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大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杜渡被指2022年租用物業單位後,以1,000元行賄一名美聯物業客戶總監,要求對方向美聯物業隱瞞他違約「撻訂」,以免卻支付1.6萬元賠償,被廉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他否認控罪,今(22日)沙田裁判法院開審。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稱,被告決定租用單位後,與業主商討租金和租期,她負責撰寫「臨時租約」及「睇樓紙」,但被告同日表示要取消租約。鍾稱,被告希望她私下幫忙,提出給予1000元補償,又指若然身在內地,兩人有點交情可直接「私了」,鍾在庭上直指被告的說法荒謬,「佢唔係啱啱嚟香港工作或者生活,點解唔係用香港standard?」
對於被告聲稱不知「臨時租約」具法律效力,鍾表示「臨時租約」中英對照,又指:「一個大學教授⋯⋯佢唔係一個阿拉伯人,冇理由中英文都唔識。」審訊明續。
被告杜渡(48歲)以普通話應應訊,獲安排傳譯員協助。
他被控於2022年11⽉6⽇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1,000元利益,作為鍾芳宙協助杜渡向美聯物業隱瞞⼀份,就⼀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2022年11月6日由鍾促成、⿈偉強作為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該協議同⽇因杜渡違約⽽被取消。
雙方承認事實指,鍾芳宙於案發時是美聯僱用的持牌地產代理,擔任客戶總監一職。2022年11月初,被告經微信聯絡鍾,表示有意參觀沙田壹號雲頂雲頂峰某出租物業,並於同月6日前往參觀,被告最終沒有租用該單位。直至去年10月17日,被告遭廉署人員拘捕。
提出取消租約後 稱不知臨約有法律效力
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供稱,有關雲頂峰供參觀單位的業主黃偉強是她的中學師兄,亦是一名律師,她帶被告參觀後,被告表示要隨另一地產代理參觀另一單位,「要求業主留低等佢」,當被告最後決定租黃的單位後,三方一同商討租金及租期,決定於翌日「交樓」,鍾撰寫「臨時租約」,當中提到會向業主和租客收取佣金,若然任何一方「撻訂」便須替對方向公司賠償佣金。
鍾續指,她另填寫「睇樓紙」,讓租客知悉須按美聯承租,否則會衍生法律責任,她向被告講解後,被告簽署作實。鍾提到,「睇樓紙」上的生效日期應為2022年11月6日,惟因手民之誤,錯寫為11月7日。
鍾指,被告當時自言「有啲咩事嚟我學校」,給予了她和業主信任,業主當時趕時間,沒有收按金便離開,鍾繼續與被告討論如何處置單位內的傢俬,直至同日下午,被告透過微信表示想取消租約。
鍾指,根據條款,他須向業主支付1.6萬元按金,除本身應向美聯支付的8000元佣金外,亦須為業主支付另外8000元佣金。對於被告在訊息提及不知「臨時租約」有法律效力,鍾表示:「佢將啲嘢推落我度囉,簽合約,一個大學教授,白紙黑字,中英對照,冇可能唔識。」鍾又指,在被告簽署文件時,她已向對方詳細解釋,重申:「佢唔係一個阿拉伯人,冇理由中英文都唔識,佢一路喺度推搪。」
鍾又指,被告提及「希望你和黃先生(業主)商討補償金額的時候,能夠立足於你們具體的損失」,但當時她正帶另一位租客「睇樓」,沒馬上回應,加上即使要談賠償金額,亦是按租約而定。
表示予千元補償 望以「朋友方式」處理
控方關注,鍾如何理解被告在訊息表示希望「以朋友的方式」來處理這事?鍾指,據她理解被告是想她私下「undertable」幫忙解決,不用向公司匯報,那麼公司便無機會追討佣金。鍾稱,她當時沒有回應,被告卻一廂情願地指「再次感謝你願意按照朋友的方式解決」。鍾又指,被告聲稱會給予1000元補償,絕對是賄賂行為。
控方續讀出被告的訊息,指「如果在內地的話,如果兩個人基本上相互也有一點交情,什麼之類的,直接私了,根本都不用讓公司知道,反正內地是這樣處置的,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香港甚至都是一板一眼的,我覺得真沒必要」。鍾表示,她已清楚向被告表達要向公司交代,兩人亦無交情,被告卻一直以文字「轟炸」她,一廂情願地不想賠償佣金。
控方指,被告其後發訊息「剛才的話我收回吧,你就跟公司如實報告,讓公司處理」,問鍾理解當中所指是收回哪一部分?鍾表示不知道,但被告一直都希望「私了」,直指:「佢好荒謬,佢唔需要講香港同內地嘅分別,佢唔係啱啱嚟香港工作或者生活,點解唔係用香港standard?不斷講內地,咩以朋友嘅方式,係好荒謬嘅一件事嚟囉。」
對於被告表示鍾偏幫業主,鍾解釋,二人只是學校師兄妹關係,加上被告聯繫她時發送了欲參觀單位的一條連結,事前並非她為被告選擇單位,她更笑指:「冇可能脅迫到一個大學教授。」
被告曾向地監局投訴 客戶總監罰款3000
鍾指,其後被告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質疑她在「睇樓紙」上錯寫生效日期為11月7日,以及無提供紙本的土地查冊,地產代理監管局之後聯絡美聯法律部。鍾後來發現公司法律部無跟進被告的賄賂行為,故於2024年自行向廉署舉報。
辯方大律師杜浩成盤問鍾時,關注鍾過往有否寫錯「睇樓紙」?鍾指,被告作為教授亦無發現日期有錯,即遭辯方質疑鍾推塘,鍾表示已因而受到處分,罰款3000元,她沒有逃避或推搪。
辯方指,業主同意不於11月6日收按金,而是給予一天寬限期,雖然被告於11月6日簽署「睇樓紙」,但大家同意翌日才生效,鍾才於「睇樓紙」寫上11月7日,因此當時美聯仍未與被告達成一份有效的合約,鍾不同意。
辯方質疑,鍾「特登」把「睇樓紙」的生效日期寫成11月7日,同時可顯示「臨時租約」與「睇樓紙」均於11月7日才生效;鍾其後提及「白忙了一天」,因知悉「臨時租約」生效期為11月7日,所以她無法取得佣金,鍾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被告在訊息中多次指責鍾無提醒或解釋臨時租約具法律效力,鍾沒有反駁,反問道:「佢簽晒名,咁樣叫冇解釋咩?」鍾又指,被告之所以取消租約,在於中原地產中介給予被告「佣金offer」,強調「唔係我做錯嘢或對單位不滿,唔應該調返轉,將責任推落我度」。不過,鍾同意無再提醒被告,取消合約須向美聯支付佣金,因早前已白紙黑字寫清楚。
辯方指出,鍾曾回應被告「晚點再聯繫,我也必須尊重黃先生(業主),等他忙完再說,大家得簽過取消的文件」,中間無再提及美聯,令人感覺那只是被告與業主之間簽文件。鍾反問道:「如果淨係佢兩個簽,關我乜事啫?一個律師,一個大學教授,兩個識中文、英文、普通話,咪可以skip咗我,我仲使喺度服侍佢呀?係咪好荒謬呀呢個指控?」
審訊明續,辯方續盤問鍾。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施祖堯
被告:杜渡
控罪: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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