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制派KOL高松傑早前疑發布他在西九龍法院內淫審處門前的自拍照片,並在帖文中表示:「一早去到法院任審裁委員履職」。本刊前日向司法機構查詢,司法機構昨(10月1日)回覆指:「事件已交警方處理,司法機構不作評論。」
司法機構並在回覆中,附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之罰則,及《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之罰則,違者可遭監禁。
高松傑發布相關照片後,即日已刪除帖文,惟相關帖文已被截圖及在網上流傳。司法機構昨回覆本刊指,事件已交警方處理,司法機構不作評論。
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 法院大樓多處已張貼告示作提醒
司法機構續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任何人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或發布該等紀錄(包括其複製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
司法機構再指,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654章)第26條和27條,任何人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其複製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0,000元。
司法機構最後強調,已在法院大樓多處張貼告示,提醒法庭使用者有關規定,如懷疑任何人違反規定,會按實際情況適當跟進,包括按需要轉介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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