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至少釀161人死亡、7棟大廈被燒毀。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早前公布,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向法庭申請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現屆管委會,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土地審裁處今(6日)開庭處理申請,現屆管委會成員未有到庭,但透過聯署信表明不反對申請。政府方強調,申請只為維護宏福苑居民權益,如今持份者「眾志成城」處理災後工作,「唔係俾個別人士基於陰謀論作出無理、無事實根據指控嘅時候」。政府方透露,「合安」承諾無償擔任管理人,支出由龔如心慈善基金的一千萬元捐款承擔。
法官林美施同意,災後過千居民喪失家園,牽涉公契執行、保險索賠、利益衝突等,屋苑管理問題「前所未有」,遠超管委會成員的能力及專業知識範疇,應交由具經驗的第三方獨立機構作系統化管理,最後頒令解散管委會,委任「合安」作管理人,不設限期,「合安」須每月向政府匯報工作進度。
申請人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以及法團管理委員會14名成員,包括主席徐滿柑、副主席麥志雄、秘書何仲行、司庫張梓雲、以及10名委員林慧敏、蘇倩婷、江祥發、馮靜欣、謝寶森、陳文浩、麥致誠、李日興、鄧嘉恩、羅詠麟。
根據法庭文件,申請方要求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1條,要求法庭頒令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管委會,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合安」),作為宏福苑的管理人。
法團及管委會14人聯署不反對申請
答辯方今未有到庭。申請方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庭上透露,15位答辯人對申請沒有反對,並確認早前收到來自答辯方的聯署信,表明了解及明白政府申請內容,沒有任何意見,會遵從法庭命令;信件另要求法庭批准答辯人不出席聆訊,最後獲批准。
申請方強調,政府聽到社會上不同聲音,包括宏福苑業主的憂慮,故是次申請只有一個目的,「維護同促進所有宏福苑居民嘅權益,所以有香港史上第一次申請,並唔會削弱或者剝奪居民嘅權益」。
申請方續解釋,「合安」作為管理人,任何時候均須依《建築物管理條例》 及公契行事,宏福苑居民或政府有權申請撤回「合安」作為管理人。申請方亦建議,法庭下令「合安」每月向民青局局長呈交工作報告。
眾志成城振災不應被陰謀作無理指控
申請方明言,政府知悉坊間對是次申請的揣測,亦明白不同人士有不同意見,但強調所有持份者如今「眾志成城」處理災後事宜,「唔係俾個別人士基於陰謀論作出無理、無事實根據指控嘅時候」。
申請方又透露,龔如心慈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早前承諾捐出5百萬港元,如今確認提升至一千萬港元,支持「合安」日後管理宏福苑的營運支出及管理雜費,包括聘請專業人士、看更、清潔工等的費用;合安亦打算運用捐款購買保險。
申請方續闡述申請理由指,法團管委會在火災後需要處理的事情是「前所未有」,遠超管委會成員的知識及技術範疇,而成員大多以志願、非全職形式參與,要求他們在處理個人事宜的同時,承擔此項艱巨任務,屬不切實際及嚴苛,需要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士,進行更具結構性的管理。
居民或存利益衝突應交獨立機構處理
申請方又指,現時不同政府部門正在對火災成因進行調查,未能排除有管委會成員須承擔法律後果,此不明朗因素或會引起業主對法團公正性的疑慮,如有大量業主提出質疑,亦會對管委會履行職責造成重大阻礙。
申請方亦指,宏福苑火災後有7棟大廈被燒毀,餘下一棟宏志閣倖存,居民間或存在利益衝突,例如7棟大廈的居民或冀離開宏福苑及索償,宏志閣居民則希望留下來等,由管委會處理並不合適,應由獨立機構處理,一致地看待及平衡所有居民的利益。
申請方透露,宏福苑現有物業管理公司「置邦」於去年12月31日合約已屆滿,雖然「置邦」承諾留任,但只能提供有限度服務。申請方強調,「合安」於1974年已成立,有眾多專業人士支援,具備知識及資源處理災後事宜,承諾無償擔任管理人,由龔如心慈善基金承擔支出,不會造成對業主的負擔。
12.12前開周年大會政府助物色場地
申請方又指,「合安」會履行《建築物管理條例》 的職責,盡其所能在今年12月12日前舉行周年大會,並已開始構思如何接洽居民,例如建立網頁、向管理公司索取居民聯絡資料等。申請方透露,現屆管委會原訂去年12月底舉行周年大會,惟因有大量業主有意參與,原訂場地未能容納,最後決定延期。申請方表明,「合安」接手管理後,政府將繼續提供協助,包括物色合適大會場地。
土地審裁處法官林美施押後半小時後頒下判決,接納申請方陳詞指,宏福苑災後工作複雜艱巨,處理刻不容緩,屋苑滾存的儲備資金亦急須妥善處理,免遭濫用。林官同意,居民受災影響各有不同,可能有利益矛盾,需要第三方獨立機構具系統的管理及監督,確保透明度及中立性,全面地顧及居民利益。
官:問題前所未有遠超一般業主能力
林官亦指,火災導致過千居民喪失家園,法團管委會陷入緊急困局、近乎癱瘓,業主既要處理個人事宜,亦要面對屋苑的重整及復原工作,壓力龐大,難以依靠14名以自願性質參與的委員,面對此前所未有、遠超一般業主能力和知識所及的屋苑管理問題,包括應如何保障所有業主的法律權利、已簽定的維修合約如何履行、公契執行、保險索償等。
林官接納政府解散現屆法團管委會的申請,直至業主能夠為屋苑成立新的管理架構。林官同意,「合安」更具備災後重整及復原的專業知識、人力物力,有助處理繁苛複雜的工作,而龔如心慈善基金的捐款,亦可確保屋苑一般帳戶不被動用。林官認為,事件涉及7棟大廈嚴重損毀,牽涉的人與事多不勝數,善後工作漫長而艱巨,訂下「合安」管理限期,屬不切實際。
林官頒令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現屆管委會,委任「合安」作為法團管理人,不設限期,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2條履行權利及職責,並須每月向民青局局長呈交報告,匯報工作進度。
法庭:土地審裁處
法官:法官林美施
申請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
答辯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徐滿柑、麥志雄、何仲行、張梓雲、林慧敏、蘇倩婷、江祥發、馮靜欣、謝寶森、陳文浩、麥致誠、李日興、鄧嘉恩、羅詠麟
案件編號:LDBM19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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