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衣公司董事被控詐騙中銀及洗黑錢等罪 官指控方證人非誠實可靠 裁定4項罪名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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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廣東河源市政協委員的成衣製造公司董事李謀任,被指詐騙中國銀行近560萬美元信用證,被廉署起訴1項串謀詐騙及3項洗黑錢罪。李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陳永豪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在判詞中指,控方曾表明若法庭不接納兩名獲發免予起訴書的控方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單靠其他證據並不能作出有罪裁決。法官分析證供及陳詞後,指不能接納該兩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又認為被告有可能曾真誠相信涉案交易屬實,因此認為控方未能在充分證據及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有罪。

控方指,任成衣製造公司「茂榮實業」公司董事的被告李謀任,於2018年7月通知公司會計文員黃燕玲,「茂榮」會開始與聲稱是其供應商(「怡東環球發展有限公司」)做生意,要求該文員與怡東唯一董事兼股東的廖東民跟進文件,並指「怡東」於每宗信用證交易中,可以收取交易金額0.5%的「手續費」。黃之後根據被告指示,為有關信用證申請預備文件,包括貨運收據和發票,另進行眾多「回款」給「怡東」。而根據廖東民的證供,則具體提及被告接觸他和要求他協助犯案。控方指,「茂榮」於2018年8月至10月期間,向中國銀行作出虛假的信用證申請,使其發放合共5,591,845美元的款項。

辯方則爭議,「茂榮」與「怡東」之間確有買賣交易,指被告以信用證方式付款給「怡東」,以「茂榮」名義代付原料供應商貨款,其間將貨款扣取0.5%作為「怡東」的利潤。

控方兩名主要證人口供出現眾多版本

判詞就指,控方案情建基於證人黃女士及廖東民的可信及可靠性,而二人均是獲控方豁免起訴的證人。法官接納辯方說法,指黃女士在「茂榮」只是一名會計文員,職責有限,不知道生意的採購程序或生意額,亦未能反駁辯方指出代付貨款及被告就旗下公司作資金調配的說法。法官又表示,黃就準備信用證文件過程有不同版本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是不可信及不可靠,因此法官認為,黃聲稱是被告向她作出指示,亦是不可信或可依賴證據。

法官另指,廖東民曾向廉政公署聲稱,被告在某次會面上,講述向銀行虛報兩間公司在內地進行交易的計劃及目的,令廖懷疑計劃的合法性。惟他在庭上供稱,卻指與被告會面時,被告僅提及初步概念及「轉一轉數」,沒有提及任何使用或製作虛假文件等。法官認為廖的其他證供,同樣出現眾多而混亂的版本,作供期間亦不斷改動其謊言,突顯他完全在編作證據,毫無可信及可靠性可言,故不接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

法官續指,綜合本案所有可信及客觀證據,不同意控方有充分證據,以及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串謀詐騙」罪。由於「洗黑錢」控罪結果是取決於是否有「串謀詐騙」,故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發於2018年7至10月 控罪涉款逾550萬美元

被告李謀任(59歲)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18年7月28日至10月10日期間,與「茂榮實業」的僱員黃燕玲,以及供應商「怡東環球發展有限公司」的獨資東主廖東民,一同串謀詐騙中銀香港,不誠實地向中銀香港申請發出 3 份以該供應商為受惠人的信用證,但明知並無關於該等信用證的真正基礎商業交易,以及出示包括發票及貨物收據的虛假文件,以支持該 3 項信用證申請,致使中銀香港向該供應商支付 5,591,845 美元。

被告另被控三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於2018年8月22日至10月10日期間,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泛太平洋時裝」一個銀行帳戶內3筆總值 5,556,607.11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是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情況下,仍處理該款項。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陳永豪
被告:李謀任
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大律師羅德謙
控方:大律師王熙曜
控罪:串謀詐騙罪(《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條)
案件編號:DCCC7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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