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於葵盛東邨的66歲老翁被指今年1月在房署職員突擊巡查時,情緒激動推職員出門,揮動菜刀並質問「查咩家宅,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他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裁判官熊雪如批評被告說法矛盾、不合邏輯,指被告如對房署職員身份有懷疑,根本不會向對方出示身份證及讓其進入屋內,被告後來將職員趕出門外,即使他當時正在切菜,亦沒有迫切性持刀上前驅趕,明顯有意圖使職員受驚。
被告楊義亮(66歲,保安員)被控於今年1月27日,在葵涌葵盛東邨某層走廊,威脅男子李東陽,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早前審訊時,法庭傳召房署職員李東陽、陳姓保安員及接報到場的警員61141作供,被告亦有出庭自辯。
控方案情:被告突然激動 曾質問「查咩家宅」
熊官引述控方案情指,李東陽於案發當天上門突擊巡查,檢視戶籍、有否濫用公屋,陳姓保安員則在門口等候。涉案單位共有4人居住,包括被告、妻子及一對子女,案發時只有被告在場。李查看第二間睡房時,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先把李推出門外,繼而揮動菜刀,並質問他「查咩家宅」、 「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及「信唔信我用呢把刀斬你」等,李和陳見狀落荒而逃。
熊官認為,李對事件經過、被告行為及對話等證供平實,在盤問下堅定不移,接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熊官續指,雖然辯方指李的證供有遺漏之處,如不記得當時按門鐘或敲門、無法說出菜刀長度、顏色及被告揮刀次數等,但考慮到相關情節並非關鍵,且當時情況緊急,不會吹毛求疵地要求李說出所有細節。
至於陳的證供,熊官引述辯方指,他由此至終也沒有進入單位,亦聽不清楚屋內二人的對話,一方面質疑他並非獨立證人,另一方面卻向他展示房間照片,做法不合理。辯方又質疑李、陳二人口供相同,存在「夾口供」之嫌,熊官反駁指若然二人經歷同一事件,口供理應一致,直言辯方說法令人摸不着頭腦。
有關警員61141,熊官則指其證供對關鍵議題沒有幫助。
被告指職員態度囂張 正準備晚餐才持刀驅趕
早前審訊時,被告辯稱李上門時沒有清楚表明身份及展示證件,其後巡查睡房分配情況時,曾質疑「唔似噃,你兩公婆點瞓?」、「唔似你個仔瞓」。被告認為李態度囂張,故在情緒激動下將他趕出屋外,惟李及陳仍在屋外叫囂,正在準備晚餐的被告才持菜刀驅趕。被告堅稱自己無意揮刀指嚇,亦從沒踏出家門,更遑論追出走廊。
熊官裁決時指,認為被告的說法矛盾、不合邏輯,質疑他如對李的身份有懷疑,豈會讓他進入屋內及出示身份證。熊官續指,被告居於公屋多年,理應曾接受房署職員家訪,可預計對方會詢問居住安排和現況,但被告對問題顯得異常抗拒,做法匪夷所思。
熊官並質疑被告若然感到被冒犯,大可關門阻隔他們,退一步來說,如被告忘記關門,亦沒有迫切性拿着菜刀上前驅趕,因此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熊官認為,從被告當時說話及持刀揮舞,明顯有意圖使他人受驚,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望考慮被告年紀 官下令索社服令報告等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生於內地,1987年來港定居,並任職保安員,被告過往多年沒有案底,本案屬單一事件,事前沒有預謀,因一時情緒激動犯案,形容他「得個噏字」,沒有實際或意圖傷害事主,希望法庭考慮到其年紀,以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熊官回應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涉及恐嚇正在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可能以感化形式處理,但量及被告初犯,下令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進一步了解被告背景及悔意,並押後至8月31日判刑,其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熊雪如
被告:楊義亮
控罪:刑事恐嚇
案件編號:WKCC54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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