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尖沙咀一地盤於2022年11月8日發生致命工業意外,鋼筋牆倒塌擊中一名正在工作的工人。涉事兩分判商否認「東主的法律責任」及「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傳票罪,去年經審訊後罪成,兩名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暫委法官王詩麗今(6日)於高等法院聽取雙方陳詞。
上訴方指,其中一名上訴人為工程「三判」,對於地盤沒有管理權,不屬控罪所指的「東主」,另一上訴人是「二判」公司,於原審控罪中只有連帶責任。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方對東主的定義過於狹窄,「三判」根據總承建商給「二判」的指示提供人手,必然對工作有控制及管理權。
此外,對於上訴方另指原審時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沒有設置安全系統等指引,解釋稱地盤工作「用口講都得」,不一定以文件溝通,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有關工程需要在鋼筋結構的高處進行,當時鋼筋結構尚未完成,一般人都知道有危險,但事發時未見上訴人對於工程有任何施工方案或風險評估。
王官聽畢雙方陳詞,指「需要長時間考慮」,暫不作裁決,稍後將頒布判案書。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衞安工程有限公司及陳洪倫,答辯方為律政司。上訴人於原審被控「東主的法律責任」及「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上訴方指,涉事地盤的總承建商為實力工程有限公司,於原審時已承認控罪,衞安工程為負責消防工程的「二判」,陳洪倫則是倫記有限公司的東主,倫記受衞安工程聘用,屬工程的「三沙」(即「三判」)。案發時,陳洪倫與事主黃嚴然正在一幅鋼筋牆上安裝消防水缸的炮筒。
「三判」一方:話就話係僱主,好多只係勞動工作
上訴方指,上訴的其中理據是陳洪倫是否符合控罪中「東主」的定義。原審時,陳洪倫被指作為東主聘用事件中的死者黃嚴然,但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系統,而衞安則因同樣身為地盤的東主而有責任。
上訴方續指,原審裁判官基於陳洪倫可以決定工程中用來固定炮筒的材料及方法,又可以自行或要求紮鐵工人移動鐵枝,因此認為陳對涉事工程有「絕對的管理和控制權」,因此屬於東主。不過,上訴方認為陳當時只是將炮筒搬到指定位置,就地以鋼筋鐵枝固定,只是進行「勞動工作」(manual work),並表示:「上訴人(陳洪倫)話就話係僱主,但其實地盤去到『三沙』、『四沙』,好多只係勞動工作。」
上訴方引用案例指,東主需要對地盤有管理及控制權,繼而指陳雖然是死者的僱主,但不是東主,要判斷一個人對地盤有否管理及控制權,需要視乎該人進入地盤的身份。案發時,陳及事主都是以衞安的「牌頭」工作,安全培訓亦由衞安提供,「喺人哋地方做勞動工作,又點算有管理權呢?」
上訴方同意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衞安屬於東主,其責任比陳更大,但原審時卻指陳是東主,衞安因為聘用陳而負上連帶責任。不過,上訴方稱,若王官裁定衞安有直接責任,便會對兩名上訴人不公,因為「成個控罪會唔同晒,審訊嘅方向會唔同咗」,證據會因此有所不同。
被指沒安全系統指引 上訴方:地盤不一定文件溝通
上訴方續指,另一上訴理據是原審時控方並未成功證明陳未有設置安全系統。上訴方引述控方於原審指,工程在未完成的鋼筋結構進行,可以預視倒塌風險,但陳未有作出安全風險評估。上訴方力陳,地盤工作不一定以文件溝通,「用口講都得㗎嘛」,又質疑控方「有咩證據話第二上訴人(陳洪倫)無做安全風險評估呢?」上訴方又言:「唔能夠話因為有人做咗啲唔合安全嘅嘢,就話無一個安全系統。」
上訴方另指,控方的職業安全專家除了提出工程前要先批出「安全工作證」,工作前要判斷施工現場的結構是否安全及適合以外,沒有給予具體建議,質疑:「咁呢件事係邊個做呢?必然係大判。」又指陳洪倫,甚至衞安,均沒有資格或知識去判斷鋼筋結構是否安全,「你要求一個勞動工人,去挑戰返唔止上一級,係挑戰大判,點可以做到?」
分判安排人手及確保完工 律政司方:必然有管理權
律政司一方陳詞回應,指上訴方對東主的定義過於狹窄,指出控方案情是陳聘請事主到現場安裝水缸,而陳根據總承建商給予衞安的指示提供人手,並確保於「三工」內完成,因此陳必然對安裝工作有控制及管理權,絕不是如上訴方所指,只是勞動工作,而有關工程需要在鋼筋結構的高處工作,絕非不需要系統的工作。
律政司一方續指,事發當日未有見到陳對於安裝炮筒的工程有任何施工方案或風險評估,原審時辯方提供的唯一證據,是一份只適用於一般安裝情況的通用風險評估書,但案發地點屬於臨時結構。王官一度詢問:「如果通用(風險評估)都需要指引,(臨時結構工程)咁technical係咪都需要呢?」律政司一方同意,指當時鋼筋結構尚未完成,「一般人都知道有個危險性喺度」。
律政司一方再指出,原審證供顯示事主安裝炮筒時有移動鋼筋的行為,但無人阻止,「如果有安全工作系統嘅時候,死者又點會做呢啲危險嘅行為呢?」並指在本案中,未有看見任何一個工作系統被實施。
王官聽畢雙方陳詞,指「需要長時間考慮」,暫不作裁決,稍後將頒布判案書,準備判詞時若需進一步協助,會給予雙方進一步指示。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詩麗
上訴方:衞安工程有限公司、陳洪倫
答辯方:律政司
案件編號:HCMA143/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