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衝突|居民圍警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洩不明氣體 13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3人開審前認罪准保釋押後3.2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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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屯門有市民集結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附近,抗議基地疑有不明氣體洩漏,結果遭警方驅散,防暴警更一度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搜查,期間曾命令居民跪地抱頭。警方當晚拘捕多人,其中26人先後遭起訴「非法集結」、「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律政司早前以案情嚴重為由,合併案件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13人較早時認罪,涉及餘下另外13名被告的案件今(10日)開審,開審前再有3人認罪。其餘不認罪被告,控方開案陳詞指他們均在大興行動基地附近被追截或截查,惟當中僅提及1人被傳媒拍下現身集結現場,另1人則曾在警方錄影會面中,承認曾身處行動基地外圍,以「為任何有需要嘅年輕人提供支援」。

13名被告及案發時年齡,分別為何明軒(27歲)、李志斗(24歲)、周沛華(21歲)、陳達富(26歲)、何奕恆(21歲)、李嘉熹(24歲)、陳家朗(20歲)、吳嘉俊(38歲)、許諾(20歲)、14歲男生、鄧姓男生(17歲)、梁文健(23歲)及陸俊恆(19歲)。

3人審前認罪 被指穿黑色裝束及攜噴漆、防毒面具

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其中7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三被告周沛華另被控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即管有兩包膠索帶,控罪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控方沒解釋原因;次被告李志斗另涉一項「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他今承認此項控罪。

3名被告包括首被告何明軒、第7被告陳家朗及第10被告17歲男學生(案發時14歲),則在審前認罪,3人各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法官裁定他們控罪成立;何另被起訴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以及陳被控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法庭將於3月24日下午處理他們的求情,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庭上播片段 案發時有撐警者在場集結 擴音器叫口號

3人承認的案情指,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網上號召圍攻警方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兩日前在該處進行催淚彈訓練。晚上8時許,約200名示威者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有人大喊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另有人用激光照射看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另一群支持政府的示威者亦集結在行動基地,以擴音器叫喊反對口號,庭上播片顯示有人高呼:「支持警察,嚴正執法,香港曱甴,時代垃圾。」

警方曾用擴音器要求兩群示威者散去,指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展示藍色警告旗。未幾,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而良運街示威者則沒有理會警告,警方再次舉藍旗警告,並提醒示威者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不可使用蒙面物品。其後示威者行動升級,有人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亦有人干擾交通燈,警方遂向示威者集結之處推進,期間以「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拘捕3名被告。

3認罪被告被截停時 以物品遮蓋臉部

案情續指,偵輯總督察溫景亨在良運街建生邨商場內,發現首被告何明軒跑向商場後方走廊。何被截停時全身黑色裝束,臉部用灰色口罩遮蓋,其背包內有5罐噴漆、箱頭筆、一捆帶有示威口號的海報及頭套等物品。

而警員18309追截跑入逸生閣大堂升降機內的示威者時,發現第7被告陳家朗。陳並非該大廈住戶,閉路電視拍攝到他進入大廈時,用黑色頭套遮蓋臉部,手中拿著一副護目鏡,並從一名男子手中拿取一個防毒面具。

高級警司梁廣健則在當晚發現第10被告連同其他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從大興行動基地跑出來,故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將他們截停。第10被告當時戴著深藍色鴨舌帽、手套等,臉部以一條黑色圍巾遮蓋,頸部掛著一個防毒面罩。

有被告警誡下認在場 「為有需要嘅年輕人提供支援」

至於同案另外10人,則否認非法集結,其中5人另否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當晚針對大興基地的集結進行掃蕩,分別在建生邨商場中庭位置、逸生閣大堂、建生輕鐵站及社區會堂外追截10人。有人被捕時身穿全黑裝束,其中被告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及許諾,分別以外科口罩、黑色圍巾及頭套遮臉。此外,警方亦在各被告身上,檢取不同物品,包括殖民時代香港旗、美國國旗、金屬伸縮棒、防毒面具、生理鹽水及膠索帶等。

控方續指,由《香港電台》拍攝的片段,拍到第9被告許諾曾出現在良運街集結範圍。另第6被告李嘉熹在則警誡會面下,承認曾身處大興行動基地外圍,並自言在場是「為任何有需要嘅年輕人提供支援」。

今早開庭時,有兩名被告遲到,其中第7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就解釋被告「去錯西九龍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聞言即怒斥:「第二次㗎啦喎⋯⋯唔明點解一次又一次去錯地方!」另第5被告的的大律師,就解釋指被告因身體不適而遲到。謝官就揚言,被告遲到已違反保釋條件,並警告各被告須準時出庭,並明言「再有人遲到我就撤銷擔保,聽唔聽到?」案件明早續審。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控罪: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1)(3)條)、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禁止蒙面規例》第3(1a)(2))、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入境條例》第17C(3)條)
被告:何明軒、李志斗、周沛華、陳達富、何奕恆、李嘉熹、陳家朗、吳嘉俊、許諾、案發時14歲男生、鄧姓男生、梁文健及陸俊恆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許俊聲、大律師羅紹軒
案件編號:DCCC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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