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涉無牌經營牙醫診所 入境助理認查問被告後才告知權利 官質疑控方案情是否仍成立 要求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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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去年8月拘捕6名外傭,指有人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當中兩人認罪,4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受審。案件昨日審訊時,辯方指其中一名作供的入境事務助理未有在錄取口供前,向被告作出警誡,控方其後剔除部份證供,裁判官彭亮廷裁定其中兩名被告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兩名被告的審訊今(5日)繼續。

拘捕第二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於盤問下,承認他在現場向被告查問後才告知權利,又承認他作警誡時沒有確保被告明白內容,亦沒有問操他加祿語的被告是否願意以英語回答問題。此外,陳亦承認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拘捕當日的多項細節,指當時所作出的屬「記事冊查問(notebook enquiry)」而非「警誡供詞」,又向辯方指現場「無咁多時間去做你所講嘅嘢」。

裁判官彭亮廷其間一度打斷,指陳的記事冊內容可能不屬準確記錄,被告又在記事冊查問後才得知權利,質疑控方案情是否仍然成立。彭官又在陳離開法庭後,指出「記事冊查問」不屬「警誡供詞」的說法,對他而言「頗為新穎」(quite novel),他在法庭工作多年首次聽到有關說法,要求控方徵詢法律意見。控方指,將於明天覆問時要求陳澄清。審訊明續。

兩名被告分別為第二被告RAMOS, CARLES LIE AGTANG(35歲)及第四被告PATIGA, CHERRIE MEL MAGNO(38歲),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及「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罪,兩人均由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Sanjay Sakhrani)代表。

記事冊記錄警誡時間 辯方指有開始無完結

拘捕第二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在盤問下表示,他駐守入境事務處外傭專責調查組,在將軍澳總部上班,其上司為KK Hon,同事則包括入境事務主任鮑曉峰(音譯)、葉俊齡(音譯)及入境事務助理梁倩童(音譯)。陳指,2025年8月17日,他被指派為拘捕人員,到鴨寮街110號行動,聽從KK Hon指示。

陳同意辯方指,當他到達現場後,KK Hon先行上樓,他則於早上約11時,在收到指示後與隊員一同上樓,之後受KK Hon指示進入一房間,看見次被告在房中坐下。陳以英語向次被告查問,對方回答稱正在「幫助她的朋友(helping her friend)」。陳另同意他在主問時才提及上述事情,證人供詞中完全沒有提及。

陳另亦承認在供詞中沒有提及他向次被告披露身份或展示委任證,但堅稱記事冊上有記錄他曾披露其身份及作出警誡。辯方關注陳在記事冊只記錄他在11時55分開始警誡,但無寫他何時完成警誡;陳同意。裁判官彭亮廷此時指出,有關問題在本案的控方證人當中十分普遍,但主控未有問及。

次被告操他加祿語 沒被問是否願以英文繼續

辯方又指出,陳在記事冊提及於12時08分完成查問,但又供稱處方在12時15分才開始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上所載的權利,因此辯方指出,在陳向被告作「記事冊查問(notebook enquiry)」時,被告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包括可以向領事館求助,陳同意。辯方進一步指出,陳雖然聲稱查問被告前曾作警誡,但沒有確保被告明白警誡內容的意思,陳亦同意。不過,陳在主問時供稱,被告聽取警誡後曾點頭確認,並親筆在他的記事冊上寫下「Understand(明白)」,但他在辯方盤問下卻承認無在記事冊上記錄被告曾點頭。

此外,陳亦同意他在作出記事冊查問時,已知道被告操他加祿語,而英語並非其母語,但他沒有詢問被告是否願意以英文繼續程序。辯方指出,陳亦沒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傳譯員,陳反駁:「唔同意。」並聲稱他有告知被告,稍後回到辦公室會在傳譯員陪同下進行後續程序。辯方再指出,陳的上司KK Hon要求他在沒有傳譯下查問被告,陳遲疑回覆:「呃……係。」

記事冊只寫「I helped」 沒提涉及甚麼協助

辯方續關注陳在記事冊的紀錄,陳向被告警誡時,只向次被告提及她涉嫌非法受聘、違反逗留條件,但未有提及罪行詳情。陳回應指當時他「口頭同佢(被告)講:『You are not legal to work here as a dental assistant(你在這裡做牙醫助手屬違法)』」,又指被告當時回應:「佢當時聲稱幫助朋友做dental service(牙科服務)。」不過,辯方指陳的記事冊只寫「I helped(我協助過)」,沒有提及被告就甚麼提供協助,當中亦沒記載他向被告說做牙醫助手違法一事。

彭官此時打斷辯方盤問,指根據陳在法庭上的證供,他沒有於記事冊記下所有事情,遂要求控方外聘大律師施善政向法律顧問確認記事冊是否仍屬準確記錄。彭官又指出,被告於記事冊查問後才獲告知其權利,質疑控方案情是否仍然成立:「Is there still a case?」,並問案件應否繼續。彭官指,如果控方認為案件應該繼續,他會在法官席上耐心聆聽(I’ll be sitting here to listen to it patiently)。

辯方之後繼續盤問,指陳無在記事冊上記錄所有發生的事情,包括開始查問的時間、被告表示明白警誡的時間,亦無記載被告的聲明指她的所有回答均準確及出於自願。陳一律同意,但表示「想補充一點」,指上述問答屬「記事冊查問(notebook enquiry)」而非「警誡供詞(caution statement)」,又稱在現場「無咁多時間去做你所講嘅嘢」,因此打算回到辦公室後,在傳譯員陪同下再作詳細警誡供詞。

辯方遂質疑陳,是否意指可以因為沒有足夠時間及傳譯員而忽視錄取供詞的規則、降低門檻;陳否認。辯方又追問指,既然在現場沒有足夠時間、又沒有傳譯員,陳不應該向被告錄取任何口供,陳回應:「我當時係服從上司指示,我唔清楚。」

稱曾英語溝通半小時 記事冊無相關對話記錄

對於陳供稱被告表示明白警誡,並於記事冊寫上「明白」及簽名一事,辯方質疑陳沒有向被告提及若她不同意,其實毋須簽名,陳回答:「我無完整……我無咁同佢講。」又補充指:「相信同『你明白就簽名』係一樣意思。」

辯方遂指出,陳知道被告母語並非英語,當時亦無傳譯員在場,問陳是否認為自己有責任確保被告明白他的要求。陳則回應指,被告與他用英文流利溝通半小時,因此相信對方明白「咩係Understand」。辯方遂指出,陳沒有在記事冊及證人供詞提及他與被告的半小時對話;陳同意。

羈留人士通知書時間記錄 辯方質疑非同僚寫

根據第二被告的羈留人士通知書顯示,是由入境事務主任鮑曉峰作出,陳則為見證。辯方引述陳的供詞,指鮑向被告讀出通知書後,由陳填寫內容,交由鮑簽署及寫上讀出通知書的時間,陳此時同意他沒有在記事冊上記載發出通知書。辯方續指出,陳供稱在鮑讀出通知書時,他因房間細小而離開被告身邊,為鮑騰出空間,辯方質疑陳當時不在房間內,陳則指稱他當時在同一房間,但「唔exactly喺(被告)隔離」,隨後又指他在「靠近門口位置」。辯方遂指出,陳沒有聽到鮑向被告解釋通知書上的十項羈留人士權利,陳則指:「有聽到……但唔係completely(完整)。」

辯方續指出,當鮑解釋所有權利後,陳接過通知書填寫資料,當時通知書空白,陳同意。辯方繼而指出,鮑當時沒有記錄他宣讀通知書的時間,陳則指鮑在他填寫資料後「再寫(時間)落去」,並同意辯方指通知書上「1215-1217」的時間記錄是由鮑寫上。

辯方接着展示另一份文件,為鮑於文件上寫的時間「1455-1501」,要求陳對比兩份文件的「5」字寫法是否不同,陳同意非常不同。辯方指,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5」字與當中陳所填寫的其他內容筆跡一致,陳稱:「睇落都係。」辯方遂指出,通知書上的時間與其餘資料為同一人填寫,陳沉吟片刻後回應:「印象中佢唔係。」

辯方隨後提醒陳,他正在宣誓下作供,並進一步指,整份羈留人士通知書包括解釋權利的時間記錄,均由陳填寫。陳沉默數秒後回答:「根據慣常做法,唔係。」

記事冊查問不屬警誡供詞 官指說法新穎

陳今未完成作供,明天續接受辯方盤問。裁判官彭亮廷待陳離開法庭後,指出陳於盤問時供稱「記事冊查問」不屬「警誡供詞」,令他感到困惑,又指他於法庭工作多年,首次聽到有關說法:「This is something new to me.」,並指陳的說法頗為新穎(quite novel)。控方回應指,他亦認同稱:「This is also new to me.」引來法律團隊一陣笑聲。

彭官及後要求控方向法律顧問索取建議,控方則回應指他會在明天覆問時邀請陳作出澄清。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彭亮廷
控罪: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
被告:RAMOS, CARLES LIE AGTANG、PATIGA, CHERRIE MEL MAGNO
案件編號:STCC32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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