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申禁制《願榮光歸香港》|國安法官質疑沒釐清禁令對象 律政司澄清不包「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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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周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指公眾人士不得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歌詞、與改編本,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使《願榮光》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高等法院今午(12日)開庭處理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質疑律政司未有清晣釐定禁令對象,要求律政司釐清禁令對象不包括全世界(not to include the world)。律政司澄清指禁令並非針對全世界,只針對正在傳播《願榮光》歌曲及干犯有關行爲的人。陳官又關注,禁令對象現時不包括禁令生效後才犯禁的人,律政司最後表示需時釐清禁令對象。案件押後至7月21日正式審理。

法官陳嘉信甫開庭關注,律政司在入稟狀中僅指禁制令對象(即被告人)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未有清晣指出被告身份,故要求律政司釐清禁令對象不會包括全世界(not to include the world)。

律政司指禁令對象是正在干犯入稟狀中4類行為者

律政司澄清,禁令對象並非全世界,而是現時正在干犯入稟狀中4類行為的人士,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1條;或使《願榮光》或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或者暗示香港是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具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以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至於禁令生效後干犯的人士,則要視乎事實及證據,判斷是否屬持續行為(continuous)。

陳官追問,若有人在禁令生效前沒有任何相關行為(did nothing),禁令生效後才干犯,他們是否受禁制令所限?律政司回應指,有關人士亦包括在內,並釐清指禁令對象是「正在干犯及有意圖干犯」(conducting and intending to conduct)的人士。陳官直言感到驚訝,質疑上述定義仍排除了禁令生效前沒有任何行為、生效後才犯禁的人士。律政司代表最終表示,有需要再釐清被告身分,需時再索取指示。

送達禁制令方法包括在灣仔分區警署報案室貼二維碼

陳官另關注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相關文件,律政司建議在政府、警察、律政司官方網站發布禁制令文件,並在灣仔分區警察報署室張貼可連結至相關文件的二維碼;陳官最終批准有關做法。

陳官最終押後案件至7月21日正式審理申請,預料屆時將釐清禁令內容。

此外,記者曾向出庭的律政司代表查詢其身分及職銜,但不獲回應。律政司代表散庭後獲警員護送離開法庭,最後乘坐駕離開。

根據入稟狀,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在網上媒體或平台上,以廣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不論是其旋律、歌詞或與歌曲相似的改編本,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入稟狀又指,原告要求禁制被告在網上傳播《願榮光》,使《願榮光》或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或者暗示香港是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具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原告又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入稟狀並列出了32條Youtube連結,當中包括不同版本、語言、由不同人士所演唱的《願榮光》,要求被告或任何人須立即採取行動,停止傳播。

有關上述禁制令之政府新聞公告:
特區政府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禁止與一首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
原告:律政司司長
被告: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
案件編號: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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