誰屬 官:而家好似冇人認頭
其間,庭上續探討國殤之柱誰屬,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稱,警方從香港大學檢取,鄒幸彤則指物主是高志活,並擺放在港大。李官稱:「一般由邊個人嗰度攞,就畀返邊個。」然而,港大無代表,亦無向法庭作任何表示,如物件不應被充公,只能交還物主或代理人。
控方稱,根據支聯會在YouTube的文字告示,國殤之柱已贈予支聯會。林芷瑩稱,她沒有收到相關指示,若鄒指稱屬於高志活,或需另開聆訊,「高先生可能要自己出嚟話屬於佢喎」。
此時,法官黎婉姫問:「如果香港大學想自己攞返呢?」控方遂指:「港大要求警方檢走佢。」當時警方以與案相關為由,以手令在港大檢取國殤之柱。
李官關注:「變咗而家好似冇人認頭喇?喺呢單案件,冇人認係物主,會唔會係咁嘅情況?」鄒遂指:「本來我都有邀請高志活先生嚟作供嘅,但法庭否決咗啦。」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稱,國殤之柱被檢取後,其法律團隊的一名律師曾代表高志活,與港大法律代表書面聯絡,以商討取回國殤之柱一事。沈認為,若控方同意物件與本案控罪或證據無關,應交還物主。
指利用洗刷國殤之柱場合 宣傳結束一黨專政
控方稱,錄影帶證據拍到國殤之柱,李官笑言:「明白錄影你影咗佢,但你都影咗好多嘢啦,唔係樣樣影親都與案有關㗎。」接着問控方,國殤之柱與本案關係何在。
控方續指,各被告「利用呢個洗刷國殤之柱嘅場合,嚟繼續宣傳『結束一黨專政』,喺嗰餅帶影得清清楚楚」,並指各人「利用國殤之柱作為犯案其中一個工具」。法官陳仲衡指,始終無法說出國殤之柱誰屬,「唔可以話嚟我屋企洗刷咗,就嚟充公我㗎嘛,物主係邊個都要解決」。
李官最後認為,如何處置證物「容後再諗」,再一併交代,目前傾向如物品屬於支聯會,「支聯會都唔要返,傾向跟控方處理方法」,然而「國殤之柱係點,我哋就要再諗一諗」。
此時,黎官稱,如有律師曾與港大法律代表聯絡,或可向港大一方提及相關情況,沈士文笑指:「我諗佢哋都唔想要。」李官聞言稱:「畀佢自己決定啦。」
李官指,法庭需時考慮各方陳詞,「畀唔到確實(判刑)日子」,但將於兩周內判刑,將會「早幾日話畀大家知」。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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