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把鄒家成之申訴專員表格攜離監獄罪成 女律師終極上訴被駁回 判詞指上訴方錯誤引用《監獄規則》作為理據

分享文章

民主派初選案罪成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助理律師把未經授權、寄給申訴專員的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再寄給申訴專員,其間沒有通知懲教署職員。他與助理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助理律師判罰1,800元,兩人早前提出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家成的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罰1,800元。

助理律師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院今(5日)一致裁定她敗訴。判詞指出《監獄條例》第18(1)條已禁止上訴人擅自將信件攜離監獄,該條文涉及管制進出監獄的物品,以及主要針對囚犯以外的人士。就上訴方指《監獄規則》第47條授權上訴人的行為,提及囚犯可用公費寄信給申訴專員,判詞則認為上訴方錯誤依賴該規則條文作為上訴理據,因該條文提及處理囚犯的信件包括物料及郵資等,不足以支持授權任何人繞過懲教署對出獄物品的常規審查,將信件攜離監獄。

判詞強調,在監獄環境中,從安全、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角度來看,嚴格管制帶入及帶出懲教機構的物品顯然至關重要。判詞認為涉案投訴表格是以秘密方式從監獄偷運出來,要令人相信上訴人自認有權帶走表格恐怕會有一定困難。

上訴申請人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涉於2023年5月2日,探訪囚犯鄒家成期間,在未有通知任何懲教署職員的情況下,將一份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荔枝角收押所,即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

原審罪成罰款1800元 高等法院上訴被拒

經審訊後,胡詠斯在2024年7月被時任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罪成,翌月被判罰款1,800元。她向高等法院提定罪上訴,2025年遭法官張慧玲駁回,胡同年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證明書,張官同樣拒絕。

她繼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經2026年1月21日的聆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指基於本案涉及一項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就以下法律問題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就《監獄條例》(第234章)第18(1)條而言,囚犯致予申訴專員的信件是否經《監獄規則》(第234A章)授權為可攜離監獄的物品,而無需懲教署署長進一步的授權?」

有關聆訊於5月27日進行,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作出裁決,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判案書,並獲其他法官贊同,一致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引監獄規則第47條 准公費寄信給指明人士

根據《監獄條例》第18(1)條,除非獲《監獄規則》或懲教署署長授權,任何人不得將任何物品(包括信件)攜離監獄。

上訴方力陳,因為《監獄規則》第47(4)條規定懲教署署長准許囚犯以公費寄信給「指明的人」,包括申訴專員,因此該條例授權上訴人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律政司代表陳穎琛則認為,《監獄規則》第47條似乎更加關注郵費問題,而且寄出方式限於郵寄。陳穎琛並指囚犯要通過內部郵寄系統寄信,條文沒有自動授權第三方實體攜離信件,囚犯的投訴權利需要被恰當地保護,但不是經過秘密渠道(secret channel)。

條文為處理囚犯信件 與將物品帶出監獄無關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1)條禁止上訴人涉案行為,而上訴人錯誤(completely misplaced)援引《監獄規則》第47(4)條作為上訴人行為獲得授權的依據。判詞解釋,《監獄條例》第18條涉及在香港監獄管治和管理背景下,對進出監獄物品的管制,主要針對囚犯以外的人士,而《監獄規則》第47條處理囚犯的信件,顯然與第三方將任何物品帶出監獄一事毫無關聯。

判詞續指,《監獄規則》第47條的條文,區分了囚犯寄給「任何人」的信件,以及囚犯寄給「指明的人」的信件。當該信件由囚犯寄給「任何人」,條例限制了物料及郵資;相反,當該信件寄給「指明的人」,則沒有此類限制。

判詞續認為,《監獄規則》第47條顯然是指透過郵政寄送,就算囚犯可用公費寄信給「指明的人」,亦不足以構成法理依據以支持《監獄規則》授權任何人,繞過懲教署對出獄物品的常規審查,將信件攜離監獄。

涉案表格秘密偷運 難以信服自認有權帶走

判詞強調,在監獄環境中,從安全、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角度來看,嚴格管制帶入及帶出懲教機構的物品顯然至關重要,毋須全面禁止,但必須規管和監察帶入及帶出監獄的物品,這一點是不言而喻(self-evident)的。

判詞並提及於本案中的投訴表格,是以秘密方式從監獄偷運出來的,要令人信服上訴人相信自己有權將投訴表格帶出監獄,恐怕會有一定困難。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
申請人:胡詠斯
控罪: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法律代表
上訴人: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案件編號:FAMC26/2025(HCMA350/2024、WKCC4600/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