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被指於2021年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在易拉架海報上展示網上平台Patreon的二維碼,去年被裁定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罪成,判罰1,0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上訴理據包括呼籲捐款或提供捐款資訊不受條文規管、網上平台是虛擬空間而非公眾地方等。
暫委法官姚勳智今裁決指,條文清晰指明規管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而非實際收集金錢的行為,質疑上訴方的釋義「相當狹窄」,有違立法目的。陳案發時在街站持咪籌款,身後有印上捐款字眼和二維碼的易拉架,無疑是組織和參與籌款活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寶瑩在庭外表示結果是意料之內,但表明不滿裁決,將會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她又指,當天只是擺設宣傳政治理念的街站,完全不是籌款活動,擔心日後合法的活動空間收窄,進一步打擊言論自由。
上訴人為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陳在原審時被裁定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罪成,判罰1,000元。
控罪指稱,陳在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互聯網虛擬空間 公眾地方不應包括
暫委法官姚勳智今裁決時,引述雙方的理據,其中上訴方力陳,原審裁判官錯誤詮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呼籲捐款或提供捐款資訊」不是條文所規管的「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此外,「公眾地方」並不包括互聯網此等虛擬空間,又引案例指互聯網只屬媒介,不是一處地方。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立法目的是規管或禁止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寧或衛生的行為,原審裁判官將籌款活動解讀為收集金錢的過程,可有效規管過程中所發生的種種行為,如霸佔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等造成的滋擾或阻礙,故此原審採納的釋義符合立法意圖。雖然人權法案列明了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同時指出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
姚官指,就上訴方認為互聯網不屬公眾地方,因此沒有違法。然而上訴方所援引的案例,與本案控罪和背景不同,難以作出相同考慮。
官指條文清晰 上訴方釋義狹窄
姚官續指,條文的中英文版本都相當清晰,沒有疑惑之處,明顯不是單純規管收集金錢,而是規管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若如上訴方所指,只規管實際的收集金錢行為,「此釋義根本是完全及相當狹窄」,有違條例立法目的。
姚官亦指,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安寧和衛生的行為,控方毋須證明已造成實際滋擾,若然有關籌款活動在公眾地方發生,而沒有取得許可證,已屬違法。案發時上訴人被發現身處街站,手持已連接擴音器的咪向路人籌款,又提供設備,即印有捐款字眼和二維碼的易拉架,無疑是組織和參與籌款活動,正正是條文所規管的事。
姚官認為原審裁斷正確,律政司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上訴人犯罪,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姚勳智
上訴人:陳寶瑩
傳票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法律代表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黃宇逸
案件編號:HCMA116/2023(KCS 14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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