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不認罪,上周五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認罪的何俊仁,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求情,將於兩周內判刑。
代表李卓人及何俊仁的大律師沈士文力陳,本案不涉具體計劃、指引、路線圖或時間表,「結束一黨專政」只是口號,屬「情節較輕」,應判監5年以下。
有份審理「47人案」的法官李運騰一度指,撇除煽惑,本案較接近「47人案」,並問兩案相比下:「邊單嚴重啲?」沈士文指,兩案有相當大差別,該案「成個計劃同埋行為、將會發生嘅東西,係非常之清晰同埋有路線圖」,本案則沒有,支聯會受眾各自修行,「唔知究竟煽動佢哋做咩實際行動」。
至於李卓人及何俊仁擔任公職多年,李官關注兩人有刑事定罪紀錄,在另案是否已因其公職作出刑期扣減。沈士文不同意「一個人喺歷史上嘅公職只可以用一次」,又指「佢哋以前嘅公職、做咗嘅好事,唔會因為以前嘅unlawful assembly(非法集結案)而冇咗」。【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李卓人今身穿藍色風褸外套,步出被告欄時面帶笑容,並向旁聽席揮手。至於自今年1月認罪後再未露面的何俊仁,則身穿西裝應訊,精神不俗。
控方庭上透露,李卓人因本案還柙1,428日;何俊仁已還柙1,287日。
辯:「結束一黨專政」是空洞口號
兩人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早前已存檔書面陳詞,沈今在庭上口頭補充,指本案案發時段橫跨約14個月,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之前支聯會或各被告的行為只屬背景資料。
沈提到,法庭在裁決中接受各被告多年來「從來都係用和平、不暴力嘅方法去作宣傳」,無疑與其他牽涉煽動暴力的案件「有個大嘅分別」。另外,各被告沒帶出任何具體計劃、指引、路線圖或時間表,「結束一黨專政」只是口號,「睇返轉頭,係一個空洞嘅口號」。
官問與47人案比較「邊單嚴重啲」?
法官李運騰指,「唔知係咪合適嘅比較,純粹提出嚟」,指撇除煽惑,本案較接近「47人案」,故問道:「如果呢單同嗰單比較,邊單嚴重啲?」
沈士文指,他與李官均有參與兩案,他認為兩案有相當大差別,在「47人案」中,一班可能當選的議員「合謀有一個協議」,在當選後按協議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我哋從呢個角度睇合謀,其實成個計劃同埋行為、將會發生嘅東西,係非常之清晰同埋有路線圖」。反之,「今次呢件案冇晒所有嘅路線圖」,受眾是各自修行,「唔知究竟煽動佢哋做咩實際行動」。
沈續指,明顯經過這麼多年後,不見有證據顯示,任何一位香港市民或一件事,因受到支聯會煽惑而進行達到目的行為,「30幾年喎,冇一件事、一個人作出任何行為,係因為支聯會嘅宣傳,而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嘅根本制度,共產黨咁多年來都係好安穩,繼續履行工作同職責」。
被告宣傳行為憲法下不容許屬新觀點
沈提到,控方堅持以「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兩個獨立元素提告,法庭最終裁定後者不成立,定罪基礎在於前者,亦是法庭判刑時的重要考慮。
沈指,至於各被告的宣傳行為,被指破壞中國的根本制度,是《憲法》下不被容許,「呢一個觀點,其實係新嘅」,是經控辯各方多番討論、法庭考慮之後得出的觀點。法官陳仲衡即指:「咁《國安法》都係新㗎嘛,呢個事必然係新㗎啦。」
法官李運騰則指:「明白大家喺呢件案之前,都冇諗過原本咁樣係犯法。」不過李官指,在「47人案」曾遇類似情況,法庭因應法例較新,各被告或對法律不理解而給予「少少減刑」,上訴庭卻認為「慷慨得滯,嗰部分唔應該俾(減刑)」。
沈認為只是程度問題,在《國安法》下,各人要按新法律行事,雖然何俊仁是律師,但他與李卓人都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支聯會幹事也不清楚,屬於重要的減刑因素。
沈指,觀乎整部《國安法》,看不到有中國憲法的解釋,是可達致本案裁決的效果,望法庭考慮上述因素,裁定本案屬「情節較輕」,判監5年以下。如法庭不接納上述陳詞,裁定屬「情節嚴重」,即判監5至10年,亦應屬該量刑等級的「最低程度」。
何俊仁將屆75 望獲認罪全數刑期扣減
李官關注何俊仁的健康狀況,詢問沈士文有否進一步陳詞。沈指,他經常探望何,「佢經過癌症治療後,亦都係穩定嘅,佢仍然繼續要食藥,冇乜特別嘅情況」,何目前74歲,今年12月將滿75歲。
認罪扣減方面,辯方書面陳詞提及,望法庭給予何全數3分1認罪扣減。李官指,在交付程序期間認罪才可獲全數扣減,在完成交付至有確實審期之間認罪,只可獲20%至25%扣減。沈指,本案情況特別,何於2025年中旬已表達將會認罪,說到底是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問題,望法庭給予超過25%扣減。
法官黎婉姬指,本案於2022年9月交付高院,至2024年曾進行3次審前聆訊,同年9月,法官才通知審期,「呢啲都係25年之前發生嘅事」。李官亦指,根據案例,交付程序或之前認罪可獲全額扣減。
沈重申本案特別,「經過好耐時間先達到審訊」,若法庭接納本案屬「情節較輕」,判監5年以下,這問題相對不重要,因何已因本案還柙3年多,但若屬「情節嚴重」,即判監5至10年,冀能判處最低的刑期,「最可能發生嘅嘢,可能會被判5年,呢個係實際嘅情形」。
官關注李何二人公職於他案曾否減刑
李官留意到,辯方書面陳詞提及李卓人和何俊仁曾任公職,曾長時間任立法會議員,關注道:「佢哋之前都有一啲定罪紀錄,會唔會嗰陣時已畀咗啲扣減呢?就住公職。」
沈士文聞言稱:「呢個問題,我係從來唔理解,亦唔同意一個人喺歷史上嘅公職只可以用一次。」他指,一個人貢獻社會多年,有良好品格,「呢啲背景,係嗰個人擁有左之後唔會失去」,亦不會因應他在另案已被考慮,而不可再考慮。
李官指,若將公職及良好品格當成錢罌,做好事會儲錢,後來犯事則從錢罌取錢,始終有一日錢罌「冇晒錢」之餘,更會負數,並問:「呢個類比恰唔恰當呢?」沈認為不太適合,部分案件與過往公職及性格無關,應基於案件性質來判斷,「多於係咪錢罌仲有正數」。
辯方:以前做好事不因非法集結案無咗
此時,陳官提出若被告是慣犯,會否視為加刑因素?沈稱,若過往品格良好、樂於助人,其後成為慣犯,「證明個人已經變咗」,如此過往的良好品格便不應被考慮。本案而言,被告服務社會,任立法會議員21年,與所干犯的政治案件無關,他們亦非刑事法庭內常見「hardcore」的刑事犯,只是按其觀念和理念組織支聯會,「佢哋以前嘅公職、做咗嘅好事,唔會因為以前嘅unlawful assembly(非法集結案)而冇咗」。
李官最終表示,就良好品格的求情因素方面,會否因過往定罪曾用作求情,而不能再用,「我哋要諗一諗」。另外,李官亦指「雖然我哋用『慣犯』形容詞,純粹方便討論,唔係話各位被告係慣犯」,望公眾不要有錯覺。陳官則指,剛才所指的「慣犯」是抽離了本案。
法庭將判支聯會罰款關注財政能力
至於支聯會方面,李官稱,法庭只能判處支聯會罰款,並關注支聯會的財政能力。
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指,仍在索取法律指示,但指支聯會有能力可支付罰款。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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