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生效翌日 案發時17歲男生被指刑毀及企圖縱火等罪成 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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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有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案發時17歲男生涉以雨傘企圖破壞天后站的閉路電視鏡頭等,受審後被裁定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共4罪罪成,今(2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指,被告與感化官會面時承認收3,000元報酬而犯案,可見其價值觀有所偏差,加上其過往經歷顯示他未曾好好受管教,相信懲教署的培訓有助他重整價值觀,最終判他入教導所。

至於報告提到被告對判刑選項「有所計算」,王官在判刑尾聲特別提到,羈留長短視乎其個人表現,「若能在教導所好好反省,改過自新,便可盡快重獲自由」。

被告為黎姓男生(案發時17歲、現20歲)被裁定2項企圖刑事損壞、1項刑事損壞、1項企圖縱火,4項罪名成立。

教導所羈留時長 被告望判監

法庭早前為黎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辯方大律師伍頴珊指,報告建議判黎入勞教中心,若然法庭認為不適合,黎希望可判監。法官王詩麗聞言即問及原因,伍頴珊表示因教導所羈留時間長,黎自知須接受懲罰,望服刑後盡快重投社會。王官遂指:「相信伍大律師你有話畀被告知,報告內容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亦都唔係按被告心意,你想點就點。」

王官另留意到,報告提及黎與感化官會面時態度鬆散,同意與同案被告、早前認罪的張姓男生收錢進行破壞,報告指黎雖然認錯,但「He was calculated for the sentencing option」。王官於是關注,黎是否意指「我係有錯,我係為咗錢扑爛啲嘢⋯⋯(希望)『計算』底下得到佢嘅判刑」?辯方不否認黎曾考慮羈留長短。

官批評惡行影響市民 無知愚昧自私

王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其嚴重之處,案發當日為七一回歸紀念,天后站對出有多人聚集,在社會運動熾熱下,黎夥同張在擠迫的港鐵站內外,在眾目睽睽下大肆破壞,很有可能產生漣漪效應,加劇在場人士情緒激動,令他們容易起哄,引發他們作出擾亂秩序和破壞行為。

王官續指,黎與張有預謀行事,他們以黑衣掩飾身分,並肩走到閉路電視鏡頭下以長傘擊打鏡頭,二人沒有就此罷手,反之進入站內砸碎了天花板上的4條熒光光管,招致逾6,200元維修費,批評道:「很明顯,行為絕對是無知、愚昧、自私⋯⋯惡行直接影響使用公共交通運輸的市民。」王官並指出,黎其後在英皇道試圖燃點紙箱,罪責比刑毀更嚴重,幸好紙箱未被燃點。

認收3,000元報酬犯案 官指價值觀偏差

就報告內容顯示,黎兒時被父母遺棄,由姑婆姑丈撫養成人,他求學時期誤交損友,經常逃學,更於2019年加入黑社會,隨後染上吸毒習慣,他原本修讀職業文憑,卻因出席率低而放棄學業。本案而言,他在會面中透露與張同屬一個涉非法交易的WhatsApp群組,為3,000元報酬而犯案。黎在2020年10月另因串謀刑毀被捕,2021年4月判入勞教中心,半年後獲釋。

王官認為從上述所見,黎過往未曾好好受管教,其價值觀有所偏差,不宜判監,反之懲教署提供的紀律培訓有助他重整價值觀、培養守法意識,考慮社會利益、黎的品性後,王官認為判入教導所對黎的受益更全面,好讓他發展生活技能、重整人生目標,以便日後重投職場。

王官另特別提到,黎不應只着眼於羈留時間的長短,實際上羈留多久視乎其個人表現,「若能在教導所好好反省,改過自新,便可盡快重獲自由」。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王詩麗
被告:黎姓男生(案發時17歲、現20歲)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罪、刑事損壞罪、企圖縱火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企圖縱火的交替控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黃錦卿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
案件編號:DCCC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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