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停播的《頭條新聞》於2020年被通訊局裁定污衊和侮辱警方等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港台工會及記者協會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裁定工會部份勝訴。雙方其後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4日)頒下裁決,裁定港台工會及記協的部分上訴得直,通訊局須撤銷警告。
上訴庭認為,通訊局裁定「無品芝麻官」節目內容沒足夠事實基礎時,沒有提出理據;裁斷「驚方訊息」不符事實時,也沒有回應港台所指節目旨在以諷刺方式表達公眾關切,直言此做法是「一個根本性錯誤」。
與訟方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另一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有關節目是否有充分事實基礎,上訴庭一致裁定工會方勝訴;就節目內容是否辱警,上訴庭以2比1裁定工會方勝訴,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詳見另稿)。
同意個人意見節目 受《電視節目守則》規限
案件牽涉《頭條新聞》中的兩環節,分別為「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原審法官周家明於2022年就司法覆核頒下裁決指,「無品芝麻官」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並沒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至於「驚方訊息」,原審則指導致警方受到侮辱或憎恨,故屬違反《守則》,認為通訊局的裁斷正確。港台工會、記協及通訊局,其後分別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
本上訴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今頒下書面裁決。上訴庭認為,即使節目以虛構人物表達意見,並以誇飾及戲劇化為表現手法,但內容圍繞時政、觀點亦具價值取向,遂接納通訊局將《頭條新聞》歸納為個人意見節目,受《守則》規限。
規定盡力確保資料準確 沒抵觸言論自由權利
上訴庭又指出,《守則》規定港台「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資料準確,並非要求絕對準確,而是要求播放節目前核查內容準確性,故當中並沒抵觸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由於相關核查責任僅涵蓋事實陳述內容(factual content),並不包括個人觀點部分,故上訴庭認為,局方在處理投訴時,必須先清楚區分兩者。
就「無品芝麻官」方面,工會及記協一方早前陳詞指出,當時已有傳媒報道政府向醫護及警方分配的防護裝備不合比例,節目中稱警方「大把(口罩)」,是基於公眾對醫護裝備短缺的擔憂的合理推斷,並以誇張幽默的手法表達出來,旨在達致戲劇效果,而非斷言陳述的真實性。
上訴庭認為,通訊局裁定該節目內容沒有足夠事實基礎時,將「(大把口罩)有得剩」界定為事實陳述,但沒有提出理據,也沒考慮相關內容是否基於社會環境的合理推斷、或反映公眾的疑慮及情緒。此外局方處理投訴的程序亦屬不當,應先清楚區分節目中的事實內容和個人觀點,然後邀請港台回應,並於裁斷時交代背後理據。因此,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指,有關違規的裁斷站不住腳。
取消徒步行咇屬事實 傳媒報道公眾擔憂
至於「驚方訊息」環節,通訊局裁定當中提及警方「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不符事實。工會一方陳詞時指出,警方於2020年「取消徒步巡邏」的說法屬實,並如同傳媒報道,公眾對該做法的擔憂漸增,節目只是以諷刺方式表達公眾關切,因此事實準確性的要求並不適用。
上訴庭認為,通訊局有權決定警方「全面取消徒步巡邏」是否屬實,法庭不宜介入。惟局方裁斷時沒有回應港台所指,有關節目旨在以諷刺方式表達公眾關切,直言「這是一個根本性錯誤」,遂裁定局方指節目違反事實準確性的結論不成立。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區慶祥
與訟方: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通訊事務管理局
法律代表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大律師譚俊傑
通訊事務管理局:資深大律師陳樂信
案件編號:CACV579/2021、CACV5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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