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觸犯國安法「情節嚴重」未獲認罪減刑 呂世瑜獲批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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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認罪獲扣減至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指「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年以上,呂終被改判囚5年。呂不服刑期,向上訴庭提上訴遭駁回,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詞,就兩項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出許可證明書,包括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1條有關「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以及國安法第33條列明的3種減刑條件是否「盡列無遺」,條文是否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法庭今早沒有開庭宣讀判決,是由法庭書記向法律代表派發判詞,上訴人呂世瑜則被押解到庭,身穿白恤衫、外搭棱格毛衣的他精神不俗,表現平靜。

上訴庭今頒下的判詞指,香港國安法第21條有關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應如何恰當地詮釋條文,尤其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均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另一項法律觀點為如何詮釋國安法第33條的第1段,特別是當中列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抑或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

國安法列明的3種減刑情況

根據國安法第33條第1段,如符合3種情況可被「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則可「免除處罰」。

1)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
上訴人:呂世瑜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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