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晚期子宮頸癌菲傭遭解僱 平機會助入稟向僱主申索 事主回鄉後離世 由胞妹續處理 區院裁定可獲賠償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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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菲律賓家傭於2019年確診晚期子宮頸癌後,遭僱主在合約到期前大半年解僱,僱主更在解僱信清晰寫明該名家傭的醫療狀況,導致她很有可能未能向入境處取得新的工作簽證,導致她須回鄉。她在平機會協助下向僱主申索損失的收入、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等,但之後不幸於家鄉離世,由其胞妹等繼續申索。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凌依楠今(3日)裁定僱主須支付事主逾25萬元。判詞指出,醫生證明事主可繼續工作,加上有人欲繼續聘請事主,事主亦因該封解僱信而很可能無法取得簽證,導致她沒有資格繼續接受香港的公共醫療服務。

判詞並強調事主與僱主家庭有良好關係,也勝任其工作,突然遭到解僱後多次哭泣、難以入睡及進食,加上申請人更是其5位7至16歲孩子和年長母親的唯一經濟支柱,遭到解僱導致她承受嚴重情緒困擾和財政壓力,而事主終此一生都不曾獲得僱主的道歉。

申請人為Mary Ann Allas Pereira,為死者、即本案事主BABY JANE TEODORO ALLAS的遺產管理人;答辯人為JAMIL BUSHRA。暫委法官凌依楠今頒布判決,判詞指事主於2020年12月在平機會協助下,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答辯人申索賠償,惟事主翌年不幸於菲律賓離世,之後由其胞妹、即本案申請人,與一名女子Cutrera被委任為事主的遺產管理人,獲授權繼續本案申索。

答辯人沒回應申索等 被視為承認本案指控

判詞表示,答辯人沒有回應本案申索,而申請人亦放棄了要求答辯人書面道歉的申索,由於答辯人沒有提出抗辯,故被視為承認本案指控,法庭須評定賠償金額,包括損失的收入、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答辯人亦缺席相關聆訊。

判詞講述本案案情,指答辯人於2017年9月起,與事主開始2年的家庭傭工合約,此為事主首次在香港任職家傭,不過事主於2019年2月14日確診患子宮頸癌第3期,醫生建議事主繼續到屯門醫院覆診及接受治療,事主對此感到震驚和不能承受,之後與答辯人商討,但事主在兩天後被指示要繼續工作,事主身體不適住院,答辯人的父親還傳訊要求她提供適宜繼續工作的證明。

事主病榻中 被要求提供適宜繼續工作證明

判詞續指,事主住院一天後,即於同月17日出院,醫生建議她放病假3天,但當事主返回答辯人家中時,答辯人父親非常憤怒,再次要求事主提供適宜繼續工作的證明,事主唯有提供病假證明,答辯人即日將解僱信交給事主,2天後生效。

信中指明解僱原因為事主確診子宮頸癌,更住院及放病假,事主曾承諾於2019年2月14日恢復工作,但當日事主一度失聯,直至夜晚才告知答辯人自己確診子宮頸癌,鑒於事主有關醫療狀況,答辯人無法繼續聘請事主。

解僱信寫明醫療狀況 導致未能取得新簽證

事主拒絕按答辯人要求簽署解僱信,但答辯人指他會將信件寄給入境處,而事主已被正式解僱,事主遂於2天後離開答辯人的家,在香港接受子宮切除手術後,就返回菲律賓。

在事主放病假期間,申請人、Cutrera與事主同住,而Cutrera與香港港安醫院慈善基金為事主提供財政、醫療及其他援助,Cutrera另在網上為事主籌款,並欲聘請事主。然而,中介指基於解僱信清晰寫明事主的醫療狀況,事主很有可能未能取得新的工作簽證,縱使醫生確認事主確診子宮頸癌,仍可以繼續工作。

事主的月薪為4310元,她沒有被指控工作表現差,醫生亦確認她可以繼續工作,事主與答辯人之間的僱傭合約原本於2019年11月11日才完結,但遭到答辯人非法歧視,法庭接受事主的申索,從被解僱當天至合約原定結束日的薪金。

確診3天後遭解僱 5子女與母親唯一經濟支柱

判詞並強調,事主與答辯人家庭有良好關係,也勝任工作,卻在確診危及性命的癌症3天後,突然遭到解僱,對事主造成沉重打擊,由於事主已在答辯人家庭工作15個月,法庭接受事主會因此感到被背叛,特別當她處於非常脆弱及有壓力的狀態。

法庭亦接受申請人指事主遭到解僱後多次哭泣、難以入睡及進食,事主更是其5位7至16歲孩子和年長母親的唯一經濟支柱,遭到解僱導致她承受嚴重情緒困擾和財政壓力,而事主終此一生都不曾獲得答辯人的道歉,加上答辯人在解僱信列明事主醫療狀況,導致事主極為困難取得工作簽證,亦導致她沒有資格繼續接受香港的公共醫療服務。

鑒於事主家鄉的醫療資源有限,加上菲律賓各大城市的醫療費用高昂,考慮到事主已罹患晚期癌症,她選擇在香港盡快接受私營醫療服務實屬合理。根據案例指評估賠償時,事主獲得的慈善基金等協助不應被計算在內,因此就事主已支付的私家醫院醫療費用,與公營醫療服務費用之間的差距,申請人亦有權就此申索。

判詞最後裁定,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33,367元收入損失、12萬元精神損失費、98,286元醫療支出。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凌依楠
申請人:Mary Ann Allas Pereira,死者BABY JANE TEODORO ALLAS的遺產管理人
答辯人:JAMIL BUSHRA
案件編號:KTCC47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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