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鄒幸彤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認罪的前副主席何俊仁,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面對判刑,3人最終被判處監禁5年2個月至7年3個月不等,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港元。法官今只口頭宣布各被告刑期,3人聞判後神情平靜。隨即頒下的書面判詞就解釋,指本案雖不涉暴力,惟各被告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煽動、《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等,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故以監禁7年半為量刑起點。
不過,法庭就審訊一再延後、被告過往擔任公職等因素作酌情減刑,而何俊仁因在排期後才認罪,只獲不足25%的認罪扣減。扣除3人因本案已還柙的日數,預料各人將於2028至2030年才刑滿出獄,家屬及親友就表明會上訴。
支聯會方面,判詞指法庭考慮支聯會的知名度和動員力,其言論和活動在港有廣泛影響力,判處罰款150萬港元,須於3個月內繳清。判詞並透露,支聯會有約103萬元存於銀行及破產管理署,並擁有一個約值580萬港元的物業,但辯方未能提供支聯會的負債數目。【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本案4名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除何俊仁認罪,其餘經審訊後被定罪。
李卓人及鄒幸彤先後向親友揮手 惟均遭懲教人員按手阻止
開庭前,3名被告分批進入玻璃被告欄,其中鄒幸彤穿軍綠衣外套,露齒笑向親友揮手;身穿深色外套的何俊仁步出時微笑點頭,其後戴上耳機;一頭灰白髮、穿藍色外套的李卓人則向親友揮手,即遭懲教人員按手阻止,他之後亦向前方的法律代表揮手打招呼。
多名人士到庭旁聽,其中進入正庭的包括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支聯會前常委劉家儀等。
法官李運騰口頭宣布各被告的刑期,何俊仁、李卓人、鄒幸彤聞判後神情平靜。散庭後,鄒幸彤先後舉起3指手勢及揮手,遭懲教人員壓低阻止;李卓人則做天主教唸經祈禱字聖號,後向旁聽席微笑躬鞠。
本案屬「情節嚴重」 判詞列6原因
高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隨即頒下判詞,解釋判刑理由;就本案在《國安法》量刑分級制下,屬於哪一個級別,代表李卓人及何俊仁的大律師沈士文求情時力陳,本案屬「情節較輕」,應處5年監禁以下。
然而,3名法官在判詞指,基於本案證據及事實,本案屬「情節嚴重」。判詞強調,法庭無忽略本案不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此外,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的言論和活動,導致任何實際的妨害,以及各被告言行和活動均屬公開。
判詞列出6個原因,包括案發時《國安法》雖已落實,但部分港人仍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亦不願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秩序,「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的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風險」。
此外,各被告的言行非單一事件,案發時段長達14個月之久,各被告持續作出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包括透過多種活動和不同媒體作出具煽動性言行,尤其是YouTube、臉書及推特等網上社交平台,其受眾可不限時段、無限次反覆瀏覽和轉載,增加案情嚴重性。

拒納因不了解《國安法》而誤墮法網 《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
判詞亦提到,支聯會紮根香港逾30年,何俊仁、李卓人、鄒幸彤均為社會知名人士,為市民所熟悉,「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論及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影響,「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另外,有關活動屬全港性、其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其潛在妨害不容輕視。
法庭亦不接受各被告因不了解《國安法》而誤墮法網,認為各被告相信「結束一黨專政」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國安法》情況下,在《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主張,屬有預謀之舉。
法庭指,3名被告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共同行動,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採納監禁7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減刑因素。就認罪的何俊仁,由於他在交付程序及排期後才認罪,不應獲三分之一全額認罪扣減,只獲減刑22個月,即不足25%扣減。
辯方曾求情「唔同意一個人喺歷史上嘅公職只可以用一次」
判詞簡述各人背景,指李卓人現年69歲,在港出生,1975年入讀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1978年大學畢業後,投身工運和關心中國民主的工作,先後任職觀塘工業健康中心和基督教工業委員會。1990年香港職工會聯盟成立後,他出任總幹事,直至2021年4月。2011年,李成立「工黨」,一直擔主席至2021年解散為止。他自1989年起擔任支聯會董事,控罪期間為支聯會董事及主席。
何俊仁現年74歲,在港出生,1971年至1975年間就讀港大法律系,1977年取得事務律師的執業資格,後來成為一間律師行的合夥人。何於1994年加入民主黨,2006年至2012年擔任主席。自1989年起,何一直是支聯會的董事,控罪期間為支聯會董事及副主席。
公職方面,1995年至2016年間,李卓人及何俊仁曾任立法局及立法會議員,共21年之久。何俊仁另曾出任不同法定機構的公職,如機場管理局董事會、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稅務上訴委員會及強積金法定諮詢委員會等。
鄒幸彤現年41歲,是一名大律師,她自小學年代起,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她於2010年大學畢業,曾任支聯會職員約半年,其後成為義工,自2014年起擔任支聯會常委和董事,自2015年成為副主席,直至支聯會在2021年解散為止。
法庭早前在求情日關注,李卓人及何俊仁均有定罪紀錄,會否在另案已因其公職獲得刑期扣減;代表二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力陳,「唔同意一個人喺歷史上嘅公職只可以用一次」,兩人所作之好事,不會因而消失。
判詞指,李卓人及何俊仁擔任公職長達21年,「公共服務是積極良好品格的重要表現」,但二人並非初犯,因正面良好品格可得的扣減、在何等程度上會被刑事定罪紀錄抵銷,判詞直指「是一個事實敏感議題」,須考慮被告過往功績、刑事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權衡各因素後,酌情給予各人3個月扣減。
審訊一再延後造成心理壓力 獲酌情額外減刑3個月
至於何俊仁的身體狀況,他於2017年確診肺癌,同年切除部分肺部組織,須定期覆診及服藥。判詞提到,法庭獲告知何的病情已告穩定,辯方亦無要求以其健康狀況作為減刑理由,「本庭相信懲教署會為他提供足夠及適切的治療和照顧」。
另外,法庭接納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可觀的審訊時間及公帑,再者,基於事前未能預計、但與控辯各方無關的原因,審訊日期一再延後,對各被告造成一定心理壓力,酌情額外給予各人3個月扣減。

各人刑事定罪紀錄不會視為加刑因素
判詞亦談及3人的刑事定罪紀錄,但重申法庭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李卓人方面,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有5次出庭紀錄,涉及9項定罪,均與未經批准集會活動相關,最後一項定罪是在2022年4月,因「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被判監3星期。
何俊仁方面,2021年4月至9月期間,共有4次出庭紀錄,涉及6項定罪,均與未經批准的集會活動有關。最後一項定罪是2021年9月,因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被判監6個月。
至於鄒幸彤,在2021年12月至2024年間有2次出庭紀錄,涉及3項定罪,均與未經批准的集會活動有關,最後一項定罪是2024年2月,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被判監15個月。
假設不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 3人料2028至2030年才刑滿出獄

因應上述扣減,法庭分別判處李卓人、鄒幸彤、何俊仁監禁7年、7年3個月、5年2個月。
據控方上月底求情聆訊透露的資料推算,3人因本案還柙的日子,截至今天分別為1,442日、1,418日及1,301日。假設他們不獲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一減刑,3人預料在2028至2030年才刑滿出獄。
支聯會約百萬元現金存於銀行及破產管理署

支聯會方面,判詞稱,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不能被判入獄,法庭考慮罰款水平時,須謹記《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考慮因素包括罪行嚴重性、法人團體角色、或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實際或潛在危害,支付能力亦是因素之一,但不具決定性,即使支聯會未必具足夠支付能力,款額仍需足以反映罪行的客觀嚴重性,且具備一定阻嚇力。
判詞又透露,根據辯方向法庭提交的資料,支聯會現存於銀行、破產管理署的現金約有103萬港元,並擁有一個約值580萬港元的物業,但辯方未能提供支聯會的負債數目。
法庭認為,支聯會透過各類活動、刊物、網上平台、實體和網上六四紀念館等,不斷鼓吹「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基於支聯會的知名度和動員力,其言論和活動在港有廣泛影響力,合適的罰款金額為150萬港元,這已考慮了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所得的扣減,直言辯方雖已盡力求情,「但本庭認為沒有其他可以減刑的理由」。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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