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房協安老院舍地盤致命工傷 42歲電工死亡 承建商及僱主等認24張傳票罪 其餘15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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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協將軍澳樂頤居安老院舍地盤前年發生致命工業意外,一名42歲電工在工作時暈倒,其後不治,地盤承建商等3間公司,以及僱用電工的男子,被票控合共39張傳票,案件原定今(1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經控辯雙方商討後,4名被告透過法律代表承認合共24張傳票,其餘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案件明續,控方將讀出承認案情。

部分控罪指稱,涉事地盤藥物房的接線盒內、從天花懸吊的電線未有絕緣,被告亦無採取足夠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導體或儀器意外地變成帶電,以及防止有人從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

本案共有39張傳票,4名被告分別為: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王崇輝。

控罪日期為2023年12月5日,部分日期為12月5日或前後,涉事地盤位於新界將軍澳坑口培成里2號樂頤居1樓。控罪詳情提及,「信誠營造」為地盤承建商,「偉成設計」及「聯訊電業」則為地盤之工業經營、即建築地盤的東主,死者何俊霖由王崇輝僱用。

未採足夠措施防電力危險等

其中「偉成設計」、「聯訊電業」及王崇輝均被票控「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等罪,指涉事地盤藥物房的接線盒內、從天花懸吊的啡色電線未有予以絕緣,及在有需要時進一步加以有效保護,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發生電力危險;另沒有採取足夠預防措施,包括防止任何導體或儀器意外地變成帶電,從而確保工作可在沒有不當電力危險的情況下進行。

上述3名被告亦未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即地盤藥物房內的金屬線槽及通風槽;以及確保金屬線槽及通風槽有適當和足夠的安全進出口,並已妥為維修等。

原傳召4控方證人兩無到庭

今早甫開庭,控方透露今天打算傳召首4名證人,而他們均為重要證人,講述案發時的情況,但得悉控方第一證人最快明天才回港,第四證人則未有到庭,亦聯絡不上,坦言若然沒有這兩名證人,「控方案情都有啲困難」,辯方亦指有需要盤問該些關鍵證人。案件今兩度押後,待雙方商討及讓控方索取指示。

再開庭後,控方稱雙方已達成協議,4名被告會承認合共24張傳票控罪,餘下的控罪則不提證供起訴。

各被告承認的控罪如下:

被告傳票控罪案件編號
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沒設有及展示告示

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

沒有確保工人使用防護眼罩或護屏
KTS 20067、20070、20071/2024
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東主的法律責任(兩項)

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

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

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

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
KTS 20072-20075、20077、20078/2024
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東主的法律責任(兩項)

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

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

沒設有及展示告示

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

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
KTS 20081-20087/2024
王崇輝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

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

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

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

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
未能確保防止未經許可的人進入其電力分站或開關房

未能有效地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KTS 20090-20093、20095-20096/2024
KTS 12498-12499/2024

案件明續,控方將讀出承認案情。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丘國新
被告: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王崇輝

傳票控罪:未能確保防止未經許可的人進入其電力分站或開關房、未能有效地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沒設有及展示告示、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沒有確保工人使用防護眼罩或護屏、東主的法律責任、導體未經絕緣及沒有加以保護、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

案件編號:KTS 12497-12499/2024、KTS 20063-2009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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