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合安向土審申延開業主大會 官質疑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 指合安對相關法例詮釋「荒謬、夾硬嚟」 押後明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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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業主今年4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向宏福苑的新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上月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延期發開會通知書,及延遲召開大會的日期。此申請的答辯人為宏福苑所有業主,合安今(1日)向土審單方面申請用替代方式送達申請,並透露1984個單位中,僅找到1601個單位的聯絡方法。

法官林展程直接質疑法庭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是次入稟兼替代送達的申請;他解釋,業主「有個好緊要嘅權利係要求開會」,管理人要在立法機關訂下的合理時間內,應業主要求召開大會,否則沒意思。合安方則認為,法例容許例外情況,如因疫情而延期,並指只要有好的因由,就可放鬆執行條文。合安方又指,由於管理人須在開會前發開會通知書,當法庭可延長發開會通知書日期,自然可延長召開會議的日期,惟林官一度指法例上沒有字眼作相關顯示,質疑合安的詮釋會否荒謬和「夾硬嚟」。

林官又指,土審早前批准合安成為屋苑的管理人,是因合安指稱可為業主提供專業意見及充分諮詢,故當時評估合安可聯絡所有業主,「聯絡唔到,唔好話專業諮詢」。他並追問合安如今找到什麼地方開會?合安回應,曾考慮大埔墟社區會堂,但無法應業主提出容納1000人及開會6小時的要求,林官就建議可安排場地轉播會議。

林官最後押後至明日下午3時頒布判決書,稱法庭在有權情況下,已盡量處理是次火災事宜,但如法庭無權處理則愛莫能助,又強調此情況「基本上史無前例」,但他會盡自己責任。【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道結集】

申請人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所有宏福苑業主;入稟狀指,在今年4月29日收到宏福苑業主以不少於5%業權,要求召開大會的書面要求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要求在收到業主要求的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合安則要求審裁處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考慮兩個延期申請,包括:

一,        合安申請將發出開會通知書的日期由5月13日,延期至土地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以及

二,        合安按《條例》須於收到業主書面要求的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合安同樣申請將會議延期至土地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

合安方確認在1,984單位中 只有當中1,601個單位之聯絡方式

合安今單方面向土審申請,用替代方式送達通知書給宏福苑所有業主,土審開庭處理有關申請。合安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陳詞,指已核實要求開會的5%業主之聯署,其名字與土地查冊資料相符,並確認在1,984個單位中,合安有當中1,601個單位的聯絡方式。

法官林展程另問潘熙,合安有否收到業主提出的反對通知書,潘指沒有,林官遂將法庭收到的反對通知書之副本,以及其他相關信件,一併交給合安方。

林官後質疑,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是次入稟;潘熙則認為需時與法庭討論,答案並不明顯。林官先指出,作為持有業權的業主,「有個好緊要嘅權利係要求開會」,而管理人須在合理時間應業主要求召開大會,否則沒意思;潘熙同意。

林官續指,立法機關已就發出通知書及開會的日子訂立相關期限;潘熙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此為合理期限,不過他引述《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0條「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指條文已包羅所有情況,法庭有權處理本案延期申請。

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0條「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條文包括:

(d)基於好的因由而將任何條例就以下事項所定的期限延長,不論該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

(i)任何通知的發出(不論該通知是否與任何法律程序有關); 

林官關注,潘熙認為「開會的權力」是實質權力(substantial right),還是程序上的權力(procedural right);潘熙認為是前者,但林官認為,相關條文是處理常規程序,質疑會否突然在(i)處理實質權力。

合安方力陳法庭如有權延長發通知書期限 自然有權延長開會期限兩者沒衝突

林官再提出,合安召開會議的期限為今年6月13日,故在開會議題上,合安尚未違反法例要求,問及合安是否不可在未違反要求的情況下,要求法庭給予時間。潘熙就指,當法庭可批准延長發出通知書的期限,條文賦予附帶權力,可延伸至批准延遲開會期限。不過,林官一度質疑此說法有些荒謬及「夾硬嚟」,因法例中沒有任何字眼指出,延長發出通知書的日期等於延長開會的日期。潘熙再解釋指,管理人須在開會前發開會通知,因此兩者等同。

林官遂質問,潘熙所指的「附帶權力」,可否與法例明文有衝突;強調法例明文寫出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延長發通知書的期限,但如果沒明文寫出法庭有權批准延遲開會期限,法庭不可以這樣做,因法庭並非立法機關。潘熙就重申,如果有權延長14日的發出通知書期限,自然有權延長45日內開會的期限,認為兩者沒有衝突。

潘熙並認為,法例容許在例外情況下,讓法庭有權延長開會時間,以處理例外情況,例如發生沙士、新冠病毒等疫情,或本案火災。林官續問,潘熙是否指只要有好的因由,就可以放鬆執行條文;潘熙確認,惟遭林官質疑其詮釋太多,認為「到最尾,要睇法例畀我咩power(權力)」,潘熙則認為詮釋毋需如此狹窄。

官表示明白找合適開會場地有困難 建議可參考土審安排提供直播場地

此外,林官指出,土審早前委託合安為宏福苑管理人,是因合安申請成為管理人時,聲稱擁有法律、會計、工程等支援網絡,可處理火災此複雜情況,為業主提供重要資訊及專業意見,業主可充分諮詢合安,故土審當時的評估,是合安可聯絡到所有人,「聯絡唔到,唔好話專業諮詢」。潘熙同意,並指證據顯示合安已執行一切可行的步驟。

林官表示,他會考慮申請,並明言法庭在有權處理的情況,已盡量處理與火災相關的案件,包括司法機構去年指火災案件有優先權,但前提是法庭要有權力處理,如無權處理,則「法庭愛莫能助」。

林官續表示,明白要找到容納1,000人開會的場地有困難,但關注在這些日子裏,合安找到什麼地方;潘熙回應,指業主要求容納1,000人的會議場地,以及在星期六日舉辦會議,而會議時間最少6小時,透露合安曾考慮大埔墟社區會堂,但並無辦法滿足上述要求。

林官指,他突想到是日勞資審裁處,亦安排兩個場地轉播土審聆訊的情況,認為合安或可參考有關安排,以直播形式安排更多場地。林官最後指,違反期限可以出於無辜或故意的意圖,未弄清楚違反原因時,不可指某一方有錯,或許他是日詢問的問題,會令人覺得他認為合安做得不好,惟他欲澄清,指由於是次為單方面申請,他需一併從宏福苑業主的角度思考,而是次情況基本上為史無前例,強調會盡自己的責任,並押後於明日下午3時頒布判決書。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道結集】


法庭:土地審裁處
法官:林展程
申請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答辯人:所有宏福苑業主
案件編號:LDBM7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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