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爭取承認同性婚姻終極上訴 法官3比2裁定政府沒提供替代途徑屬違憲 但一致裁定不承認本地和海外同婚沒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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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7人初選案」現正被還柙的社民連前副主席岑子杰,於2013年在美國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惟有關婚姻關係不獲香港承認。岑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被判敗訴,他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直接要求政府承認本地同性婚姻。終審法院今(5日)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不承認本地和海外同性婚姻沒有違憲;至於沒有提供同性婚姻以外的法律框架一點,終院以3比2多數裁定政府違憲,岑子杰上訴部分得直。

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指出,缺乏法律認可,一直被視為針對同性伴侶的歧視和侮辱,亦為他們帶來生活困難,而當同性伴侶為平權提出訴訟,往往要將私生活揭示人前,同時要承受壓力和訟費,這已可被視為對其私生活的任意干預,政府唯有訂立婚姻的替代途徑,例如民事結合,方可確保同性伴侶的私生活依法得到保護。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提出完全相反的意見,認為岑方所要求的替代途徑,本質上與同性婚姻無異,重申《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並不認可同性婚姻,這種為同性婚姻提供「後門」的論點,必然不可能成立。張官直言,即使不少人認為立法認可同性婚姻,不止關乎同性伴侶的福𧘲,也關乎香港作為多元國際都市的地位,但這不代表認可同性關係可被視為一種憲法權利。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上訴方為岑子杰,由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𤋮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代表。

岑子杰一方早前提出3項爭議點,包括:

。剔除同性婚姻權是否違憲

。法律上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徑是否違憲

。以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缺法律認可 被視為對同性伴侶歧視和侮辱

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不承認本地和海外同性婚姻沒有違憲;至於沒有提供同性婚姻以外的法律框架一點,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同意岑方立場,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相反意見,故終院以3比2多數裁定岑方就有關爭議上訴得直。

同意岑方立場的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首先指出,現行法律認可穩定長遠的愛情關係必須得到保障,並為異性伴侶提供婚姻選項,附帶一系列權利和義務,但擁有同等長遠穩定關係的同性伴侶,在香港就沒有這個選項或其他替代方案。

李義和霍兆剛認為,撇除替代方案所保障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認可同性伴侶的關係存有內在價值,例如民事結合,可成為正常化同性關係的唯一渠道。判詞又指,缺乏法律認可,一直被視為對同性伴侶的歧視和侮辱,也為他們帶來不同的生活困難,例如若其中一方要入醫院,另一方可能不獲准探訪或參與任何治療決策,導致法院需要逐一處理每項爭議。判詞強調,這不代表一個法律框架可以排除未來一切訴訟,但至少框架能夠提供一個起點,協助解決各種爭議。

須透過訴訟爭權利 同性伴侶私生活受任意干預

李義和霍兆剛亦同意岑方指,缺乏法律框架,變相窒礙上訴人享有私生活的權利(《人權法案》第14條)。判詞指出,當同性伴侶為爭取權利提出訴訟,需要將個人生活揭示於公眾眼前,同時要承受訴訟帶來的壓力、不確定性及高昂訟費,已可被視為對於他們私人生活的任意干預(arbitrary interference),並強調唯有訂立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徑,方可確保上訴人與其伴侶的私人及家庭生活依法得到保護。

律政司早前力陳,民事結合本質上等同同性婚姻,《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已明文規定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結合;基於「特別法優先(lex specialis)」原則,法庭必須優先考慮更具體的法律,故岑方不可另以「平等權」或「私生活權」為基礎,指同性伴侶應享有婚姻權。

李義和霍兆剛在判詞中反駁,岑方從未要求替代途徑必須附帶與異性婚姻同等的權利,僅要求法庭作出公開聲明,裁定政府沒有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確認同性關係及其權利,故此「特別法優先(lex specialis)」原則並不適用。

同性結合替代框架 可參考英澳紐等地法律

判詞引述《人權法案》第14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強調條文不止保障享有私生活不被干擾的權利,更享有私生活得到保護的權利,故政府有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訂立婚姻外的法律框架。

對於律政司指替代途徑附帶的權利過於空泛、無法實行,李義和霍兆剛指出,即使政府有積極義務訂立框架,也接納針對需要包括哪些權利或如何執行等問題,立法機關最終仍有不少空間斟酌。判詞又指,同性結合的法律框架存在不少可能性,實際如何執行可參考英國、澳洲昆士蘭及紐西蘭等地的法律;鑑於上述原因,他們認為律政司就框架無法實行的觀點,屬毫無根據。

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同意並接納李義和霍兆剛的所有觀點。

張舉能:替代框架為同婚「走後門」 法律上站不住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的觀點則與上述3名法官完全相反。張舉能認為,岑方要求的替代法律框架,本質上與爭取同性婚權無異,「The law looks at substance, rather than form(法律要看本質,而非形式。)」張官重申《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不認可同性婚姻,這種試圖為同性婚姻提供「後門」的論點,必然不可能成立。

對於《人權法案》及《歐洲人權公約》,張舉能亦有不同解讀,指出「防止干預」與「在沒有干預的前提下立法」並不相同,而不受法律認可本身並不屬「干預」。張官直言,他無意淡化同性伴侶所面對的生活困難,但即使同性伴侶往往需要訴諸法院才可享有異性伴侶的權利,同樣不構成一種干預,只反映《人權法案》只提供免受干預的保障,而非提供一切便利和保證。

張官強調,就現行法律能否認可及保障同性伴侶表達意見,並非法庭的角色,而是政府及立法機關的角色;即使不少人認為立法認可同性關係,不止關乎同性伴侶的福𧘲,也關乎香港作為一個多元國際都市的地位,但這不代表可將這種認可被視為一種憲法權利。

常任法官林文瀚同意張舉能的觀點,但他認為不斷對同性伴侶施加要求或規定要他們透露私隱資料證實關係,屬於一種任意干預,故政府有責任提供保障。然而,由於岑方無法提出如繼承權等「核心權利」如何保障同性伴侶的私生活,林官不認同「核心權利」是立法認可同性關係的必要條件。

反對岑方觀點: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
同意岑方觀點:
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
即使同性伴侶往往要訴諸法院才可享有異性伴侶的權利,這不構成一種干預,只反映《人權法案》只提供免受干預的保障,而非提供一切便利和保證。當同性伴侶為平權提出訴訟,需要將私生活揭示人前,同時承受訴訟的壓力、不確定性及高昂訟費,已可被視為對私生活的任意干預。
岑方要求的替代法律框架,與同性婚姻無異,而法律不認可同性婚姻,這種論點如為同性婚姻「開後門」,不可能成立。岑方沒有要求替代途徑附帶的權利,必須與異性婚姻一致,僅要求法庭聲明政府沒有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確認同性關係及其權利。
同性伴侶不受法律認可本身,並不屬對其私生活的「干預」,《人權法案》只保障免受干預,政府沒有義務為此立法訂立替代框架。《人權法案》條文不止保障享有私生活不受干預的權利,更享有私生活得到保護的權利,政府有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訂立婚姻外的法律框架。

政府須於2年內 訂立同性婚姻以外替代框架

就是次裁決結果,終院下令訟訴各方於3星期內提交書面陳詞,處理救助及訟費安排,法庭將以書面處理有關命令,而政府必須在最終命令頒下之後的兩年時限內,為同性伴侶訂立婚姻以外的替代法律框架,並提供合適權利和義務,以滿足法定要求。

法庭:終審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顯義
上訴方:岑子杰
答辯方:律政司司長

法律代表
岑子杰: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𤋮、大律師黃宇逸
律政司: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
案件編號:FACV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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