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生效翌日灣仔有紙箱冒煙 被告辯稱對同行友人放煙霧彈毫不知情

分享文章

國安法生效翌日灣仔有紙箱冒煙 被告辯稱對同行友人放煙霧彈毫不知情

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翌日,灣仔集成中心外有紙箱冒煙,事後兩名男子被控一項對公眾造成妨擾罪,其中一人開審前認罪,另一人則不認罪受審,被告今(24日)選擇出庭作供,稱案發當日計劃與同案另一被告選購電腦零件,兩人沿途一度分頭行事,他們及後發現商舖已關,於是到快餐店進食,其間聽見輕微爆炸聲響,看見遠處有煙霧溢出。被告庭上堅稱,他事前對煙霧彈毫不知情,警方從他家中和工作地點搜出的涉案化學品也不屬於他。

被告李浩琛(31歲,興趣班導師)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與同案另一被告原柱健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藉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原柱健(30歲,文員)開審前已認罪,現還柙候判。

2被告在TG飲食群組認識 是「啱傾嘅朋友」

案件昨天被裁定表證成立,李浩琛選擇出庭作供。李庭上憶述,2019年12月底,他透過Telegram飲食群組結識同案被告原柱健,案發前一個月在一次多人聚會中首次見面,李形容他們的關係是「啱傾嘅朋友」。案發當日,兩人相約在李任教、位於炮台山的教育中心一同吃飯及看電影,及後李表示想去灣仔298電腦特區買電腦零件,原柱健就指他也要去灣仔「有嘢搞」,於是他們便同行。

李續稱,原柱健沿路撞見朋友,故著他先行,約他在集成中心的麥當勞餐廳內會合。他到達時發現集成中心已落閘,但麥當勞內仍有人,便嘗試找入口,又一度在中心防煙門外徘徊,希望等到有人開門,但不成功。

李憶述,由於他當時開始有「便意」,便轉往附近的Jolibee快餐店找廁所,其間他與原再度會合,之後一同去洗手間;李向原表示他不知要「去(廁所)幾耐」,建議對方先去電腦商場,然後便進入廁格,沒有理會原在外面做甚麼。二人隨後發現電腦商場已關門,便折返Jolibee吃東西,其間聽見輕微「嘣」一聲,原就建議出去看看,李看見集成中心方向有煙溢出,原之後叫他先離開,自言「有啲嘢要搞」,約他一小時後在炮台山集合。

被告稱家中和教育中心搜出化學品不屬於他

李表示,對於集成中心外有煙霧彈發出濃煙一事,他事前毫不知情。至於警方從他家中背囊及行李喼中搜出的化學品,李指背囊和行李喼都不屬於他,也不知屬於誰人。他事前亦不知裏頭存放化學品。至於從教育中心搜出的化學品,李同樣表示不屬於他,但同意中心導師上課不會用到有關用品。

暫委法官王興偉
其後追問,李事後有否了解背囊及行李喼屬於何人?李回答:「我假設如果家人知道會同我講,如果冇講,我會假設佢哋唔知道或者唔想講。」

控方盤問時質疑,李沿路看見封路及示威,為何等人時不先去確認電腦商場是否有開門;李解釋他當時「一心諗住搵入口入麥當勞」,所以沒有想過。控方又質疑,李大可在麥當勞招牌下的行人路等候,李就指原柱健曾說過與朋友「唔知要傾幾耐」,所以他希望在餐廳坐下來。控方指出,李是在視察集成中心出入口;李不同意。

控方指2被告分頭行事 是「扮唔識」掩人耳目

控方又指,李和原分頭行事的實際原因,是為「扮唔識」掩人耳目,李不同意。控方質問,李看見遠處有煙霧溢出,為何沒有盡早離開;李解釋,他當時懷疑是催淚彈,但因為他已買了食物,店內也有不少人繼續逗留,便覺得留下沒有問題。

控方指出,警方從李的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相同化學品,並不是巧合,而是因為所有化學品均由李所擁有;李不同意。控方續指,李與原柱健案發當日相約在教育中心會面,就是為了預備犯案,他們及後在快餐店附近廁所內混合化學品,再分工在集成中心外施放煙霧彈;李一律不同意。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興偉
被告:原柱健、李浩琛
控罪:對公眾造成妨擾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葉志康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
案件編號:DCCC959/2021、DCCC960/2021(已合併)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訂閱及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