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女童自6歲起疑遭近7旬的繼祖父5度強姦及非禮,繼祖父否認2項強姦及3項猥褻侵犯罪受審,2男5女陪審團今(23日)在高等法院,以6比1大比數裁定繼祖父兩項強姦罪罪成,及以5比2大比數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14日作求情及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並索取事主的創傷評估報告,被告保釋被撤銷須還柙看管。
被告代號S.H.S(現69歲,裝修工人),被控兩項強姦罪及三項猥亵侵犯罪,涉於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在觀塘某單位內兩度強姦及三度非禮X,X在案發時年齡介乎6至10歲。
事主X(現年17歲)早前透過視像作供,並在庭上播放X於2021年進行的錄影會面片段,X在會面中表示約在6至7歲時,繼祖父首次對她做出「唔好嘅行為」,當時繼祖父在泳池教她游泳,其間觸碰其下體,她感到不適,但不懂如何應對。
X又指,有一次繼祖父在房間內露出陰莖,及強行將陰莖插入其陰道,她形容陰道猶如撕裂般疼痛、「痛到喊出嚟」,亦曾多次反抗,惟繼祖父着她:「你忍一忍啦」。X在會面中提起,繼祖父另曾嘗試以陽具插入其陰道,她多番拒絕之下,繼祖父改為指插肛門。X又談及,繼祖父曾在她洗澡時隔着浴簾自瀆;另曾在她洗澡後將她「公主抱」至睡房強吻及摸胸、趁她睡覺時摸其胸,X指:「我一見到佢就覺得好嘔心、好核突。」
X亦曾指,當學校進行性教育時,她曾打算告知老師,惟繼祖父是其家人,她不知如何開口。最後因母親誕下胞妹,繼祖父不久後搬離單位。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胡雅文
被告:代號S.H.S
控罪:強姦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猥褻侵犯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案件編號:HCCC84/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