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處去年8月拘捕6名外傭,指有人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當中兩人認罪,4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受審,其中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兩名不認罪被告今(6日)繼續受審。
為次被告錄取招認供詞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續接受盤問,他同意當時沒有告知次被告,因認為她在港沒有固定居所故將她羈留,以防她潛逃,但資料顯示次被告有報稱地址,陳解釋稱當時希望再向上司核實資料。是次審訊用英文進行,陳獲安排廣東話傳譯,但他作供時說話吞吐,傳譯員需不時向他求證,裁判官彭亮廷斥責陳:「你自己都吞吞吐吐嘅話,人哋譯唔到㗎。」
辯方中段陳詞表示,要求法庭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並裁定兩名被告表證不成立,因錄取招認期間,入境處人員沒有為被告安排其母語,即他加祿語的傳譯員,而是用英文查問,內容不準確,加上相關記事冊有多項缺失。彭官明作裁決。
陳志剛原穿上西裝作供,他完成作供後,在法院洗手間更換便服及戴口罩,離開法院時一度轉身避開傳媒。
兩名被告分別為第二被告RAMOS, CARLES LIE AGTANG(35歲)及第四被告PATIGA, CHERRIE MEL MAGNO(38歲),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及「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罪,兩人均由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Sanjay Sakhrani)代表。
辯方爭議被告並非自願招供,要求法庭將入境處人員錄取的招認供詞剔除。
沒告知羈留原因 錯誤記錄次被告無固定居所
拘捕次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今續接受盤問,指他負責調查工作約8個月。辯方關注陳在現場拘捕次被告時,不曾向對方告知調查原因是懷疑她虛假表示自己是牙醫,亦沒告知羈留原因是認為她在港沒有固定居所,如不羈留,她可能會潛逃。陳對以上皆同意,但解釋指,沒告知次被告懷疑她違反逗留條件從事或建立其他事業,是因為上司之後才跟他表示案中懷疑牽涉更多罪行。
辯方續指出,陳志剛一度記錄次被告在港無固定居所,但其實資料顯示次被告有報稱地址,陳解釋指他當時未能證實被告有報稱地址。辯方最後指,次被告並非自願作出相關招認,陳志剛否認。
作供聲線低且吞吐 控方證人被官斥:人哋譯唔到
接續在控方覆問下,陳志剛承認在記事冊中的確沒有記錄某些問題的發問時間。至於陳一度錯誤記錄次被告在港無固定居所,陳則解釋,當時希望稍後向上司核實資料。
案件以英文進行審訊,陳用廣東話作供,法庭為陳安排廣東話傳譯,但陳作答時聲線較低及吞吞吐吐,傳譯員需不時向陳求證其意思,裁判官彭亮廷一度轉用廣東話直斥陳:「你自己都吞吞吐吐嘅話,人哋譯唔到㗎。」
辯方中段陳詞提出質疑 官:我真不明白控方案情
辯方隨後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判被告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辯方指出,涉事入境處人員突然向被告表示要羈留她們,沒有解釋詳情,而且入境處人員記事冊所載的招認並不準確,因為在錄取相關招認期間,他們沒有為被告安排其母語,即他加祿語的傳譯員。
辯方強調,當被告無法使用母語溝通,加上她們沒有案底,只是香港一般市民,不曾遭遇類似情況,她們在這種環境下會承受心理壓力及感到害怕。辯方認為,入境處人員大可以等待一下,先將兩名被告帶回入境處辦公室,然後安排相關傳譯員在場協助錄口供,但他們沒有這樣做,而是繼續在現場用英語查問被告。
辯方再指,相關記事冊有多項缺失,包括沒有記錄開始查問的時間、被告表示明白警誡的時間,某些證供更缺乏被告的簽名以作實,故無法證明被告是否自願作出招認,而相關入境處人員亦非誠實證人,他們在記事冊沒有恰當地記錄查問細節。
辯方中段陳詞完畢後,彭官一度表示:「我真的不明白控方案情(I really don’t understand the prosecution case)。」控方則回應辯方的陳詞指,就算英文並非被告的母語,但入境處證人當時曾詢問被告是否明白,而被告表示明白證人的問題。
彭官表示,將於明日下午裁定相關招認可否呈堂,以及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彭亮廷
控罪: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
被告:RAMOS, CARLES LIE AGTANG、PATIGA, CHERRIE MEL MAGNO
案件編號:STCC32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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