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向校方隱瞞被廉署調查檢控 3項欺詐罪成 准保釋至9.1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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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會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涉任職期間,隱瞞正被廉署調查及檢控,被控3項「欺詐罪」。被告今(11日)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准保釋至9月15日判刑。裁判官施祖堯下令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強調「我未決定⋯⋯真係有機會坐監」。

施官引述辯方的立場指,被告因聽從廉署指示不可向任何人披露受查,才沒有向校方披露,但施官指,聘用被告的合約要求他披露受查及被控,即使被告說法屬實,他亦應基於不能履行合約要求而婉拒簽約,因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唯一意圖就是隱瞞受查,誘使校方在不知情下繼續聘用他。

施官另就案件的潛在影響,即校方得知被告受查後會作出的行動,以及本案是否屬「違反誠信」,要求辯方作書面陳詞。

被告游昇浩(31歲,無業),被控3項「欺詐罪」,即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間,3度藉作欺騙,即沒有向啟聾學校披露他於該校任職期間,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及終止聘任,導致該游昇浩獲得利益,或該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校長從新聞得知事件 被告翌日才告知遭起訴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前先總結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起受廉署調查及被捕,被告之後參與並通過啟聾學校兩輪面試,並於2022年簽約成為助理教師,後再於2023年獲聘為常額教師。被告於2023年11月被廉署正式起訴,啟聾學校校長自新聞得知有關消息,惟兩份教師合約均訂明,被告需要披露正在接受刑事調查或檢控,但被告從無作出有關披露。

至於辯方案情,則指被告被廉署拘捕時正任職另一津貼學校,他當時曾告訴廉署人員需要致電學校請假,獲告知他只能向政府披露受查,不能向任何人,包括津貼學校披露。被告其後獲准保釋及續保時,再次收到同樣警告,被告的母親亦有聽到。

辯方指,被告基於廉署的要求,未有向啟聾學校披露他受查,惟他於2023年曾投考警務督察,當時有作有關披露。至2023年11月30日,被告被正式起訴。辯方續稱,被告當時收到大量文件,心情緊張,律師建議他等待幾天,冷靜下來後才告訴校方,被告遂於12月4日才致電校長,告知他被起訴。

廉署人員供稱 沒要求不可向任何人披露受查

施官分析證供指,雙方沒有爭議的是被告於2023年12月4日前,從未向校方披露受廉署調查或檢控,還有啟聾學校校長供稱,12月3日自新聞報道得悉事件。對於辯方指出,被告母親代被告提交辭職信時,曾向校方提及廉署要求被告不可披露受查,但校長指沒有印象,又解釋當時因感到尷尬,根本不想討論。施官指,校長說法合理可靠,接受其證供。

施官又引述廉署人員供稱,從沒要求被告不可向任何人披露受查,當時僅提醒被告不能與其他涉案人士討論案情,否則有機會干犯妨礙司法公正。另一廉署人員亦供稱,有聽到同僚作出上述提醒。施官認為兩人證供合理清晰,予以接納。

官指被告非常清楚無法履行合約 應該婉拒簽約

對於被告的證供,施官則批評完全違反常理,指被告供述廉署要求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但合約要求他作出披露。施官續指,被告應聘時,應該非常清楚自己無力履行合約而需要婉拒簽約,但他兩次簽約時屬明顯隱瞞。

就被告延後向校長告知自己被起訴,施官指被告將責任完全推給律師,同樣違反常理,由於合約要求需即時披露被起訴,任何律師給予法律意見時,必定不會建議拖延。施官認為被告的證供有重大不可靠之處,故不予接納。

拖延通知校長 因傳媒報道事件「紙包不住火」

施官續指,即使他接納被告的說法,即廉署要求他不能向啟聾學校披露受查,而他真心相信,但由於合約訂明被告需作有關披露,故被告當時最簡單的做法,必定是因為不能履行合約條款而不簽約。施官裁定,被告的行為唯一意圖是隱瞞受查,令啟聾學校不會因為他正受查而不作解僱或紀律處分,誘使對方在不知情下繼續聘用他。

施官另指出,被告於11月30日被起訴後,拖延至12月4日作出披露,是因為深知事件已被傳媒報道,「紙包不住火」,沒有其他選擇下才告知校長。

施官裁決指,被告隱瞞被控而續獲聘用,違反合約所要求的「即時披露」,啟聾學校被剝奪按合約解僱被告或作紀律處分的權利,裁定被告3項控罪全部罪成。

控方:本案屬違反誠信 校方因相信才聘用支薪

在辯方求情之前,控辯雙方均先提及被告於去年2月24日因另一案件被判緩刑,惟本案在緩刑令之前發生,故不需執行緩刑令。

控方陳詞指,認為本案屬違反誠信,校方因相信而聘用被告,招致薪金支出。辯方則指,雙方簽約時並未建立「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被告工作性質亦只限教學,與披露無關,不會構成僱員與僱主之間的信任關係。

未披露案件性質 涉入職入境處時陳述有錯或欠妥

施官關注,被告未有向校方披露的案件性質會影響本案的嚴重程度,並稱:「刑事調查性質都好多種,不小心駕駛或者亂扔垃圾都係⋯⋯都幾肯定學校唔會因為咁唔聘請,或者因為咁炒咗佢。」施官又關注,校方得悉被告被控後,未有即時解僱,該段期間被告的工作性質為何,遂問辯方:「實質上係咪仲function緊?係咪擺咗喺個未必對學校教育有特別貢獻嘅崗位?」施官指,有關工作性質反映本案對學校的潛在影響,「即係如果校方知道,處理會係點?」

辯方回應指,該案的性質為「陳述有錯或欠妥」,被告入職入境處時,聲明已自一間人壽保險公司辭職,沒有再收取佣金,但未能提供正式文件證明離職。至於被告披露被控後仍在校內的工作,辯方形容校內「全世界都知佢做咗乜嘢」,但校方仍繼續僱用被告作教學工作。

施官押後案件至9月15日判刑,又要求辯方就本案潛在影響及有否違反誠信作書面陳詞,法庭並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施官多番強調所有判刑選擇開放:「我未決定⋯⋯真係有機會坐監」。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施祖堯
被告:游昇浩
控罪:欺詐罪
案件編號:WKCC28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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