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七一銅鑼灣SOGO門外發生刺警案,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事後召開緊急會議,通過議案對刺警的梁健輝逝世深表悲痛,另感激他為香港作出的犧牲,4名港大學生去年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囚24個月,上訴庭本月裁定4人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15個月。當中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上周六透過法律代表在高等法院單方面申請人身保護令,表示應可獲行為良好三分一減刑,要求即時獲釋,案件昨日進行指示聆訊。
張昨日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一度表明有意批准,但懲教署一方反對,並稱張有危害國安風險。署方代表今(24日)向高院提交證明,指國安委秘書處向懲教署下達決定,張的罪行涉及危害國安,如獲減刑將不利國安,署方考慮後表示同意意見,並指張在獄中言行顯示他沒有足夠反省,仍對施襲者表示同情,故今早決定不予以減刑。黎官遂根據國安委決定,撤銷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據悉,張敬生將於今年11月服刑完畢。
申請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被起訴時19歲),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和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張敬生上周六透過法律代表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他在獄中行為良好,理應獲三分一減刑,並即時獲釋,法官張慧玲認為單方面接受申請方說法有欠公允,將案件押後至昨日,以傳召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出庭作供,解釋為何不批准張提前獲釋等。
聆訊原定由法官高浩文處理,惟昨日席上為法官黎婉姫。黎官表示,特首李家超於本月22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指本案涉及國家安全,因此須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張敬生一方昨日力陳,張承認的不是國安罪行可獲減刑,最早獲釋日為今年6月,理應已獲釋。懲教署一方要求撤銷張的申請,明言應循司法覆核挑戰署方決定,其間張應留在獄中。黎官將人身保護令申請排期至10月3日處理。
張一方昨日同時提出申請保釋,黎官一度表明有意批准,但懲教署一方代表稱有資料顯示張有危害國家風險,在黎官追問下,署方稱需時準備資料,黎官遂安排今早續處理張的保釋申請。
評委會報告指張沒足夠反省 同情施襲者暴行
今早甫開庭,署方代表、資深大律師呂世杰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的秘書處向懲教署送達命令:「就此考慮了囚犯張敬生在監獄期間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及因素,作出判斷和決定」,而決定為:
一: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況,張在此案中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二:若該囚犯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署方代表續在庭上讀出懲教署署長黃國興今早的決定:
「我考慮了並同意評委會(編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報告和意見。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改。我也考慮了香港警務處國安處的意見。
我徵詢了國安委,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是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況,囚犯張敬生在此案中所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若該囚犯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綜合上述所有報告和意見、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我不信納張敬生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根據《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第69(1A)條,張敬生不得根據第69(1)條獲得減刑。」
國安委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 司法機構必須尊重
張敬生一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陳詞指,今日聆訊原定處理保釋事宜,署方代表昨表示懲教署需時準備張危害國安的資料,但上述並非相關資料,黎官則認為上述文件已十分充足(more than sufficient),且已涵蓋整個聆訊的內容。黎官並指,根據國安委於今日作出的決定,如張敬生獲得減刑會危害國安,國安委的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司法機構必須尊重,遂裁定張一直受懲教署合法羈押,撤銷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與原訂在10月3日進行的人身保護令聆訊。
署方代表申請訟費,指基於張敬生一方的申請根本沒有希望(hopelessness),張應循司法覆核挑戰,而非人身保護令。張敬生一方則反對訟費申請,指法庭昨日表示需要更多資料,轉捩點為國安委的決定,故以昨日聆訊內容而言,案件結果並不明顯。黎官則認為,既然張是受到懲教署合法羈押,署方今早是基於國安委意見作出決定,故接納署方訟費申請。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黎婉姫
申請人:張敬生
答辯人:懲教署署長
案件編號:HCZZ7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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