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被社署「釘牌」的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2014年多次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因受害人不宜作供而獲律政司撤控。涉事女院友於2018年由母親代為入稟區域法院索償逾134萬元,案件今(25日)在土地審裁處(暫代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張健華自行陳詞指,康橋一方作為他的僱主「應該要負大部分責任囉,佢3分2,我3分1咁樣」。此外,康橋一方爭議DNA報告結論牽涉專家意見,法庭應給予不同比重,惟原告方指即使退一萬步,法庭仍可根據數據自行得出結論。法官黃若鋒聽畢各方陳詞,將於明年3月底前頒下裁決。
原告為性侵案女事主,她由母親代為入稟;案件原有3名被告,即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智友集團有限公司,不過原告方在開審後正式與智友集團達成和解,餘下張健華及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受審。
張質疑民事法庭不應處理刑事案議題
各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沒有律師代表的張健華補充指,原告向次被告繳交住宿等費用,本案而言「佢交錢畀邊個就告邊個」。法官黃若鋒關注,張認為應如何分擔責任?張直指:「佢真係我嘅僱主,應該要負大部分責任囉,佢3分2,我3分1咁樣。」
張健華續指,在刑事審訊階段,律政司已表明沒有證據指控他,「民事法庭唔應該處理刑事案嘅議題囉」。張又言,在涉及性侵的議題上,「都要有法律原則,都要有個女性出嚟話」,即遭黃官打斷謂:「我明,當然最後同唔同意你係另一個問題。」
康橋一方指原告沒申請DNA報告呈堂
原告方大律師謝祿英早前在開案陳詞指,若所有證供均指向張健華曾性侵原告,作為時任院長的張已違反謹慎責任和信託責任,僱用張的康橋之家亦有「轉承責任」,謝祿英今引用案例指涉事者的僱主須賠償10萬元。
另外,原告方及康橋一方在庭上爭議DNA報告結論的呈堂性,謝祿英引述報告內容指,就張健華辦公室垃圾桶尋得的兩張紙巾(底、面各一張),有混合張及事主DNA的可能性,放於最底的一張比率為「10的21次方:1」即「90垓」,置於面的一張則為「10的15次方:1」即「95千兆」,換言之結論是紙巾載有的DNA很大機會屬於張健華及事主。
代表次被告、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大律師梁俊曄認為上述結論屬「專家意見」,原告方應向法庭申請將之呈堂,但原告方沒有這樣做,似乎會對次被告造成不公,盼法庭就事實及意見給予不同比重。黃官遂指出,張健華不爭議報告的結論,「只不過話結論唔可靠,因為有人屈佢」、「唔知點解自瀆嘅紙巾會去咗嗰度」。梁俊曄重申結論牽涉個人意見,法庭不應直接依賴。
謝祿英則指,報告提及的是可能性的考量,「所有DNA報告都係咁撰寫」,即使退一萬步,當康橋一方所言站得住腳,法庭仍然可根據報告列出的數據自行得出結論,毋須倚賴康橋一方爭議的這一句。再者,被告方從來無提出爭議報告的任何一部分,甚或就此傳召證人,現時法官席前並無證據可以動搖報告結論,有關結論顯然穩妥。
法院:土地審裁處(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黃若鋒
原告:事主由母親代為入稟
被告: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智友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DCPI648/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