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福苑發生五級大火後,有人涉自稱災民,於網上尋求金錢援助,有市民過數後發現被騙。32歲廚師以3,800元出售其Alipay戶口,而該戶口被用作處理逾6萬元款項,他早前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監11個月及罰款4,500元,他不服刑期,今(17日)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上訴方質疑刑期過重,亦指上訴人得悉其名字被捲入大埔火災詐騙後,即日前往警署,透過電子系統報案,其後在錄影會面和盤托出,認為上述構成自首,應獲減刑。
暫委法官張潔宜指出,報案內容並非指「我提供咗戶口俾人」,而是「支付寶被盜用身分證進行認證」,質疑道:「佢好似唔知道自己個戶口俾人盜用咁喎,我覺得呢個其實係有啲誤導性喎!」上訴方重申,被告僅為一名茶餐廳廚師,缺乏法律知識。
張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認為原有刑期過重,改判監7個月,但表明不接納上訴人曾自首,故不會就此給予額外扣減,張官稍後將頒布判詞。
上訴人湛樹成(被起訴時32歲,廚師)被控於2025年10月25日至11月30日之間,在香港與不知名人士,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HK)Limited帳戶內一筆共 64,886.45 港元的款項,其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上訴人以3,800元把戶口售予不知名人士 信戶口會用以接收非法資金
案情指,4名事主於去年11月29日於社交媒體平台Threads看見帖文,發文者自稱為火災受害者,招攬捐款,4人信以為真,通過「轉數快」轉賬共25,500元到涉案戶口,他們其後發現受騙並報警。
警方調查發現,涉案戶口由上訴人於2025年10月24日,上傳自拍照片及身份證開戶,戶口的紀錄顯示,款項存入後很快被提取,屬「鏡像模式」,戶口之後於12月1日被停止。上訴人翌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登記涉案戶口,並於10月在Facebook以3,800元把戶口出售予不知名人士,他當時相信戶口會用以接收非法資金。
上訴人獲朋友提醒發現被捲入詐騙 冒被捕風險網上以電子方式報案
上訴人由大律師霍健明、大律師謝勤發代表。霍陳詞時力陳刑期過重,並指上訴人不知道本案的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他沒有參與或認知,並非主腦,沒有處理過黑錢,其認罪基礎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而非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所提及的「知道」是黑錢。
上訴方又提到,上訴人去年12月2日獲朋友提醒,始發現「自己嘅名被捲入大埔火災嘅詐騙」,他感到震驚,在此前警方尚未接觸上訴人,上訴人冒被捕風險,同日晚上透過警方的「網上電子報案中心」報案,他其後被捕,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合作,和盤托出,認為上述均構成自首,並可獲減刑。
官指上訴人報案內容有誤導性 質疑錄影會面合作與自首屬兩回事
暫委法官張潔宜指出,上訴人以3,800元出售支付寶戶口,應他人要求提供身分證,再由上訴人自行認證戶口,他亦預料到戶口會被用作不法用途。然而,報案內容並非指「我提供咗戶口俾人」,而是「支付寶被盜用身分證進行認證」,質疑道:「佢好似唔知道自己個戶口俾人盜用咁喎,我覺得呢個其實係有啲誤導性喎!」
上訴方指,上訴人任職茶餐廳廚師,是一位「好簡單」及基層人士,沒有法律知識或接受相關教育,若然他見過律師才報案,「我同意一定有誤導」,惟當刻他尚未接受法律意見。
張官即指:「警方都有提醒啲人,唔好隨便將啲戶口借俾人賣俾人,唔係今時今日先發生嘅事嚟。」上訴方表示,並非每個人都必然聽過或留意,重申上訴人以其認知,「好不幸地用咗最簡單嘅陳述方式」,強調他在錄影會面表現合作,即遭張官質疑在錄影會面合作與自首屬兩回事。
上訴方續指,事實上,上訴人當晚前往旺角警署,使用警署內的電腦報案,張官即問:「點解唔直接走埋去同阿sir講?咪仲簡單。」上訴方解釋,是警員着上訴人使用電子系統,張官認為,若被告當刻表示要「自首」,反問:「你估阿sir會唔會叫佢去電子版寫吖?」
張官亦關注,上訴人當時為何不停用其支付寶戶口?上訴方稱「冇得停」,因認證密碼不在上訴人手上,「戶口俾人攞咗」。此時,律政司一方補充指,第一位受害人於同年11月29日晚上報警,在警方跟進下,戶口已於12月1日(即上訴人報案及被捕前一天)被暫時停用,「並非上訴人就呢件事做過任何嘢」。
律政司方指上訴人報案更似為減低被捕風險
律政司一方陳詞則指,理解上訴人不是律師,並非苛求或挑剔他在報案時無承認如何干犯洗黑錢控罪的元素,正如法庭的觀察,上訴人報案的說法「似誤導警方,多過似老實自首協助警方」,甚或想與該戶口「撇清關係」,直言:「減低被捕風險,定係冒住被捕風險自首呢?似乎前者係反映個事實。」
律政司一方強調,無意追究上訴人有否誤導之嫌,但質疑上述不構成自首,不應獲額外減刑。另外,如上訴人有決心阻止事件,他亦大可要求支付寶停用其帳戶。
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時裁定上訴得直 稍後將頒布判詞
上訴方回應則指,上訴人某程度亦是被人利用,沒考慮背後會有其他上游罪行,或在字眼上如何表達,「希望法庭可以理解,喺呢一位被告人嘅情況之下係可以原諒」。
上訴方亦指,希望不會造成一種感覺,令人覺得透過電子系統報案時,「變咗要好小心」才可達致自首目的,法庭須宏觀地考慮,包括「佢聽到自己個名俾人擺咗落去一個,香港都好少見嘅悲劇之中,佢嗰個反應」。
張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認為原有刑期過重,遂採納監禁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3分1扣減,另按照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願意賠償予受害人,可獲額外1個月扣減,改判監禁7個月。
至於上訴方力陳上訴人曾自首,張官則表明「唔接納」,故不會就此給予額外扣減,張官稍後將頒布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湛樹成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件編號:HCMA144/2026(WKCC55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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