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RROR成員姜濤涉於2025年8月至12月間,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5分,今(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停牌3個月。姜濤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承認傳票控罪,並指姜濤遺失車牌,欲呈上報失紙,惟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法庭一般會要求遺失車牌者到法庭宣誓。張官最後給予姜濤14日交出車牌,若最終未能交出,姜需要親自到法庭登記處安排宣誓,張官又要求律師向姜濤轉達,停牌期間絕不可以駕駛任何車輛,否則「法庭不會姑息,會判處即時監禁」。
翻查資料,姜濤去年11月於半山堅道駕車撞欄,另於12月在堅尼地城衝紅燈及未有掛上「P牌」,先後承認3項傳票罪,包括:不小心駕駛、「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及「駕駛沒有牢固地附上『P』 字牌的車輛」。
姜濤涉及的運輸署傳票控罪指,他身為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於2025年8月11日至12月23日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所犯罪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5分。傳票列出姜濤三項分別於2025年8月11日、11月28日及12月23日的違例,各被扣5分。辯方表示,被告工作繁忙未能出庭,由律師代為承認控罪及案情。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姜濤停牌3個月,需即時交出車牌。
辯方回應指姜濤遺失車牌,並準備呈上報失紙,惟張官稱:「(報失)唔夠㗎喎,要被告人嚟宣誓。」張官續指,法庭一貫做法是需要交出車牌,遺失車牌者需要到法庭宣誓,證明已盡力尋找,若「之後發覺唔係咁」,便會構成發假誓。
張官最後命令姜濤需要在14天內,即7月22日前交出車牌,若他未能做到,便需要親身到法庭登記處安排宣誓。張官提醒辯方,姜濤的停牌令今日生效,交出車牌「只係個程序」,並要求律師向姜濤轉達,停牌期間絕不可以駕駛任何車輛,否則「法庭不會姑息,會判處即時監禁」。
翻查資料,姜濤早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罪,指他於去年11月28日駕駛私家車,在堅道48號外撞向路面護欄,姜濤及後向到場警員表示「當時用自己嘅左手去後面嗰格想攞自己頂帽,架車又郁緊」,因此撞上了護欄。
姜濤另承認兩項傳票罪,包括:「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駕駛沒有牢固地附上『P』 字牌的車輛」,指他於去年12月23日凌晨,在堅尼地城衝紅燈及未有掛上「P牌」。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不小心駕駛」及「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分別需扣5分。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姜濤
控罪:所犯罪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5分
案件編號:ESD142/2026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