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眼疾男子涉10年前起非禮未成年胞妹 精神科報告指缺侮意重犯風險高 被判監禁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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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眼疾的男子涉10年前起非禮年幼14歲的親妹,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今(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精神科醫生報告提及,被告自18歲起喪失視力,他就本案欠缺侮意,認為事件「冇乜大不了」,反認為事主不應道出事件。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毫無疑問本案非常嚴重,涉及嚴重違反誠信,精神及心理報告均指被告沒有悔意,精神科醫生更評估被告重犯風險高,另考慮事主不願重提事件,判處被告監禁50個月。

被告C.S.F(現32歲),早前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兩次侵犯事件發生時 事主分別年僅約7歲及13歲

案情指,被告生於1994年,事主X則生於2008年,兩人為相差14歲的親生兄妹。控罪一發生時、即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某日,就讀小二的X年滿7歲,X在祖母位於石硤尾的家中,躺在上層床玩平板電腦,21歲的被告脫下X的褲子,先後舔其私處和股溝。祖母回家後,X將事件告知祖母,祖母於是責罵被告。

直至2021年底至2022年底期間某日,約13歲的X放學後回到順天邨住所,她在上層床睡覺時,被告站在下層床,脫下X的褲子及指插她的私處,又問她「爽唔爽、舒唔舒服」。事主於2024年底向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其後報案。

精神科報告:被告對事主或類似年幼女孩屬「高危」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辯方今指,精神科報告提及被告「由18歲開始視力喪失咗」,曾多次進出精神病院,醫生建議安排監視式住院,將被告與事主分開以保護事主,確保各人安全,「對於被告福祉都係最好」。

法官李慶年聞言稱,報告亦提及前因後果,因被告對事件沒有悔意,「覺得成件事冇乜大不了」,反認為「呢啲小女孩根本唔應該講返出嚟」,故評估被告重犯機會高,他對於事主或類似年幼女孩屬「高危」。

此時辯方指,就重犯風險而言,心理報告評估為低至中,與精神科報告不一致。李官遂指,心理專家認為資料不足,或需再進行多1至2次會面。李官又指,一般法庭給予充足時間索取報告,大部分心理專家都能做到,「呢位似乎話時間不足,資訊未掌握,姑且做咗咁嘅評估出嚟」,並指相較下,精神科報告較有說服力。

法庭欲為事主索創傷報告 惟事主改變主意不願再提供資料

李官短暫押後案件後宣讀判刑,提到法庭早前下令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惟得知事主改變主意,不願再提供資料,法庭對此表示理解。

李官稱,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重犯風險高,尤其對事主及類似弱小群體,被告欠缺悔意,對事主亦欠同理心;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欠侮意,較為迴避,在資料不足下,評估其重犯風險為低至中。

李官又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包括被告患眼疾及有精神病,其教育程度至中五,他及早認罪,免卻親妹出庭作供。

案例指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為嚴重罪行 官:本案涉嚴重違反誠信

李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易受傷害的人遭性侵,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

李官指,毫無疑問本案非常嚴重,被告和事主是親兄妹,年齡相差約14歲,涉及嚴重違反誠信,精神及心理報告均指被告沒有悔意,精神科醫生述評估被告重犯風險高,此外,事主亦不願重提創傷情況,終就兩罪判處被告監禁50個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李慶年
被告:C.S.F
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
案件編號:DCCC1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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