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爭議 指平民屋宇逼遷違法 85歲婆婆入稟要求頒令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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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重建爭議,業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屋」)對不遷出的居民興訟67次,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早前頒判詞,擱置其中十三宗訴訟。其中一名被狀告的85歲婆婆,稱獲義務法律援助,昨(16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頒令禁止平屋逼遷,直至有妥善合法的安置和搬遷安排。

入稟狀指,城規會批准是次重建計劃時,其條件為平屋需在重建期間提供資助租住單位,照顧居民需要,但平屋卻為補償設審查等條件。此外,平屋更威脅,如居民限期內不接受任何一個補償方案,或不會獲得補償。原告一家五口遂勉強接受一次性租金津貼的方案,但至今仍未簽署文件及收取補償金。

入稟狀並指,原告於重建期間只可獨力尋找居所,如果重建未能如期完成或租金飆升,一次性津貼可能會用罄。原告為高齡婆婆,在大坑西邨居住大半生,或將失去終身居所。平屋作為公共租住房屋提供者,實際上與房委會並無分別,應被賦予公法責任,未向居民提供相稱居所前,逼遷實屬違法。

原告為大坑西邨居民梁亞端,被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稟狀中,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平屋宇驅逐原告,直至為原告作出妥善合法的安置和搬遷安排。此外,原告要求法庭評估相關補償。

由家翁1940年代佔地 原告嫁入後大半生居所

入稟狀先述及大坑西邨背景,在石硤尾大火後,政府因應公共房屋的需要成立平屋,平屋後以優惠價向政府購入土地,興建、擁有及營運大坑西邨。按政府租契,平屋必須出租一定數量的單位予低收入人士,自1960年代落成以來,平屋以低於市值的租金出租單位予低收入家庭,大坑西邨為香港唯一私人經營的公共屋邨。

入稟狀提到,原告的家族已在此地居住逾80年,由原告曾姓家翁在1940年代以農民身分佔用現為大坑西邨的土地,及後購買大坑西邨前身、即「光民邨」的平房,大坑西邨落成後獲安排遷入,原告隨後嫁入曾家。

入稟狀續指,經多年公眾辯論後,大坑西邨將被拆卸及重建,以提供1,300個單位給回遷租戶及約2,000個單位予「首置」計劃,預計於2029年完工。而城規會批准是次重建計劃時,其條件為「在重建計劃內提供資助租住單位,以滿足受影響的大坑西邨現有租戶的需要」等。平屋當時回覆立法會指,是次重建方案首要照顧居民需要,住戶無須通過入息或資產審查,便可申請租住或購買重建後之單位。

壓力下勉強選擇安排 至今未簽任何文件

惟至2023年,平屋卻公布了以下安置安排,包括:

租戶符合入息及資產水平的的情況下,包括家庭資產總值不超過港幣300萬元,才可從以下方案二擇其一

方案一:一次性租金津貼,但不保證該筆款項足以讓受影響的居民在整個重建期間另覓合適居所。原告一家五口可獲96萬元津貼及6.2萬元搬遷津貼,而及後可獲編重建單位

方案二:一次性補償,金額為一次性租金津貼金額的125%,但選擇此方案的話不會在重建後獲編單位。按此方案,原告一家可獲120萬元補償及3.1萬元搬遷津貼

原告並須簽署承諾書,聲明不會就遷出一事向房委會或政府提出任何申索或尋求任何其他資助,即原告及其家人會失去公共房屋福利資格

對於不符合資格的住戶,平屋則為每名住戶成員提供10萬元的一筆過特惠補償,每戶補償上限為港幣70萬元

原告指,平屋更威脅如居民在2023年8月2日之前不接受任何一個方案,就有可能喪失獲補償的權利。原告在壓力與沒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下,勉強表示接受一次性租金津貼(即方案一),但至今仍未簽署任何交回其單位的文件,包括承諾書,亦從未收取平屋任何款項。

入稟狀強調,原告於重建期間只可獨力尋找居所,如果重建未能如期完成或租金飆升,一次性津貼可能會用罄。入稟狀斥平屋不但沒解決租戶合理的憂慮,反而不斷施壓,租戶如不接受補償,便要面對沒任何補償地被逐出之風險。

平屋對居民67次興訟 居民擔心訟費屈服

平屋後於2023年10月31日,向原告發出遷出通知書,指租約將於2023年11月30日結束。平屋更在區域法院對居民展開67次法律訴訟,當中包括原告,要求收回他們的單位。很多居民因無力負擔法律費用,又擔心遭發訟費命令,或使他們破產,只好屈服。

入稟狀表示,原告為年屆85歲的婆婆,在大坑西邨居住大半生,與大部分鄰居一樣來自基層家庭,所受教育不多。在平屋沒提供令人滿意的安置及搬遷計劃下,原告及其他租户將面臨失去終身居所的前景。

此外,入稟狀提及,過渡性住宅通常為一至二人單位,原告一家五口若申請入住,或需要分開居住,而且該類住宅只提供兩年或三年租約,也不保證可以續租;加上重建至少耗時5年,原告一家可能沒有地方居住。原告為高齡婆婆,在同一地區居住了近50年,在不同地區亦難以適應。

入稟狀指出,舊型公屋重建時,房委會會利用屋邨附近合適的安置資源安置居民。平屋作為香港的公共租住房屋提供者,實際上與房委會並無分別,應被賦予公法責任。平屋在重建期間未提供相稱的替代房屋前,終止原告租約,違反了政府指令,該指令訂明重建的先決條件為受影響居民獲圓滿的安置及搬遷,但一次性租金津貼不能保證原告在重建期內能覓得相若居所,驅逐原告及其兒子、媳婦與兒孫的決定屬違法。

此外,原告的合理期望為,在重建期間,平屋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或安排臨時資助居所,原告無需承擔或失去居所的風險,以及保證租户可回遷,還有受影響居民達成令人滿意的安排前,平屋不會驅逐他們。

事件引起傳媒關注 因而獲義務法律協助

入稟狀引述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就擱置平屋對13名居民訴訟之判詞,判詞提到爭議源於居民喪失居所,關乎居民晚年如何生活和生存,並指「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判詞亦提到:「遺憾地留意到居民的理據看來沒有得到其應該得到的重視。唯望各方不要以財富、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別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入稟狀最後提到,原告為學歷低的婆婆,無法尋求法律意見,她處於防守位置(defensive position),若非平屋強硬地驅趕她,更在區院狀告她,原告根本毋須提出此司法覆核。加上,直到宋官頒下上述判詞後,此事才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原告因而獲得義務法律協助,以提出是次司法覆核。

法院:高等法院
原告:梁亞端
被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AL160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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