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擅把申訴專員表格攜離監獄罪成 終院批上訴許可今年5.27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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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罪成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把未經授權、寄給申訴專員的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再寄給申訴專員,他與女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女律師判罰1,800元,兩人早前提出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家成提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罰1,800元。

女律師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今(21日)開庭處理。申請方爭議,囚犯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能否在懲教署不知情下被合法地攜離監獄。申請方力陳,本案牽涉廣泛議題,關注囚犯與申訴專員等指明人士的通訊權、以及指明人士進行調查的保密需要。常任法官李義同意法庭應釐清有關法例,批出上訴許可,排期於今年5月27日開審。

申請人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涉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1,800元,她早前提定罪上訴,遭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駁回。

申請方力陳涉案法律問題背後牽涉更廣泛議題

申請方建議的法律問題為:一封根據《監獄規則》第1A條、由囚犯寄予「指明的人」的信件,若在不通知懲教署署長的情況下被攜離監獄,是否獲授權可攜離監獄的物品?

根據《監獄規則》第1A條,「指明的人」包括行政長官、行會議員、立法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及廉政專員。

申請方大律師關文渭力陳,上述法律問題背後牽涉更廣泛的議題,包括囚犯與指明人士通訊的權利、以及指明人士作出調查的機密性。關指出,被攜離監獄的物品須先獲懲教署署長或《監獄規則》授權,因此本案爭議在於寄給指明人士的信件,能否在署長不知情或沒有批准下被攜離監獄。

律政司強調相關條例不能按字面解讀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反對申請,強調不能按字面解讀《監獄規則》第47(4)條「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陳指出,終院「蔡玉玲案」已指出,對「須」的正確解讀,視乎法例背景及立法目的,而條文反映懲教監督有責任審批信件,囚犯須先提出要求或知會署方。

常任法官李義聽取雙方陳詞後,同意法庭應釐清相關法例,遂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今年5月27日開庭審理。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
申請人:胡詠斯
控罪: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法律代表
上訴人: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案件編號:FAMC26/2025(HCMA350/2024、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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