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合安稱「正詳細研究判決內容」未正面回應是否提上訴 稱開會準備工作需時 會續核實簽署和物色場地 在保障所有業主權益下開會

分享文章

宏福苑業主今年4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向屋苑的新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繼而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延期發出開會通知書及延遲召開大會的日期,土審處法官林展程昨駁回申請,批合安立場荒謬,裁定審裁處沒有就延期召開業主大會及發出開會通知書的司法管轄權,並指合安應按條例規定的期限,盡快召開大會,開會困難似乎並非無法克服。

《庭刊》向合安查詢會否就審裁處判決提出上訴,以及會否召開大會,如未有開會則可能違法,合安會如何處理等。合安今(3日)作回覆,沒正面回應會否上訴,僅指「正詳細研究判決內容」。在開會方面,合安稱開會準備工作需時,最後表示合安「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業主大會。」

此外,本刊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會否敦促合安召開業主大會以及提供協助等。署方回覆指合安一直依法履行職責,指合安會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署方則會繼續提供適切協助。【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道結集】

合安上月的入稟狀指,今年4月29日收到宏福苑業主以不少於5%業權,要求召開大會的書面要求書,根據《建築物條例》,要求管理公司在收到業主要求的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合安則要求土地審裁處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考慮兩個延期申請,包括:

一)合安申請將發出開會通知書的日期由5月13日,延期至土地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以及

二)合安按《條例》須於收到業主書面要求的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合安同樣申請將會議延期至土地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

土審處判詞後記讚賞合安已整理1601個業主聯絡 指實際困難非無法克服

土審處法官林展程昨頒下判案書,駁回合安申請,裁定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申請,判詞更兩度斥合安說法荒謬。

判詞的後記認為,為盡量减少任何或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情況,合安應盡快按業主要求召開會議。林官雖然留意到合安開會或存在實際困難,但「值得讚賞」的是合安已整理到1601個業主的聯絡方式,民政事務總署亦向合安提供了根據「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所得的業主聯絡電話,「這一切似乎顯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本刊向合安查詢會否提出上訴,以及對於林官上述判詞有何回應,會否按審裁處意見召開業主大會、對未有開會可能違法,合安又會如何處理。

本刊曾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會否敦促合安開會 署方暫未有回應

合安今回覆查詢,先解釋自獲委任作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理人後,「一直盡力在困難的情況下依法執行管理人工作」,申請延期召開業主大會,主要考慮到籌備會議需要更多時間進行大量準備工作,希望確保大會能公平地讓所有業主,包括遺產承繼人等有機會參與,以及物色合適場地,並積極向不同單位尋求協助。

合安沒正面回應會否就土審處的裁決提出上訴,以及其立場遭審裁處批評荒謬,其回覆僅提及:「欣悉土地審裁處在判詞中肯定合安在處理有關方面工作上的努力。土地審裁處亦認為在宏福苑的特別情況下,要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合安的回覆最後指,現正詳細研究判決內容,同時亦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業主大會。

民政署指會續向合安提供適切協助 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詞

本刊另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署方會因應裁決採取甚麼行動,會否敦促合安開會及提供相應協助,以及會如何敦促及協助等。

署方回覆指,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詞。署方強調,合安一直依法履行職責,今次申請延期主要是因為需要更多時間為召開會議做大量準備工作,而土地審裁處判詞指雙方各自有實際及正當的關注,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當分量,不能一概抹煞,並確認在宏福苑的特別情況下,要發出會議通知書及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

署方特別提到,判詞讚賞合安及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合安會繼續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而署方會繼續向合安提供適切的協助。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道結集】


法庭:土地審裁處
法官:林展程
申請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答辯人:所有宏福苑業主
案件編號:LDBM74/2026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