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派初選案罪成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把未經授權、寄給申訴專員的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再寄給申訴專員,期間沒有通知懲教署職員。他與女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女律師判罰1,800元,兩人早前提出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家成的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罰1,800元。
女律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終院今(27日)審理其上訴。申請方代表關文渭強調《監獄規則》第47條將囚犯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授權為可攜離監獄的物品,因此已經同樣授權第三方、即申請人將涉事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毋需再獲得懲教署署長授權。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認為,《監獄規則》第47條似乎更加關注郵費問題,而且寄出方式限於郵寄。
律政司代表陳穎琛同意張官的觀察,並指囚犯要通過內部郵寄系統寄信,條文沒有自動授權第三方實體攜離信件。陳強調囚犯向條例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的投訴權利,需要被恰當地保護,但不是經過秘密渠道(secret channel)。
上訴申請人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涉於2023年5月2日,探訪囚犯鄒家成期間,在未有通知任何懲教署職員的情況下,將一份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荔枝角收押所,即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
上訴人原審罪成被判罰款1,800元 提上訴及申上訴許可曾同被駁回
經審訊後,胡詠斯在2024年7月被時任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罪成,翌月遭判罰款1,800元。她向高等法院提定罪上訴,在2025年遭法官張慧玲駁回;胡同年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證明書,張官同樣拒絕。
她繼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經2026年1月21日的聆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基於本案涉及一項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就以下法律問題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就《監獄條例》(第234章)第18(1)條而言,囚犯致予申訴專員的信件是否經《監獄規則》(第234A章)授權為可攜離監獄的物品,而無需懲教署署長進一步的授權?」
官質疑條例沒說囚犯可選擇任何方式寄出 如選擇郵寄需支付郵費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今審理上訴。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申請人一方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條授權了囚犯可寄出致予申訴專員(即「指明的人」)的信件,因此第三方,即本案的申請人將涉事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的行為,應同樣被視為獲得授權,毋需進一步獲得懲教署署長的授權。
根據《監獄規則》第1A條,「指明的人」包括行政長官、行會議員、立法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及廉政專員。
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監獄規則》第47條(下稱第47條)似乎更加關注郵費問題,條文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囚犯寄出信件的郵費由公費支付,兼且假設(assume)囚犯通過郵遞方式寄出信件,寄出方式限於郵寄。
關文渭回應指,囚犯可選擇寄出信件的方式,遭張官質疑指,第47條(2)沒有說囚犯可選擇任何方式寄出,如選擇郵寄的話就要支付郵費。關文渭回答指,第47條(2)僅針對一種寄出的方式,但有其他可能性(eventuality)。
常任法官霍兆剛問關文渭,關的邏輯性結論是否任何探訪囚犯的人,可以帶走任何東西,而毋需通知懲教署人員?關文渭否認。
律政司方指條例保護囚犯投訴權利 但非經秘密渠道
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穎琛陳詞時反駁,申請方的說法是第47條自動(automatic)及不受監管(unsupervised)地授權將涉事投訴表格攜離監獄的行為,毋需通知任何懲教署職員,此不可被接受,亦並非正確。
陳穎琛亦同意首席法官張舉能的觀察,她認為第47條(2)只是關於囚犯寄信的規定,郵費可由公費支出。陳續引述第47條(4)「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她分析指,應該完整地閱讀此段條文,並斬斷句子,將「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和「費用由公費支付」分作兩句閱讀。
陳穎琛續指,囚犯要通過內部郵寄系統寄信,條文沒有自動授權第三方實體將囚犯寄給「指明的人」的信攜離監獄。她另強調,當「指明的人」包括行政長官、議員等人,懲教署人員也要對信件做安全檢查(security check),此檢查僅耗時數秒。
陳穎琛補充指,第47條確保囚犯取得資源寫信,亦保護囚犯投訴的權利,囚犯向「指明的人」作出投訴的權利需要被恰當地保護,但不是經過秘密渠道(secret channel)。
5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擇日再頒布判決。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
申請人:胡詠斯
控罪: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法律代表
上訴人: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黃諾晞
答辯人: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
案件編號:FAMC26/2025(HCMA350/2024、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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