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署前工程師涉騙94萬房津租自己物業 事隔卅多年被廉署起訴 控方指被告用空殼公司及親戚做董事買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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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政府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他涉嫌在30年前利用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文件,訛稱在一個出租物業沒有經濟權益,騙取政府房屋津貼共逾94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不認罪,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指,被告藉成立一間空殼公司,並安排由他人擔任股東及董事,以公司名義買入住宅單位後,再申請租屋津貼。被告訛稱自己沒有該租用單位的經濟權益,誤導政府向他批出合共94萬元租屋津貼。

被告1995年晉升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

被告鄭偉雄(64歲),2019年被廉署拘捕,今無律師代表,自行出庭應訊。他被控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控罪指,他分別於1989年、1991年及1993年, 作為代理人(即香港政府的屋宇裝備工程師),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使用關於柴灣杏花邨一租用單位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時,在要項上載作虛假陳述,訛稱自己就該租用單位合資格申領自行租屋津貼,並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香港政府。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在1984年加入機電工程署任職屋宇裝備工程師,並在1995年晉升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均有資格申請政府自行租屋津貼。自行租屋津貼列明,申請人不得就本人及或其親屬擁有,或享有經濟權益住所申請;另申請人及或其親屬若是一間公司擁有人、董事/股東,或他們擁有該公司直接或間接權益,該公司的住所都不能申請租屋津貼。

安排空殼公司買入單位 再租住申領租屋津貼

控方指,被告在1989年向其建築署同事朱琰光透露,決定購買一單位並申請自行租屋津貼。被告清楚他不能在單位中享有經濟權益,故他其後成立一間名為「自勝有限公司」的空殼公司,安排由他人擔任股東及董事,再買入一個住宅單位。最終被告安排其親戚鄭煥超及同事朱琰光成為公司董事,另借用其大舅的住址,作為「自勝」的公司註冊地址。

在由被告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中,該單位看似由朱購買,其後被告再安排由朱代表「自勝」正式簽署買賣合約。單位首期、成立「自勝」 公司各項費用及150萬購買單位的費用,均由被告全數支付。控方指,單位在1989年10月1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間租予被告,而被告一直是該單位的實際擁有人,及對「自勝」持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和最終擁有權。

被告申領租屋津貼期間 沒持空殼公司股份

控方指,被告及妻子在1995年獲分配「自勝」股份,1999年二人成為公司股東。分配和轉股事宜由被告安排,朱沒有在過程中收取款項。而涉事單位則在2002年以305萬出售。

控方指,被告在1989年、1991年及1993年提交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時,均在要項上載作虛假陳述,即訛稱自己就該租用單位沒經濟權益,他是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香港政府,使政府向他批出合共942,834.1港元的租屋津貼。

被告將爭議他雖曾協助堂兄/弟鄭煥超以公司名義購入單位,而他僅以租客身分租住該單位,並就該單位無任何實際擁有權或經濟利益,故當時向政府申請租屋津貼。

審訊午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彭亮廷
被告:鄭偉雄
控罪: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案件編號:DCCC9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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