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巴基斯坦裔律師 2020 年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在尖沙咀警署遭警員不當對待,包括電梯內被推撞及「撳膊頭」。警方調查後,控告他誤導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罪脫。律政司今(12日)覆核裁決,指被告作供後期才提出「撳膊頭」一事,而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缺失1 秒,警員不可能在如此短時間內作出有關行為。裁判官溫紹明休庭考慮後維持原判,指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法庭不能完全否定被告說法可能是事實。辯方申請訟費獲批。
被告周祖樑 Chaudhry Muhammad Kamran(42 歲),被控於2022年12月3日在灣仔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長袁敬新。
控方陳詞指,裁判官溫紹明將警員的庭上供詞,與當日在場的旁遮普語翻譯員的供詞比較後,認為兩者內容有差異,從而質疑警員的可信性並拒納其證供,這做法並不合理,因為相關內容並未受交叉盤問驗證,屬傳聞證供,可信性成疑。
質疑被告作供後期才提出 升降機內被警員撳膊頭
此外,被告聲稱在警署升降機內被警員「撳住」膊頭。但控方質疑他於庭上作供時,一直沒有提及此事,直至盤問後期被問到有沒有補充,他才指出有關事件。加上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缺失1 秒,警員不可能在如此短時間內,舉起雙手「撳住」被告膊頭,並且完全放下。
溫官早前裁決指,被告事發時情緒激動,或因個人偏見而誤會和誇大警員的動作,不是有意誤導警員(投訴警察課),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惟控方陳詞指,雖然被告表示事發時感覺不好(did not feel good),但這僅指他身處訓示室時,被多名警員包圍時的感受,而他承認升降機事件發生後,已平伏情緒。即使他當時情緒仍然激動,事發後9日去投訴警察課時,按理亦已平伏。但他投訴時,卻作出不準確的描述,反映他是有意誤導警方。
指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不肯定沒發生
辯方回應指,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離開升降機後,立即要求警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並堅持去醫院驗傷。如果沒有發生「撳膊頭」事件,這樣做反而暴露他說謊,反問:「如何能夠不相信他呢(How can he not be believed)?」
溫官休庭考慮半小時後,維持原本的裁決。他解釋稱,從來沒有依賴翻譯員的證供,拒納警員證供的原因是,其說法與另外兩名被投訴警員的說法不一致,認為警員沒在庭上說出所有真相。
至於缺失的閉路電視畫面,溫官認為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法庭不能完全肯定該事件沒有發生,也不能否定被告說法可能是事實。
法庭: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溫紹明
被告:周祖樑 Chaudhry Muhammad Kamran
控罪: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ESCC1147/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