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在壁屋懲教所樓梯間以木棍捅向一名男在囚人士的肛門,他與4名在囚人士同被控「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與一名在囚人士在審前認罪,其餘3人不認罪,其直屬上司、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涉故意不舉報事件,他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庭上播放郭紹輝的錄影會面,郭稱,案發當日,他私自批准在囚人士玩遊戲慶祝聖誕,其後帶領部分人清潔,不知活動室外發生何事,事主當晚報稱肚痛及肛門痛,他無向上級匯報,因「好多時啲𡃁仔都有其他普通嘢,唔係咩大事都冇報」,並曾指示下屬取止痛藥。翌日,郭得悉事主被送院,下屬始透露前一天「喺出面搞咗佢(事主)」,即以地拖棍捅肛門,「不過佢冇話畀我聽,諗住過咗一晚冇事唔使講」。
另外,控方傳召負責就事件進行內部調查的懲教主任蕭霆峰作供,他確認應上司、時任總懲教主任陳顯榮指示,調查是否有在囚人士玩遊戲、當值職員有否介入等。辯方盤問時,質疑蕭未完成調查已有結論,即按照規例會向相關職員作出忠告等,法官姚勳智不解上述與本案有何關係,辯方遂指,郭曾向上級舉報,因而誘發是次調查。明天控方將應辯方要求,傳召陳顯榮出庭。
本案共6名被告: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歲,報稱公務員)、已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55歲,報稱退休人士)、李梓睿(19歲)、何力桓(20歲)、李宇軒(19歲)及林承蔚(20歲)。
除郭外,其餘5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另因訛稱事主傷勢是由於趙用筆劃傷自己肛門所致,被控「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郭則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故意無舉報譚襲擊一事。
譚及何已認罪,待本案審結後判刑,其餘4名被告不認罪受審。
私自批准玩遊戲 稱過程中沒發生衝突
庭上播放次被告,即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的錄影會面,他確認學歷為中五,1991年底加入懲教署,2021年起開始管理壁屋懲教所B3期數,此為新期數,「因為犯人太多,所以加開」。郭指,羈留在壁屋的都是14歲以上、21歲以下未被定罪的少年犯,B3在囚人士日常活動主要是下棋、看書及看電視。
郭在會面中憶起2023年12月26日的情況,指適逢聖誕節,「佢哋想開心啲,求我俾佢哋玩拋朱古力,當係聖誕節嘅慶祝活動」,郭同意署方並不容許,但部分在囚人士是「孤兒仔」、「喺度3年都冇人探過好可憐」,而他本人差不多退休,遂私自決定容許他們玩遊戲。當天在B3活動室由譚力翀負責主持遊戲,遊戲包括一人拋朱古力,另一人用口接,另一個是「開口中」,叫中某號碼者會被灑爽身粉,過程中沒有起衝突。
郭稱,遊戲完結後,須趕在長官巡視前清潔,故帶同十多名在囚人士洗地抹灰,印象中譚帶了4名「B仔」及趙姓事主離開活動室,但不知發生何事,亦聽不到特別聲音,「裏面50幾人,本身傾偈都好嘈」。郭指,平時譚帶在囚人士離開活動室未必會向他交代,「因為基本都係做嗰啲嘢,打水攞飯」。
事主曾稱肛門痛 沒了解原因亦沒匯報
郭又指,他與譚帶B3在囚人士回囚倉,他見趙躺在床上及表示「肚好痛」,郭着對方休息,直至晚飯後,趙仍然肚痛,郭遂指示譚到懲教醫院取藥,由譚交給趙服用,又指自己因有痛風及腎石,經常會服用止痛藥。警員追問,趙除肚痛外,有否其他不適?郭回答:「佢話肛門痛。」郭確認沒有了解趙為何肛門痛,他亦無向上級匯報。警方詢問原因,郭稱「好多時啲𡃁仔都有其他普通嘢,唔係咩大事都冇報」,若非發羊吊或「抽晒筋」,基本上服食普通藥物便無事。
郭續指,翌日當值時,郭得悉趙被送至懲教醫院,有同僚指趙因腸胃炎入院,他其後才從譚口中得悉趙是肛門出血。郭續指,譚表示前一日下午「喺出面搞咗佢」、「出咗去搞咗佢」,追問之下,譚稱「搵枝地拖棍咁嘅嘢搞,插佢肛門」。此外,譚又指事主前一天、即事發當日「已有事」,「不過佢冇話畀我聽,諗住過咗一晚冇事唔使講」。
錄影會面因有人敲門而一度暫停,警員了解後向郭指,有法律代表要求會見郭,於是暫停錄影。
調查未完已有結論 懲教主任:沒深究
控方傳召懲教主任蕭霆峰作供,蕭於2022年被派駐壁屋懲教所,負責督導本案首被告譚力翀及次被告郭紹輝工作,案發當日、即2023年12月26日蕭放假,翌日早上才當值。
在代表郭紹輝的大律師蘇昊義盤問下,蕭確認案發翌日,即12月27日上班時,時任總懲教主任陳顯榮向他表示,得悉前一天下午,B3組別在囚人士曾玩拋朱古力及灑爽身粉,着他調查是否真有其事、當值兩名職員有否適當介入。
蕭另確認,調查結論是會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第233條,就人員工作表現給予忠告。辯方關注,是否純粹忠告,而不屬懲罰性質?蕭同意。辯方再問,在忠告之上仍有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革扯」,因此忠告屬於最低級、最不嚴重的處分?蕭表示「都可以咁講」。
辯方質疑:「你自己負責做呢個調查,調查你又未做,CCTV又未睇,結論就已經得出咗喇?你唔覺得奇怪咩?」蕭回答:「當刻冇特別深究呢個問題。」辯方關注,蕭是否知悉調查方向與玩遊戲相關,而在壁屋懲教所內,過時過節玩遊戲時有發生,所以預先給予忠告,「『梳平』呢件事」?蕭不同意。
向受查者講結果 按規例予「忠告」
辯方問蕭,陳顯榮有否說「要快啲搞掂調查報告」?蕭稱「佢又冇咁講」,但同意翌日便已向陳提交調查報告。
此外,蕭確認其印象中,在翻查閉路電視時,見到3名懲教主任於12月26日曾進入B3活動室,於是着3人撰寫職員供詞,當中包括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蕭指,他當面向朱了解事件後,便用電腦草擬一份供詞,但朱表示需要修改部分內容,因此自行再草擬一份及簽署確認。
蕭亦指,他曾致電譚力翀、郭紹輝,兩人口頭承認曾與在囚人士玩遊戲,印象中他有向二人提及會就其工作表現給予忠告。辯方追問:「調查時已講埋結論喇?」蕭同意。辯方再指:「佢哋就冇回應啦,因為知衰,就冇講嘢喇?」蕭表示已沒有印象。
在盤問下,蕭同意他獲陳顯榮指示毋須在調查報告中提及兩名二級懲教助理,辯方遂質疑:「你唔覺得特別咩?調查結果講定咗,調查咩人,又叫你唔好調查呢啲喇,甚至可以同埋(被)調查人員講埋你嘅result係咩喎。」蕭表示:「可能講咗result出嚟,程序上唔係咁理想,有改善空間。」但他指陳顯榮是總懲教主任,亦是他的上司,故相信其決定有理據。
高級主任一周無返工 被指有加入調查
蕭亦指,陳指示他要在調查小組中加入一名成員、即高級懲教主任馬俊健。辯方追問原因,蕭稱,一般調查小組都會有1名高級懲教主任、1名懲教主任,但就是次調查,他沒有與馬討論。
辯方又指,馬從來沒有參與撰寫調查報告,蕭即指「呢個不能夠確定」,因他草擬報告後交給陳,不知馬之後有否撰寫。辯方遂指「根本馬俊健嗰個禮拜都冇返工」,並向蕭展示馬的更表,顯示馬於12月25至26日為「General Holiday」,27及28日病假,30及31日放假。辯方質疑:「陳顯榮叫你加咗一個,根本𠴱個禮拜都冇返工嘅同事,係好有問題㗎喎。」蕭不同意,強調「當刻我唔會知道佢哋PO(高級懲教主任)更表係點」。
辯方再指,甚至調查報告的署名只有馬一人,沒有蕭的名字。此時,法官姚勳智關注,本案並非處理懲教調查時有何疏漏或錯誤,不解辯方提問方向。辯方解釋,有關內容與懲教的文化相關,並透露辯方案情,郭曾向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舉報,而朱再向陳匯報,因而「trigger」了是次調查。姚官認為,如辯方欲帶出上級隱瞞事件,稍後可直接盤問陳。
否認漠視壁屋規則 同事間互相包庇
控方另傳召兩名懲教人員作供,其中一人為負責管理B3、時任二級懲教助理徐聲誦,他在郭紹輝一方盤問下,同意當有外來長官如懲教署長、助理署長、太平紳士巡視,才會特別安排一名司閘員,確保B3活動室外閘有鎖上。不過,徐不同意壁屋懲教人員「互相包庇」。
另外,懲教主任王康怡接受盤問時,則指B3活動室外的閘不會上鎖,B4活動室外閘才會上鎖。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畫面見到B4活動室外閘無上鎖,質疑王從無遵守鎖閘規矩,規矩「形同虛設」 ,「根本成個壁屋懲教文化都係知道有呢啲規矩,而大家互相包庇唔去上報」,王一概否認,強調人手充足下會安排司閘員。
辯方又指「你而家唔承認,因為你要包庇返你哋壁屋其他懲教職員,有漠視壁屋懲教規則嘅文化」,王再次否認。審訊明續,控方將應辯方要求傳召時任總懲教主任陳顯榮出庭。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姚勳智
被告:譚力翀、郭紹輝、李梓睿、何力桓、李宇軒、林承蔚
控罪: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DCCC109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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