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籍男子涉醉酒毁國旗區旗 辱國旗罪脫辱區旗罪成 官解釋兩控罪「故意」意思有別 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准保釋至9.1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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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6歲摩洛哥籍男子,涉於去年十一國慶翌日凌晨,於北角街道涉損毀國旗和區旗,男子早前否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受審,今(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被告案發時揮動雙手和對著空氣大叫,沒證據證明他欲藉此表達立場或意見,不排除他只是喝醉,並非「故意」損壞國旗,遂裁定侮辱國旗罪不成立。至於侮辱區旗罪只須證明被告魯莽下行事,而控辯雙方均同意在普通法下,不可接納醉酒為辯護理由,遂裁定他罪成。

案件將押後至9月14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鄧官又明言,本案背景特殊,判監非唯一選項。

摩洛哥籍被告 Mezouar Zakaria被指涉於去年10月2日,在北角屈臣道與電氣道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2支國旗及12支區旗。

鄧官裁決時指,被告辯稱自己當晚因喝醉,才會作出涉案行為。而涉案閉路電視影片顯示,被告曾揮動雙手並對空氣大叫,但他顯然不會知道附近有閉路電視,因此不可能故意作出有關行為,故無法排除他當時的確醉酒。

官指被告沒任何政治聯繫 沒進一步踐踏或撕裂旗幟

此外,鄧官又指被告沒有任何政治聯繫,案發時衣著普通,警方亦沒在他身上或寓所搜獲可疑物品,亦無證據證明他欲藉損毀國旗及區旗,以表達立場或意見。而且他只是拔起掛有涉案旗幟的竹枝,然後扔在馬路和行人路,沒有進一步踐踏或撕裂旗幟。

鄧官表示,兩項控罪均需證明被告是「公開」犯案,而控方已充分證明此點,因案發雖然在深夜時分,但仍可能有公眾人士經過案發地點並目睹被告的行為,即將旗幟扔在地上,導致旗幟可能被髒物沾污、行人踐踏或車輛輾過。

兩罪中「故意」的英譯差異致不同意思 侮辱國旗罪須證明有意圖犯案

鄧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的行為只針對竹枝而非旗幟,因當被告拔起竹枝,自然會導致上面的旗幟滑落。

不過,鄧官解釋,「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項控罪中,雖然條文均用上「故意」,惟意思卻有不同,其中侮辱國旗罪中「故意」的英文對應詞是「intentionally」,須證明被告故意犯案,屬於「特定意圖犯罪(crime of specific intent)」。由於被告案發時醉酒,無法證明他是故意,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至於在侮辱區旗罪的法例條文中「故意」的英文對應詞則是「wilfully」,在普通法下等同於魯莽(recklessness),屬於「一般意圖犯罪(crime of general intent)」。由於控辯雙方均同意醉酒不可作辯護理由,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原面對另一項刑事損壞罪,但早前已獲控方撤回,該控罪指他損壞屬於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16支竹竿。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MEZOUAR ZAKARIA
控罪:侮辱國旗罪、侮辱區旗罪
案件編號:ESCC19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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