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13拒遷居民遭訴訟 官撤銷平民屋宇恢復法律程序申請 遺憾居民理據沒獲應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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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重建掀爭議,業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對不遷出的13位居民提出訴訟,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昨(22日)頒下判詞,撤銷平民屋宇(下稱「平屋」)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指平屋獲批重建以興建資助房屋出售,但居民認為平屋違反承諾,使不少居民失去回遷資格等,亦有居民被告表示願嘗試和解,指平屋發出的律師信提及居民在敗訴後須支付巨額訟費,令不少居民懼怕,無奈地投降,餘下十多戶尚堅持的居民正受極大精神壓力。

判詞續指,平屋和居民的和解會議聆訊「過程及結果令人遺憾」。代表平屋的資深大律師及後呈上的陳詞指,全部案件應繼續進行;居民一方則反對恢復程序。司法常務官指,「觀乎雙方爭議點的廣泛性、複雜性和可爭辯性」,看不到平屋可取得其中數宗案件的簡易判決或抵抗擱置判決,又指平屋對案件提出不同的非正審申請,讓法庭「倒行逆施」,提醒大律師須助法庭秉持公正行事。

判詞強調,大部分被告或居民為年紀老邁的基層人士,「從居民的角度而言,爭議乃是源於他們喪失了他們的家,是關乎他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直指:「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司法常務官在判詞末提出:「本席遺憾地留意到居民的理據看來沒有得到其應該得到的重視。唯望各方不要以財富、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別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被告為大坑西邨13名居民: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梁亞端、關翠華、黃詠珊、馬媚媚、吳家強、周德榮、黃桂榮、馮德樂、李素嬋及趙慶嬋。

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昨(22日)頒下判詞,內容先述說大坑西邨的發展,指在約1953年石硤尾木屋區大火後,平屋在政府協助下於原址興建了數百個平房、即光民村,讓居民買或租,平屋及後取得光民村土地及附近土地興建大坑西邨,落成後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人士及其他低收入人士,成為全港唯一尚存的私營公共房屋,業主為平屋。

平屋約於2014年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出售,並表示會在重建期間在原區向居民提供臨時居所,也會安排逾千個單位安置居民。政府約於2020年批准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先決條件為必須妥善安置居民。平屋其後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由平屋負責租戶搬遷及重置事宜,但在此過程中,平屋與居民之間存在不少爭議。

原業主遭蒙蔽致失居所 再因重建被剝削失回遷資格

平屋當時提出,可以租金津貼代替提供臨時住所,有困難的居民可獲恩恤處理。此外,平屋認為,作為私人公司及業主,他們也有權自訂標準審核居民是否可領津貼及回遷。

然而,居民認為平屋違反「妥善安置」、「不作資產審查」、安排逾千個單位安置居民等承諾,平屋又拒絕與居民和區議會協商,「手法專橫和恃強凌弱、得到恩恤的個案只是鳳毛麟角,年老的居民面對很大的困苦」。居民一方更指出,平屋自訂「標準」、甚至不按「標準」地使不少居民失去回遷資格。此外,當年購買光民村單位的業主已被平屋蒙蔽,無故失去居所,遭平屋單方面變為大坑西邨的租戶,不少居民在是次重建再被剝削,失去回遷資格。

判詞續指,經一段時間拉鋸後,不少居民在平屋定的死線、即2024年3月15日前遷出單位,平屋對67名不遷出的居民提出訴訟,當中41案已終止;12案因被告不參與法律程序,平屋取得判決;一案剛完成開案,餘下的就是本判決書處理的13案。

律師信提巨額訟費 不少居民嚇怕無奈投降

判詞提到,13案均處於初階段、未進入案件管理程序時,平屋已就此提出「因欠缺行動或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簡易判決」等非正審申請。在一次簡易判決申請聆訊中,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曾詢問是否有和解空間,被告梁亞端由兒子協助發言,表示願意嘗試和解,相信其他居民亦然,並指居民因教育水平不高和沒經濟能力請律師,沒能力跟平屋打官司,平屋發出的律師信亦提及居民在敗訴後須支付巨額訟費,不少居民已懼怕,無奈地投降,十多戶尚堅持的居民正受極大精神壓力,如法庭能協助和解,他們非常樂意參與。

司法常務官宋泳琛遂於今年8月處理和解會議聆訊,13案的訴訟各方均有出席,當日聆訊時長逾10小時,惟宋官形容「過程及結果令人遺憾」,但判詞不會透露詳情。

司法常務官及後指示各方應在各程序達成共識,減省程序和訟費等,包括如被告將進行司法覆核,可擱置區院程序。代表平屋的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和陸栩然及後呈交陳詞指,不同意擱置法律程序,全部案件應繼續進行,包括數宗案件可一併用法律論點及速辦審訊方式處理;其中兩被告沒交抗辯書,可順其自然讓原告申請登錄判決等。

於昨日的恢復案件和解會議中,居民一方則反對恢復法律程序,其中居民黃桂榮的代表黃桂強更表示會繼續司法覆核程序。司法常務官宋泳琛亦明言不同意平屋的建議,指其建議是基於現有的狀書狀況,但居民已強烈抗辯,明顯不會同意被登錄判決,而且案件尚處初期,仍有空間存檔或修訂狀書等,加上13案存大量相同抗辯理由,平屋不應分開處理。

觀乎雙方爭議點 官指看不到平屋能取得簡易判決

至於平屋表示將申請3案的簡易判決,另反對3案被告的擱置判決申請,司法常務官直言:「並無冒犯之意,但觀乎雙方爭議點的廣泛性、複雜性和可爭辯性,本席實在看不到平屋有合理機會能成功針對被告人取得簡易判決或能成功抵抗擱置判決的申請」。

司法常務官強調,居民在狀書、文件及過往聆訊的陳詞中,提出了「私法」抗辯理由,包括指平屋違反租購合約、口頭承諾,以及公法抗辯,例如關乎程序公義等,居民並提供大量文件證據,抗辯理據明顯「合理地可爭辯」。法庭為確保按各方權利及公正地解決爭議,建議可透過司法覆核申請解決紛爭,強調法庭可給予成功的申請人濟助,無論居民司法覆核申請成功與否,相信可徹底或大程度解決紛爭。

判詞再指,如果不展開司法覆核,或申請不獲法庭批准,可繼續在區院進行訴訟,如平屋勝訴則可解決紛爭,但如居民抗辯成功,平屋不能收回相關單位等,事件會膠着。現時,法援署已拒絕某些居民的申請,居民黃桂榮的代表黃桂強司法覆核申請尚未完成,區院或須考慮將案件移審高院,故不應恢復程序讓平屋就個別案件「隨意地『順其自然』」進行訴訟。

平屋令法庭倒行逆施 判詞提醒大律師須助秉行公正

判詞續指,在擱置程序期間,各方仍可先透過協商識別案中爭議點。平屋與居民雙方的堅持,導致大坑西邨重建工程延遲,哪一方正確仍屬未知,如平屋勝訴,可說工程拖延因居民「不正確的堅持」所致;如居民勝訴,延遲結果相信可裨益廣大大坑西邨的居民,故導致工程延遲並非法庭的責任。判詞重申法庭正精簡程序,避免平屋隨意地就個別案件,提出不同的非正審申請。法庭亦不應因平屋指稱要「從速解決市民大眾的住屋需要」,而漠視被告人或居民的權益,強調受清拆影響的大坑西邨居民也是市民大眾之一。

判詞總結指,如讓平屋就個別案件在區院訴訟,提出不同的非正審申請,只會引致重複程序、延長訴訟時間和增加訟費,無助合理處理案件、達致公平等,平屋的要求無疑讓法庭「倒行逆施」,判詞提醒大律師對法院有凌駕性的職責,須協助法庭秉持公正行事。

居民年邁失家園 法庭應制止權勢藉程序草草了事

司法常務官在判詞中指,注意到大部分被告或居民均為年紀老邁、教育水平不高及經濟資源匱乏的基層人士,此訴訟非商業糾紛,亦不是非民生性官司,「從居民的角度而言,爭議乃是源於他們喪失了他們的家,是關乎他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雖然未知審訊結果,但任何人也應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

判詞直指:「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司法常務官下令撤銷平屋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另會就法律援助等諮詢,如何繼續處理訴訟給予建議等。

司法常務官最後在判詞指出,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本席遺憾地留意到居民的理據看來沒有得到其應該得到的重視。唯望各方不要以財富、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別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司法常務官宋泳琛
原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被告: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梁亞端、關翠華、黃詠珊、馬媚媚、吳家強、周德榮、黃桂榮、馮德樂、李素嬋及趙慶嬋

法律代表
原告: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和陸栩然
被告:關偉建、黃詠珊、馮德樂由大律師梁晴怡代表,其他無律師代表
案件編號:DCCJ5505, 5507, 5509, 5511, 5514, 5545, 5546, 5580, 5613, 5614/2023;DCCJ39, 42, 249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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