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2023年在壁屋懲教所樓梯間,以木棍捅向一名男在囚人士的肛門,他與4名在囚人士同被控「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二級懲教助理及其中一名在囚人士在審前認罪,其餘3人不認罪,其直屬上司、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涉故意不舉報事件等,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法官姚勳智今(15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郭紹輝罪名不成立,3名在囚人士當中,其中兩人罪成,一人罪脫,案件押後至8月3日判刑。
判詞指,郭紹輝的證供不盡不實,但兩名較高級的懲教人員證供亦可圈可點,郭紹輝聲稱曾向上級匯報事件,上級則在庭上否認此事,但若然郭紹輝沒有匯報,何以上級會到控制室看閉路電視片段,而若上級無向署理總懲教主任匯報,為何對方會啟動調查程序,因此法庭未能全然肯定郭紹輝必然沒有匯報。
判詞續指,郭紹輝在阻止在囚人士攀爬鐵欄、點核人數方面確有疏忽,但並非蓄意疏忽,加上他或許未有即時匯報,亦無證供顯示他必然知情及包庇下屬,「這些失當之處並非嚴重,在法理上難以構成控罪之元素」,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本案共6名被告,其中譚力翀、李梓睿、何力桓、李宇軒及林承蔚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另因訛稱事主傷勢是由於趙用筆劃傷自己肛門所致,被控「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郭則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沒有執行作為懲教人員的職責、沒有匯報譚襲擊事主。
| 被告 | 控罪 | 裁決 |
|---|---|---|
|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歲,報稱公務員) | 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 認罪 |
| 何力桓(20歲) | 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 | 認罪 |
| 李梓睿(19歲) | 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 | 罪名成立 |
| 林承蔚(20歲) | 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 | 罪名成立 |
| 李宇軒(19歲) | 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 | 罪名不成立 |
| 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55歲,報稱退休人士) |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 罪名不成立 |
法官姚勳智今頒下判詞,並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郭紹輝身為一級懲教助理,負責管理其屬下、即任二級懲教助理的首被告譚力翀,並監管轄下B3組別的在囚人士,即事主及4名在囚人士被告。
控方指,案發時譚力翀將事主帶到梯間,以木棍捅事主肛門,李梓睿及何力桓按壓和制服事主,李宇軒及林承蔚則在B3鐵閘旁的樓梯間站崗,而B3鐵閘當時特意被關上。林承蔚曾進入B3A室取走一根木棍,意圖讓譚力翀用以進行襲擊,事件導致事主肛裂、直腸穿孔等傷勢。
據辯方案情,李梓睿否認涉案,指事主無法確定李梓睿案發時在做甚麼,可能弄錯其實際位置;李宇軒及林承蔚否認參與襲擊。
另外,控方指稱,郭紹輝對襲擊視而不見,縱容及容許襲擊發生,故意疏忽職守或沒有履行其職責,且無匯報相關事件,該些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郭紹輝選擇作供,自言對襲擊事件毫不知情,翌日得知襲擊事件後,已即時向上級主管報告。
事主庭上實話實說 受襲前第3被告在身旁
判詞指,事主在鐵欄外樓梯間受襲,被木棍插入肛門致使直腸出血並受嚴重傷害,須接受手術治療,這方面並無爭議,實際爭議的是李梓睿、李宇軒、林承蔚有否共同參與襲擊。
姚官認為,事主在庭上實話實說,並無任何誇大或隱瞞,他受襲後感到暈眩,記不清其他人士的位置並不出奇,不過,事主稱受襲前李梓睿站在其旁邊,李宇軒、林承蔚則在鐵欄旁,他與譚力翀短暫對話後已受襲,感到雙臂各被控制。
姚官指,現場環境非常狹窄,難以作出較大移動,李梓睿站在事主旁邊,不久事主便感到手臂被控制,明顯李梓睿有份控制事主,他顯然全然知情,且直接控制事主,以致事主受襲,故裁定他罪成。
第6被告取棍配合襲擊 無可質疑共同參與
判詞亦提到,閉路電視拍到林承蔚曾返回B3A室,在儲物櫃中取出木棍,再行入梯間,由於涉案木棍並沒有拖頭或掃把頭,「難以說成是為任何清潔用途」,相反,明顯地是「為了配合襲擊而帶進該樓梯間的武器」。
雖然辯方聲稱當時亦有另一木棍從鐵欄被帶進梯間,無法肯定林承蔚所帶的木棍就是兇器,然而,姚官認為重點在於林承蔚配合襲擊,並將木棍帶到梯間,他全然知情,且配合襲擊,亦曾在鐵欄旁站崗,其共同參與的意圖和角色是「無可質疑」,故裁定他罪成。
至於站在鐵欄旁的李宇軒,姚官指,除此之外,他沒有站在事主身旁,亦無拿取木棍,雖然控方指稱其角色同為站崗,但沒有實際證據顯示他的行動或怎樣參與襲擊,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容許在囚者玩遊戲 次被告違規但出於善意
至於郭紹輝被控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方列出一連串不當行為,包括容許在囚人士在囚室內玩遊戲,即拋擲朱古力及撒爽身粉;B3活動室長時間開啟;容許在囚人士擅自離開B3活動室、傳遞木棍、聚集及攀爬鐵欄;虛假輸入在囚人士總數;沒有舉報下屬犯罪。
就遊戲安排方面,姚官認為,從證供所見,顯然並非恆常安排,而郭紹輝亦確認,因應在囚人士多年無人探訪,得悉他們過往紀律良好,才批准玩遊戲,似乎是郭紹輝個人酌情之舉,或違反規定,但明顯是出於善意。
姚官續指,況且各活動室都有閉路電視監察,似乎在活動進行期間,署方亦無制止或阻攔,其上級、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巡查時,顯然知悉相關活動正在進行,但朱英泰亦無阻止,姚官遂認為「看來這方面的安排,並非任何嚴重的失當」。
閘門上鎖視乎人手 難因被長開而認定失當
至於閘門安排,姚官提到,朱英泰曾表示所有閘門必須鎖上,但須視乎有否職員在旁,亦曾指所規定的是「管理」閘門,而非鎖上;懲教主任王康怡聲稱巡查時,看來B4A室的閘門亦無鎖上;至於二級懲教助理徐聲誦更指,只有當長官巡視時才會安排「司閘員」,案中證據亦無顯示,何曾安排固定的「司閘員」。
姚官稱,閘門上鎖的安排看來在實踐上有其彈性,亦視乎人手安排,控方亦難以因活動室閘門較長時間開啟而認定郭紹輝必然有失當之處。
緃容囚犯聚集爬欄 有疏忽但與蓄意而行有別
至於縱容在囚人士聚集及攀爬鐵欄,姚官同意,從片段所見,「這確認並非短暫的情況,而是較長時間」,且有為數不少的在囚人士攀爬,郭紹輝聲稱已呼喝停止,「這舉動顯然不足」,他必須上前觀察及阻止,以維持秩序,但他留在原地,確有疏忽之處,「但這與蓄意而行卻仍有着差別」。
姚官稱,郭紹輝身處的位置並不能看見B3活動室鐵欄外樓梯位置,更無其他證供可證明他是得悉譚力翀襲擊事主,且蓄意容許譚力翀這樣做。至於郭紹輝當時有否聽到事主大叫救命,由於眾多在囚人士似乎有所起哄,現場確實嘈吵,不能肯定郭紹輝必然聽見事主叫救命之聲。
姚官又指,從閉路電視清晰可見,譚力翀帶領各「B仔」及事主離開活動室,證供顯示,譚力翀確實可安排「B仔」協助,以提取不同物品。另外,須非常仔細加慢鏡重播,才能看清傳遞木棍,但現場閘門頗多,無直接證供顯示郭紹輝必然得悉木棍被傳至梯間。
姚官亦認為,工作程序表明職員必須親眼看見在囚人士才可計算,郭紹輝難以倚賴譚力翀所指而將事主計算在內,故有關點人數方面,郭紹輝的做法明顯不符程序,確有疏忽之處。
官指次被告不盡不實 惟上級證供亦可圈可點
就郭紹輝被指無舉報下屬一事,姚官稱,郭紹輝曾供稱,譚力翀向他承認襲擊事主後,他已向上級朱英泰匯報,朱英泰庭上作供卻否認此事。

姚官指,郭紹輝得悉襲擊事件後,竟不問細節,既說有興趣,但又稱「唔敢知」,確有矛盾之處。另外,郭紹輝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曾向職員表示取藥作自用,上述亦非事實,故認為郭紹輝的證供不盡不實,難被接納。
不過,姚官指出,朱英泰及署理總懲教主任陳顯榮的證供亦有可圈可點之處,難以安穩定全然接納。姚官質疑,如果郭紹輝沒向朱英泰匯報事件,何以朱英泰會到閉路電視控制室查看片段?若然朱英泰無告訴陳顯榮,陳顯榮為何又會啟動調查程序?
沒即時匯報亦無證據屬包庇 難構成控罪元素
姚官續指,更奇怪的是,懲教主任蕭霆鋒草擬的調查報告,為何會加上一名根本無份調查、甚至在休假的同事簽署?姚官認為,法庭未能全然肯定郭紹輝必然沒有匯報,即使他沒有匯報,「這是其疏忽之處,但這與蓄意容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亦有着重大的分別」,尤其案中無足夠證據指向郭紹輝當時知悉、目睹襲擊而不阻止。
姚官認為,郭紹輝在阻止在囚人士攀爬鐵欄、點核人數方面確有疏忽之處,但並非蓄意疏忽,即使加上他或許未有作出即時匯報,但亦無證供顯示他必然知情及包庇下屬,「這些失當之處並非嚴重,在法理上難以構成控罪之元素」,故裁定郭紹輝罪名不成立。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姚勳智
被告:譚力翀、郭紹輝、李梓睿、何力桓、李宇軒、林承蔚
控罪: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DCCC109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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