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木棍捅在囚者肛門案|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認罪判囚3年 官指被告遭權力沖昏頭腦 另3名罪成在囚人士被加監4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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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早前承認2023年在壁屋懲教所樓梯間,以木棍捅向一名男在囚人士的肛門,連同4在囚人士同被控「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4人中最終1人認罪、2人在審訊後被定罪,另1人則脫罪。另同案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涉故意不舉報事件等,審訊後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不成立。

罪成4人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首被告辜負全世界的期望,包括懲教部門多年的信任及栽培,他以往被上級評為「優等」,更屬晉升理想人選,多年努力將成泡影。辯方亦指,事件始作俑者為首被告,3名在囚人士僅聽命於他,受其權威影響。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首被告身為懲教人員,竟在懲教所內指示多名在囚人士於後樓梯施擊,事主不可能反抗,惟考慮他認罪,正如辯方所指,被告遭權力沖昏頭腦,故判處他監禁3年。至於3名在囚人士,姚官稱3人因另案被判囚3年多至14年多,下令就本案加監4至6個月不等。

本案共6名被告,其中譚力翀、李梓睿、何力桓、李宇軒及林承蔚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另因訛稱事主傷勢是由於趙用筆劃傷自己肛門所致,被控「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郭則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沒有執行作為懲教人員的職責、沒有匯報譚襲擊事主。

各被告最終面對控罪結果如下:

被告控罪裁決判刑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歲,報稱公務員)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認罪3年
何力桓(20歲)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認罪25年因販毒案被判囚44個月,現加監4個月
李梓睿(19歲)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24年因販毒案被判囚14年2個月,現加監6個月
林承蔚(20歲)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24年因販毒案被判囚5年,25年7月刑滿獲釋,並因本案開始還柙,現加監6個月
李宇軒(19歲)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55歲,報稱退休人士)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不成立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犯案是臨時起意 打算懲罰事主

根據法官姚勳智庭上引述辯方書面求情,首被告譚力翀毅進文憑畢業,2014年加入懲教署,工作約十載,每月薪金約3萬元。他案發時一時衝動,在還柙期間已反思己過,在求情信自覺辜負懲教部門多年信心及用心栽培。

姚官續引述指,辯方同意譚身為懲教人員,反其道而行「帶頭犯法」,利用職權令事主屈服,事主當時孤身一人,雖有反抗,惟在眾人壓制下沒有自衛能力,涉案行為帶有侮辱性,事主被要求除褲露出臀部,再被木棍插肛門。

不過辯方指,譚沒有犯案計劃,只是臨時起意,就地取材,明顯是被權力沖昏頭腦,打算懲罰事主。辯方亦指,譚與事主本身無結怨,兩人關係良好,譚過往亦無暴力或不良紀錄,事發後沒有不理會事主,亦有陪同對方休息或探望對方。

辯方:被告「辜負全世界對佢嘅期望」

至於譚另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辯方稱因譚的職位,令事主更易受到干擾,為其圓謊,逃避責任,但譚沒有威脅使用武力,過程只涉一次對話,惟最終東窗事發,難逃法網。

辯方呈上多份懲教署評核報告,顯示譚盡心盡力,多年獲上級評為「優等」,更為晉升的理想人選,多次獲部門嘉許,譚將失去懲教一職,多年努力將成泡影。辯方庭上口頭補充則指,譚「辜負全世界對佢嘅期望」。

3在囚人士求情稱非主導角色 受首被告權威影響犯案

姚官續引述書面求情指,第3被告李梓睿(案發時19歲,現21歲)自小父母離異,由父親照顧,惟父親忙於工作,疏於管教;身為「B仔」的李協助新囚友適應監獄環境,他年少無知,案發時聽命於譚前往樓梯位置,並非主導角色。

第4被告何力桓(案發20歲,現22歲)與未婚妻育有一名3歲女兒,案發時受譚的權威影響下,協助其犯案,他必然會恐懼若不聽從指示,將被譚濫用權力而受害,明白上述非抗辯理由,但罪責必然較輕。另外,何坦白認罪,欲向控方提供協助,惟其證供不獲受理。

第6被告林承蔚(案發20歲,現22歲)在單親家庭長大,由祖母照顧。辯方稱,林沒有參與襲擊行為,僅從房間取木棍及站崗,始作俑者及主導者無疑是譚,在權力架構下,面對懲教人員直接命令,無從反抗,但林沒有袖手旁觀,他曾照顧事主,並按下警鐘尋求協助,他事後向事主道歉,且獲原諒。

官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兩控罪源於同一案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姚官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涉及使用木棍插向事主肛門,持續約30秒,致事主肛門及直腸受損,須進行手術,「案情非常嚴重」,可幸的是事主現已康復,穿孔已被修復。

姚官提到,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譚身為懲教人員及管理者,竟在懲教所內直接指示多名在囚人士於後樓梯進行襲擊,事主根本不可能作出任何反抗,然而,考慮到譚坦白認罪,沒有暴力傾向,正如辯方所指,譚一時被權力沖昏頭腦,作出愚蠢的懲罰行為,失去多年以累積的良好工作,過往更被評為「優等」,且為晉升的理想人選,故認為加刑1年已足夠。

就傷人罪,姚官採納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3分1扣減,判囚32個月;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譚為隱瞞罪行,教導事主以謊言來逃避責任,干擾證人,罪行嚴重,判囚16個月,由於兩罪源於同一案情,下令部分分期執行,終判處他監禁3年。

官指本案情節獨特 3在囚人士被譚指示行動較易服從

至於另外3名在囚人士,姚官指3人都是「B仔」,協助懲教人員管理在囚人士,他們被譚指示行動,較易服從,故認為本案情節獨特。

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李梓睿及林承蔚,分別在販毒案被定罪,分別判監14年2個月及5年。姚官指,李梓睿正服的刑期較長,而林承蔚已於去年服刑完畢,故認為只需就本案多服6個月刑期。至於審前認罪的何力桓,姚官同樣考慮他因販毒案判囚44個月,認為因本案加監4個月已合適。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姚勳智
被告:譚力翀、郭紹輝、李梓睿、何力桓、李宇軒、林承蔚
控罪: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DCCC109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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