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助刺警男友購機票離港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囚一年 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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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有警員在天后驅散示威者期間,被人以軍用摺刀插傷手臂,行兇男子其後在一架即將起飛開往倫敦的客機上被捕,男子女友則因曾協助訂購機票,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女子否認控罪,去年底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及判囚12個月。女子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寶琴今聽畢陳詞後,即時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並會短時間內頒下判詞。

申請方今陳詞指,即使將案中所有環境證據一起考慮,仍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知悉其男朋友當時緊急需要離開香港的原因是甚麼。律政司一方則指,案中環境證據非常多,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的環境證據基礎作有罪推論。

案發時25歲的申請人張芷程,去年11月底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在去年12月中旬被判囚12個月。張不服定罪,今年初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上訴許可聆訊今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處理。控罪指她於或約2020年7月1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申請人今未有出庭。

律政司一方指案中環境證據非常多 證據疊加累積可作唯一合理定罪推論

申請方指,即使將案中所有環境證據一起考慮,仍不足以支持一個唯一合理推論,證明申請人是知道同案的首被告、即其男朋友黃鈞華,當時緊急需要離開香港的原因是甚麼。申請方續指,控方在審訊時,以當時有傳媒廣泛報道有人用刀襲擊警員作為推論的基礎,但該些報道沒有施襲者的樣貌、姓名、身份等資料,而首被告事發後在大街小巷,沒有遮蓋臉容遊走,更與朋友及申請人一同聚餐等情況,認為申請人不必然知道新聞的報道與首被告的關係。

申請方又指,同意如果情侶間有一方突然取消本來安排的事,必然會產生疑問,但不必然能問到答案或真實的答案,故無從推論申請人是否知悉真相。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高級檢控官盧穎珊則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知悉首被告正被警方追捕,但案中的環境證據非常多,在證據疊加及累積的考慮下,認為原審法官是有足夠的環境證據基礎,根據常識和經驗等,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並將申請人定罪。

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會在短時間內擇日頒布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寶琴
申請人:張芷晴
涉及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編號:CACC2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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