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被指無牌經營牙醫診所 表證不成立 官指入境處人員非法闖入及拘留被告 且有夾口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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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去年8月拘捕6名外傭,指有人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當中兩人認罪,4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受審,其中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兩名不認罪被告今(6日)繼續受審。裁判官彭亮廷裁定入境處人員當日非法闖入及拘留被告,庭上證供亦不可信,因此其記事冊記錄及有關羈留人士通知書不可呈堂,彭官並裁定該兩名被告的案件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彭官點名相關入境處人員,指他們有夾口供之嫌,又指他們在拘捕被告時未有作出適當記錄,卻可在事隔一年後的審訊中清晰地供述每一分鐘所發生的事,惹人懷疑。

散庭後,兩名被告落淚,並與法律團隊逐一擁抱。

就法庭的裁決,《庭刊》已向入境處查詢。入境處回覆指,「尊重法庭的裁決​​,並將仔細研究法庭的意見」,又指處方會「完善每一個工作流程細節,確保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並稱將「繼續不遺餘力,打擊違法行為,維持社會治安」。

兩名被告分別為第二被告RAMOS, CARLES LIE AGTANG(35歲)及第四被告PATIGA, CHERRIE MEL MAGNO(38歲),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及「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罪,兩人均由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Sanjay Sakhrani)代表。

彭官裁定,載有被告招認的入境處人員記事冊及有關的羈留人士通知書不可呈堂,需自本案證據中剔除。彭官並指,由於控方未能提供進一步證據,因此針對兩名被告的表證不成立,二人罪脫,當庭釋放。

彭官及後讀出裁決理由,提及案件背景,指入境處就本案拘捕6人,當中4人不認罪受審,審訊至中途,控方根據律政司意見,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故對當中兩人不提證供,放棄起訴,但針對第二及第四被告則繼續起訴。辯方大律師Zahir同日建議,控方案情應只限於被告遭扣上手扣,帶回入境處將軍澳總部前,獲控方同意,控方遂剔除於入境處總部所作的所有紀錄,案情變相只依賴記事冊紀錄,當中包括聲稱被告在拘捕現場作出的口供。

見有箍牙者進入處所 官指並非合理懷疑

彭官續指,入境處當日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進入涉案處所屬非法。入境事務主任KK Hon作供時,聲稱處方據《入境條例》賦予的權力,搜查涉案處所;惟彭官指,條例指明,除非合理懷疑處所內發生如條例所指的罪行,或有關疑犯在該處所內,否則人員不能在未取得手令前進入私人地方。

彭官續指,KK Hon聲稱因事前蒐集的情報而決定進行突擊搜查,但彭官認為,當中所指的「情報」本身只屬傳聞而非恰當的證據,不構成可在沒有手令下進入處所的理由,因此入境處應先申請手令。彭官表示,《入境條例》要求執法部門申請手令,目的是保護市民免受任意搜查(arbitrary search),裁判官在此的角色屬把關者。

對於控方早前陳詞指,證人供稱當日看見3名東南亞裔女士進入有關處所,當中一人有箍牙,懷疑有人違反逗留條件,彭官斥此說法完全沒有說服力,直指單純看見一名箍牙的途人,並不能構成有人違反《入境條例》的合理懷疑。

官點名批涉事人員 審訊中被反覆質疑

彭官指,由於入境處沒有合理懷疑,故當日的拘捕屬任意搜捕,並對被告為非法羈留。彭故又指,當日執行拘捕的人員未能說出被告當日在單位內的確切行為,在記事冊上亦無記載被告控罪行為的時間、日期及地點。彭官直斥入境處人員完全欠缺引致懷疑的事實基礎,不難理解為何他們當日的行動受到合理的批評。彭官另質疑,完全沒有證據顯示當日被告有作出反抗、掙扎,或嘗試傷害任何人,難以理解為何她們遭扣上手扣。

彭官又指出,入境處其後在被告抵達將軍澳總部後,才告知對方正就研訊而被羈留並發出通知書,但《入境條例》只賦權總入境事務主任或以上職級的人員作此類羈留,惟當日現場最高職級的人員只是入境事務主任,質疑他們沒有相關權力。

彭官另指通知書上指有關羈留由11時45分開始,但負責拘捕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及梁倩童(音譯)的記事冊卻記載二人於較早前已開始查問被告,質疑控方未能證明有關時段中,被告屬合法被羈留。

彭官另點名KK Hon、葉齡俊(音譯)、鮑曉峰(音譯)、陳志剛及梁倩童(音譯)等入境處人員,指他們有夾口供之嫌。彭官指,5人在審訊中被反覆質疑,他們在一年前的拘捕行動中沒有作出適當記錄,卻能在審訊中清晰地供述每一分鐘所發生的事,令人生疑。

現場以英語查問 到總部才安排翻譯

彭官另質疑,入境處調亂程序,在開始查問被告後,才向二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權利,質疑控方無從證明相關供詞的自願性。彭官進一步指,入境事務助理梁倩童在記事冊指,11時35分開始查問第四被告,其同袍鮑曉峰則供稱在12時01分向第四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彭官指,考慮到查問需時,根據上述紀錄,鮑很可能在梁查問途中,向第四被告讀出通知書上的權利,因此令人質疑當時究竟在進行哪項程序?兩項程序同時發生,亦令人懷疑有關時間紀錄的真確性。

彭官又提及,陳志剛盤問時供稱,查問第二被告時沒有記錄其自願作供的聲明,原因是當時只在作「記事冊查問(notebook enquiry)」而非「警誡口供(caution statement)」,陳之後在控方主問時,又澄清由於當時時間緊迫,只能在記事冊上作出粗略的「臨時紀錄(provisional record)」,待回到總部後才再在傳譯員協助下確認有關記錄。彭官指,不能排除陳當時受到上級指示,要求他在未有傳譯員在場下,盡快取得被告的招認。

彭官續稱,雖然一般在港的菲籍外傭英語都相當流利,兩名被告當時可能明白陳志剛及梁倩童兩名拘捕人員的提問,但在羈留一事上,執法人員必須確保被告完全明白被羈留及扣問的原因,但二人未有履行其責任。彭官又指出另一矛盾之處:若兩名拘捕人員確認被告通曉英語,又為何在總部為她們安排他加祿語傳譯員?

彭官最後逐一重申控方案情出現的問題,包括進入單位及羈留被告的合法性;被告接受查問後,在沒有傳譯員的情況下才獲告知權利;被告在未有傳譯員在場下是否理解查問問題;被告的招認是否出於自願,以及拘捕人員記事冊的準確性。彭官強調,上述疑問全部歸納自控方證物,完全未有參考辯方任何證據,彭容並裁定涉事的記事冊及羈留人士通知書均需自本案剔除。

辯方申請訟費 控方反對指被告曾招認

辯方隨後申請訟費,指控方雖提及被告自招嫌疑,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曾作出任何相關行為,控方並未有合理懷疑。控方則回應指,被告曾作出招認,根據案例,不論法庭最後有否接納,招認本身已可作為繼續檢控的合理因由,反對辯方申請,並指反對是基於律政司指示,沒有其他陳詞。

辯方則力陳,本案情況特殊,被告的招認在她們得知羈留人士權利前作出,當時亦沒有傳譯員在場。彭官邀請雙方之後就訟費作書面陳詞,提供相關法律依據,他亦會作出書面裁決,以節省時間及成本。彭官另着控方代表、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詢問律政司是否繼續反對訟費申請。

《庭刊》正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會否作任何紀律行動或檢討執法安排。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彭亮廷
控罪: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
被告:RAMOS, CARLES LIE AGTANG、PATIGA, CHERRIE MEL MAGNO
案件編號:STCC32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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