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涉「司法抄襲」 判詞98%複製原告陳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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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庭3名法官關淑馨、袁家寧及林雲浩,上周五(9日)就黃道益活絡油與星洲藥業之間的商標爭議案的上訴,頒下判詞指因為原審法官陳嘉信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決定批准被告星洲藥業以司法抄襲為理據上訴得直,並命令盡早安排另一名法官重審案件。

敗訴的星洲藥業指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詞,估算「有超過98%的內容是從原告的書面陳詞複製出來,餘下2%的內容則沒有一句完整句子是原審法官自己寫出來」。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即使案例已一再提醒法官應停止大篇幅地複製陳詞,本案仍然出現如此情況,認為鑑於本案中複製陳詞的程度及質量,會令一個合乎常理的人感到不忿。

上訴庭又指,終審法院在2005年已就司法抄襲的問題有清晰的判詞,但有關情況至今仍然成為上訴的理據,更形容情況是「踩鋼線(sailing close to the wind)」。上訴庭引述數宗涉及司法抄襲的案件,當中包括兩宗案的原審法官均是陳嘉信。

司法機構回覆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不能抄襲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司法機構又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法官作出「嚴肅訓誡」,陳嘉信法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根據上訴庭的判詞,原審法官陳嘉信2021年4月就案件頒下的53頁判詞,裁定原告黃道益活絡油一方勝訴,可獲賠償及訟費。敗訴的被告星洲藥業其後提7項理據上訴,其中首項理據為「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並在附件中表逐段列出判詞,與原告一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作比較,並指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詞,估算「有超過98%的內容是從原告的書面陳詞複製出來,餘下2%的內容則沒有一句完整句子是原審法官自己寫出來(over 98% of the Judgment were copied from P’s written submissions; among the remaining 2%, there is not one full sentence written by the trial judge in his own words)」。

原告一方沒有反對上述判詞複製部分的估算;上訴庭在判詞中亦指,除了一些修飾性的更改,例如將「P」改為「the plaintiff」(原告)、「Ds」改為「the defendants」(被告)、「Background」(背景)改為「Introduction」(引言)以及審訊文件夾的文件參考編號前加上「Bundle」(文件冊)一字之外,其他均是逐字複製原告的書面陳詞。

上訴庭引用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就龔如心與王廷歆爭產案的判詞,該案原審法官亦涉大量複製與訟雙方的陳詞到其判詞中,李義在判詞中指,法官接納與訟其中一方的陳詞是沒有問題的,亦經常會在判詞引述整段與訟方的書面陳詞,但如涉及如此程度的複製,會引起法官是否放棄其司法職能的問題,或至少法官的行為,是否令公眾不能看見公義在獨立的法庭上得以彰顯;指出法官必須要以獨立思維執行其司法職能,亦須要被人看見他有如此行事。

上訴庭指抄襲情況如踩鋼線 引數案例當中兩宗涉陳嘉信

上訴庭又指,即使終審法院在2005年已就司法抄襲的問題有如此清晰的判詞,但上訴庭其後仍多次遇到有關司法抄襲的案件,而至今仍然成為上訴理據出現在上訴中,更形容情況是「踩鋼線(sailing close to the wind)」。上訴庭引述數宗涉及司法抄襲的案件,當中包括兩宗的原審法官均是陳嘉信,不過上訴庭未有在判詞中指明該兩案的原審法官是陳嘉信。

其中一案為「Chan San v Hans Li」,被告上訴時指控原審法官陳嘉信將原告陳詞中一些段落,放在其判詞的主要部分,當時上訴庭雖然認同被告一方沒有勝訴的理據,亦認同原審的裁決,但上訴庭在判詞中亦指出,「法官在判詞中的表述方式是司法程序中一個重要部份⋯⋯即使引述大律師的陳詞是方便,但應避免大幅度複製陳詞,因為會造成法官沒有全面獨立審視案中事宜的印象」。

該上訴庭指,「Chan San v Hans Li」的判詞是2020年3月頒下,但上訴庭在2020年12月再度處理一宗有關司法抄襲的上訴案件——「Mathnasium Centre Licensing LLC v Chang Chi Hung」,該案原審法官亦是陳嘉信,當中原審判詞有70段,其中61段都是一字不漏地複製原告的陳詞。上訴庭指,「Mathnasium Centre」一案,上訴庭並非因司法抄襲的理據而批准上訴得直,但已在判詞中指出,對於原審判詞如此的寫法,導致其因此被挑戰而感到遺憾。

上訴庭另引用英國及加拿大案例 ,指法官大篇幅複製與訟方的陳詞到判詞,會令人覺得法官沒有自行思考及決定案中的爭議。

回歸黃道益活絡油與星洲藥業的案件,上訴庭在判詞中指,被告提供了36頁的書面結案陳詞,但認為原審法官沒有理會他們的陳詞。上訴庭指,即使案例已一再提醒法官應停止大篇幅地複製陳詞,本案仍然出現大篇幅地複製(wholesale copying)原告的陳詞到判詞中, 一個合乎常理的人很難確信法官願意或有能力應用其智慧處理案中的問題。

星洲藥業上訴得直 上訴庭命令盡早安排另一法官重審

上訴庭續指,本案雖然明顯是一場苦戰(hard-fought),但問題愈複雜、爭議愈激烈,法官以批判性、獨立和細心的思維裁決的任務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是大量複製其中一方的陳詞作為其判案書,就會令敗訴的一方感到不忿更為合理,因為法官放棄了其司法責任。上訴庭認為,鑑於本案中複製陳詞的程度及質量,提出有力的證據反駁原審判詞的推定,亦會令一個合乎常理的人感到不忿,上訴庭別無選擇下,只能批准被告星洲藥業以司法抄襲為理據上訴得直,並命令盡早安排另一名法官重審案件。

司法機構回覆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法庭判案書中提到,判案書不能抄襲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司法機構又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法官作出「嚴肅訓誡」,陳嘉信法官表示明白和同意。司法機構另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

陳嘉信因健康理由未能審理47人案 近日處理《願榮光》禁制令申請

法官陳嘉信是國安法指定法官,原定有份審理民主派初選47人案,惟今年1月時因健康理由,不能再繼續參與案件審訊,由法官李運騰接手,令案件押後1星期才開審。陳官近日則負責處理律政司申請禁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案件(案件編號:HCA855/2023),該案押後至7月21日正式審理。《庭刊》向司法機構查詢,法官陳嘉信會否繼續負責處理律政司申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歌曲的案件,但司法機構未有回答此問題。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
案件編號:CACV225/2021、HCA595/2014、HCA6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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